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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

2020-12-30

陕西煤炭 2020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纪检监察

贾 俊

(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0 引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探索创新,更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1-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就是4条防线,彼此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了严密闭合的监督执纪体系,为当前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与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承。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首先必须要做好“三个防止”和“理顺三个关系”。

1 正确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

1.1 三个防止

防止误判: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种形态”的提出绝对不是要在数量上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的节奏,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也决不能有丝毫动摇[5-8]。

防止误解:实践“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纪检监察机构的执纪责任不是缩小了而是更大了。

防止误处:要正确理解“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不能简单的以数字概念去认知,具体的形态选择要结合违纪性质、具体情节、造成影响、认错态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坚决避免依纪代法的情况出现,更不能存私心、做选择、搞变通。

1.2 理顺三种关系

理顺“四种形态”与国有企业经济发展间的关系:将“四种形态”作为国有企业经济发展的助推利器,经常性的提醒、鞭策,确保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全方位的投身到企业经济工作中,放开手脚、创新思路,不断破解企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棘手难题,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做出贡献。

理顺“四种形态”与“两个责任”间的关系:“四种形态”是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落实“两个责任”又为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供了坚强基石,两者相互发力、相互作用、协调共进。

理顺“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间的关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加强党纪党规和反腐倡廉所必须严格遵循的重要原则,“三个区分开来”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严格把握的基本标准,要将“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运用,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企业发展中的无意过失,旗帜鲜明的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

2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对新时代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对于国有企业的党建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牢牢把住监督这一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既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三种形态,同时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持续用力、成为常态,时刻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2.1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制度建设

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纪律教育月”等为抓手,以专题教育和主题教育为契机,组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廉政知识竞赛、廉政征文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内容丰富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从内心深处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防线,逐步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乃至“不想”的有效延伸,达到对腐败现象实现了“釜底抽薪”。欲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制度制约权力,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在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立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结合现实需要,参与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将重点聚焦在制度的执行上,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稳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2.2 强化日常监督,延伸监督触角

不断增加监督频次,努力拓宽监督视野和渠道,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常态化打好纪律作风和专项工作检查的“组合拳”,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感到监督的存在,努力营造和烘托不敢且知止的氛围。特别是要持续突出问题导向,分析研判本企业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及发展态势,认真梳理和采集廉政风险点,聚焦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在干部任用、职称评定、人事招聘、重大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重大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要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消除问题,不断强化对腐败的源头预防和治理,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2.3 狠抓任前教育,强化警示提醒

开展任前廉政教育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除了纪委书记针对每名干部拟任岗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与其进行严肃认真、有针对性的任前廉政谈话,对重要事项进行再强调,对干部个人的缺点坦诚的告诫批评以外,纪委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抓好任前廉政考试。及时对考试试题更新调整,确保使党员干部在上任伊始便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警示提醒和有效监督,对党员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帮助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不断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2.4 增大处置力度,提升办理时效

践行“四种形态”,要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转变纪律审查方式,以违纪问题为重点,及时调查处理。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的重要来源,加强对问题线索和各类信息的科学分析和综合研判,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客观有效的分清问题和诉求,根据各类问题线索的具体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统筹把握、精准把握,防止纪法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切实做到既讲政治、又讲纪法,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化,力争取得更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5 履行“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国有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要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层层责任分解,层层传导压力,以《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监督责任清单》为依托,实施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职尽责记实制度,切实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在查处违纪问题时实行责任倒查,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党员干部有责不担、有责不问就会成为被问责对象的思想认识,通过问责这一利器,倒逼“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

3 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3.1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不足

习惯旧式思维:“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固有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对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思想认识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认知掌握的过程。

批评与自我批评力度不足:“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是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的。实践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做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际上,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但难度也最大,在实践中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聚焦在存在的问题上,难以真正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监督执纪创新性不强: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的主业主责,“四种形态”提供了新标准和新要求,如何使新理念、新理论变为现实,还需要新方法、新措施的支持和支撑。目前,由于能力水平、综合素质、体制机制、配套制度等因素影响,监督执纪方式单一、墨守成规的现象在国有企业依然存在。

3.2 举措及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要进一步挺纪在前,更加精细、严格地执行纪律,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作为国有企业,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还是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工作中求实效。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紧跟中央步伐,改变过去的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结合行业特点和所在地区及本企业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有效推动“四种形态”要朝着规范化、常态化的目标迈进。

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克服以往以法代纪的惯性思维,切实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树立“抓早抓小、正风肃纪”的工作理念,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创造性的运用“四种形态”。以《准则》和《条例》为主线,以“两学一做”为契机,对党员干部平时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敢于批评制止、寸步不让,不搞下不为例、不搞网开一面,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执纪方式方法:“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限制甚至放弃纪律审查,而是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针对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四种形态”为标准,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置,特别要高度重视第一种形态,将其作为工作重点,使谈话提醒经常化,对系统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定期约谈,听取思想情况,提出组织要求;掌握本企业廉政风险点,定期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完善内部防控体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所在,加强预防、及时整改;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把警示和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充分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推动监督模式优化: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保障。要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截断违规违纪进程,监督覆盖范围广、触角天线灵、纵向进尺深、团结协作畅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不断优化监督模式,积极探索巡查工作机制,要指定联系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巡查工作组,以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形式,根据本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围绕“六项纪律”和“四个着力”,重点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遵规守纪、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廉政体检巡查,及时有效的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同时,针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提供指导、提出建议,推动企业经济工作。

提高办信工作效率质量:当前国有企业职工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企业的和谐稳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办信工作基础业务,找准补齐办信工作的短板,确保办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正确区分群众利益诉求与腐败问题的举报,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突出问题。

夯实落实责任基础: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夯实党委书记落实“四种形态”第一责任人职责。将能源集团纪委向基层单位“一次性”“全覆盖”的委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做法在本企业系统内积极探索、借鉴、推广,不断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推动国有企业纪委落实“监督责任”,解决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党委领导弱化、纪委无为无位、监管空转乏力等问题。同时,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注重调研、对党忠诚、勇于担当、把握尺度、廉洁自律、争当君子,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个人修养,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在国有企业落地生根、发挥实效。

4 结语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更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通运用好“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政治生态绿水青山、从业环境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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