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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需求

2020-12-30陈晓燕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12期

陈晓燕

随着新时代生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遭遇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威胁。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全面二孩政策”施行的第一年开始,出生率连年下降:2016年我国全年人口出生率为12.95‰,至2019年已降至10.48‰,达到了自1949年以来出生率的最低值。由于生育、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较大,二孩政策仍不能很好促进出生率。与此同时,生育保险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无论从其立法、覆盖和保障范围,还是从生育保险金来看,都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加强生育保险相关立法

我国生育保险立法较晚。关于生育保险行政性立法最早是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规定的通知》(已废止),规定了机关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2012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一直未出台,试行办法依旧是我国目前规定相对全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第一部涉及生育保险的专门法律是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然而该法对生育保险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局限性,比如,相关规范大多是基础性、政策性的,可操作性较差,对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综上,我国生育保险相关立法起步晚、数量少、级别低,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

二、加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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