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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2021-01-02湘潭大学欧阳景明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制度

湘潭大学 欧阳景明

一、个人破产的现实困境

从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透露,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个人负债率处于十分高的水平,负债问题成了一个随时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西方国家的破产制度通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经体系完备。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在保证经济主体按照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经济主体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破产制度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就像是个“弃儿”,并未引起充分的研究。而完善的破产制度应当包含三个主体:企业、个人和公法人团体。而我国的《破产法》仅纳入了企业破产制度,并未对个人和公法人团体有立法上的规制。这种缺失也造成了许多类似于执行难、追债讨债造成冲突等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出现。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在于保障诚实守信但却力不从心的债务人有序退出经济市场,实际上是从法律的维度免除了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同时,也容易造成债务人对权利的滥用,明目张胆地逃避债务。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时必须审视和解决的首要难题。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现实情况下,债务人因资不抵债选择跑路甚至跳楼的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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