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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现况及达标情况分析

2020-12-31史倩萍黄爱群胡焕青潘晓平

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2020年1期
关键词:妇幼用房妇幼保健

史倩萍 黄爱群 胡焕青 潘晓平

“十二五”以来,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力度的加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不同程度得到各类建设项目支持。同时,随着国家新生育政策的实施,全面保障母婴安全也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务用房作为机构开展各项妇幼卫生服务及管理的基础,对机构发展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发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并于2018年5月起实施[1]。此建设标准是基于全国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现状,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各级机构标准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既往有关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的分析不多,现已发表的论文往往局限于县区级业务用房面积现状,或是将业务用房作为机构资源配置中的一项指标进行描述[2-4]。本研究将首次按照新建设标准分析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达标情况及分布差异,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政府部门进行卫生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的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该项工作每年以网络直报方式收集全国省、市、县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上一年度基本情况、人员、房屋、床位、科室设置以及服务提供等信息。

二、方法

1.相关定义:

(1)业务用房面积(m2)。为机构内购建业务用房面积、租用业务用房面积和借用业务用房面积之和。

(2) 业务用房面积达标标准。按照建设标准中的妇幼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即省级60 m2/人、地市级65 m2/人、县区级70 m2/人(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人员),提供住院服务机构按床均建筑面积增加相应业务用房面积(200床及以下88 m2/床、201~400床85 m2/床、400床及以上82 m2/床)。如实际业务用房面积大于或等于各妇幼保健机构应有的标准业务用房面积,则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达标[1]。

(3)地区分布。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地区分类[5],将全国分为东、中、西部三个地区。

2.质量控制:在机构监测数据收集时,各机构对本机构数据进行认真填写和严格审查,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完整;直报系统本身设置有逻辑和异常值查错功能,减少填报和录入错误,同时,通过逐级(市、省、国家三级)审核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清理。

3.资料处理与统计分析:质控并清理后的数据运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分析。由于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间业务用房面积差距较大,呈偏态分布,因此本文采用中位数对其平均水平进行描述。由于2015年以来,机构监测数据覆盖了全国所有妇幼保健机构,因此对2015—2017年不同级别妇幼保健机构总业务用房面积的变化趋势进行比较。

结 果

一、机构基本情况

2017年度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共覆盖3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 079所妇幼保健机构,其中省级32所、地市级346所、县区级2 701所,整体上报率为100%。

由于西藏和新疆兵团仅上报了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测数据,且因其数据质量以及管理的特殊性,未将其纳入本研究。因此,最终纳入分析的妇幼保健机构共计3 057所。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见表1。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开展住院服务比例较高,县区级开展住院服务的比例仅为64.2%;西部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数量略多于中部和东部地区。

二、2015—2017年业务用房面积变化趋势

2015—2017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变化情况见表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和各机构的平均面积(中位数)均保持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省、市、县区级每个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0.1%、14.2%和13.9%;省、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的平均面积(中位数)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8.8%、13.8%和15.2%。

三、不同设置模式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情况及地区分布

全国不同设置模式(是否开展住院服务)和不同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情况见表3。有住院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均明显高于不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外,东部地区业务用房面积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各机构的平均业务用房面积最低。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达标情况

根据新的建设标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达标情况见表4。可见,省、市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的比例分别为26.7%、14.5%和14.4%。其中,无住院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达标率明显高于有住院服务机构的达标率。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中,西部地区的达标率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中,东部地区的达标率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

表1 2017年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Table 1 The conditions of MCH institutes by level in 2017

表2 2015—2017年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m2)及增长率Table 2 Area (m2) and growth rate of business space for MCH institutes by level in the country,2015—2017

表3 不同设置模式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m2)及地区分布Table 3 Area and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business space in MCH institutes in different setting modes

表4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达标情况

讨 论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国家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重大责任与使命。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明确要求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作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对整个妇幼卫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业务用房面积不足,基础设施不健全,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和扩大保健服务内容,从而制约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发展[6]。“ 十三五”以来,随着妇幼健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对享有更优质妇幼健康服务的需求增加,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管理以及机构的服务理念、服务能力和服务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在确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以及投资标准时没有依据,难以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现状,在总结我国妇幼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编制了新的建设标准。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后,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予以共同发布。该建设标准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2]。此标准对落实新形势下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对指导各级机构探索规范发展模式、建设标准化业务用房、科学设置业务部门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结果显示,各级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省、市、县区级业务用房面积总数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0.3%、14.3%和14.0%。“十二五”以来,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偿,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长效发展。2011年中央财政对县级妇幼保健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2013年国家发改委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纳入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等,这些措施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4]。但本次分析结果也显示,省、市、县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达标率却比较低,分别是26.7%、14.5%和14.4%。造成达标率较低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我国一直缺乏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标准,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在“十二五”之前基本没有,全国大部分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落后;新的建设标准考虑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也考虑了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因此按照新的建设标准,现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通过对提供住院服务与不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比较,结果显示提供住院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在总数和平均数上均明显优于不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但达标率却低于无住院服务机构,提示有住院服务的机构在业务用房面积的需求上更加迫切。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明确要求各妇幼保健机构要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打通临床部和保健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更好地满足妇女儿童的需求。我国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这都提示妇幼保健机构要促进保健与临床融合发展。如果业务用房面积不足,许多医疗保健项目将无法开展,难以贯彻执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会使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功能降低[7]。因此,各级政府应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住院服务,同时应加强财政投入,扩大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促进保健与临床功能协调发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在地区分布的差异性比较中,虽然西部省市级达标率高于中东部地区,但西部县区级达标率低于中部和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省、市、县区机构的达标率分别为36.4%、20.7%和12.4%。西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数众多,且75%为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因此其达标率较低。由于历史、自然、社会和经济等因素,西部地区妇幼卫生发展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妇幼服务需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不足,基础设施薄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8-10]。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需要靠国家财政投入维持运行。因此政府应加强对西部地区尤其是基层的投入,制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分配,支持西部地区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综上所述,全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虽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按照2018年实施的建设标准,各级机构达标率仍较低,而且不同机构间差异较大。新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应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面积的达标率,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服务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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