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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制度变迁与牧区集体的重构
——以外嫁女承包权争议为例

2021-01-02孟根达来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孟根达来

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草原牧区开始了“牲畜私有、草场承包”的产权制度改革(1)其中规定草场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使用权属于牧民家户,施行承包责任制。。草牧场使用权由传统的委托行政法人机构向委托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转换,这是草牧场产权制度的历史性变革[1]。至此基层牧区围绕集体的边界和成员权的合法性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拉扯和重组。集体的边界如何界定?谁有资格成为集体的一员?这些问题在明晰草场产权的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同村中一些群体仍没有获得集体成员权,其中包括外嫁女。

实际上,产权制度的调整不仅是人地关系改革,也是对人际关系的重塑。草场从公共使用的方式逐步转向牧户个体使用,不仅改变了牧户之间的关系,而且对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权力关系也有明显的影响,其中包括对性别关系的改变。随着集体草牧场基于成员资格划分给每一位牧民个体,两性的差异逐渐被抹去,催生了“土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属观念。不过制度的落实过程是在场的、也是地方性的,产权结构改变过程中势必受到地方传统和乡规民约的冲击,极易诱发权属纷争和社会冲突。可见,产权制度是探索北疆草原地区两性关系、牧民产权意识、法治观念乃至社会转型的重要抓手,对理解当前北疆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权属观念以及人际关系结构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纠纷为何如此频发且难以调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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