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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企业生产用地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2021-01-02贺爱平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矿山生产建设

贺爱平

(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国内现行管理当中如果主观上将矿山生产用地理解为建设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模式来管理矿山用地,会导致矿山用地的管理陷入僵局。因为露天煤矿本身就存在独有的特征,在管理的过程中,具体管理方式、执法依据、科学发展观等都与建设用地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在分析生产用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讨煤矿资源生产当中的用地管理问题。

一、现行矿山生产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用地指标难落实问题

依据立法,国家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与整合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核过关才可以颁布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指定人员在该范围内采矿的权力,同样具备用地申请资格。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条例与土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是:“矿山企业还应该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在获得用地许可审核之后,才可以进行生产。”实际上当前的矿山用地非常复杂,除了国家指定的项目与大型矿山项目享有国家政策上的保障,在管理上可以套用指标管理外,中小型矿山并未囊括其中,因此中小型企业用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建设用地指标落实难,无法在立法上找到保障。

2.属性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地少则几公里,多则上百公里,形式与面积上都非常大。露天开采生产也属于滚动开发临时用地,除了少部分的临时办公用地、工人居住生活场所、机械放置场所等被列为建筑物与居住建筑之外,剩下的采区都是按照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操作的属性,比如剥离土层、采矿、填土等,但是不属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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