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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税制结构完善的探讨

2020-12-29朱俊炜

大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排污费

【摘 要】 为全球问题事关各国福社,关系到人类世界长远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各界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解决环境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保护环境。我国曾采取以排污费为主,各种税收配合。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在环境税制向国际迈出重大一步。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在环境税制上还有许多借鉴改善之处。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结合我国国情,以发现我国环境税制现存不足及改善问题。

【关键词】 环境税制 排污费 环保税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外文献综述。1932年pigou(1932)首次提出庇古税这一税种,征收庇古税从调节环境的外部性影响从而使市场走向均衡。Bovenberg(1996)提出了各国应该实施具有保护环境的税收法。他同时提出环境税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环境,对国家经济发展、就业相关方面有积极影响。吕敏,齐晓安(2015)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结构,提出我国须实施税种的全面绿化。例如扩大资源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提高其税率;尤其针对消费税应实行价外税。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环境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各种污染物排放量在总体上还处于高平台期,CO2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在全球还处于世界之最,地下水和土地质量所受到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地下水质量与土地质量受到的影响不断增大,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地保护方面,我国农用地面积共为64486400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有134881000公顷,园地面积有4214000公顷,林地面积有252802000公顷。从总量上看,虽然我农用土地面积广大,可是人均土地面积并不多,所以土地资源的保护问题也是重中之重。

在污水与垃圾治理的方面,2019年我国的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能力为1.67 亿立方米/日,累计总共处理了污水量为519亿立方米,减少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有2141万吨,氨氮排放量有119万吨。城市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72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为98.2%。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绿色税收体系相关税种的现状。就资源税方面来讲,《资源税法》已经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以“开发应税资源”替代之前的“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大大扩大了增税范围。

在消费税方面,其征收范围虽广,可是仍有很多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未能纳入其中。我国曾于2015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一次扩展,增加了对电池和涂料的消费税征收。

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再利用等具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生产再生水、利用新能源、处理垃圾和污泥的循环使用等实施免征增值税。

在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上面,车船税是地方税,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上,各省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实施有所差异。

(三)我国环境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1. 征收范围窄。在范圍上,环境保护税比排污费更加大。可是现行的环保税并未纳入CO2和一些具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物:还有一些尚未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却又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些污染物对其科学思考是否相应的纳入征收范围。2. 现行税率较低。目前我国环保税税负不及总税收的0.1%,税率的过低会大大减弱环保税的税收作用。我国在开征环保税所践行原则是“税负平移”,对环保税所设置的下限是之前排污费用的标准上,虽然有些地区也抬高了环保税税率,但是提高的幅度有限。3. 部分税收优惠存在不合理。第一,《环境保护税法》中对农业生产排污规定实施暂免征收,这一政策的实施虽然能促进农业生产,对农业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可是在农业污染这块万万不可忽视。第二,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同样对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场所征收的环保税存在一定标准的免征范围,只要在规定的标准下,就可免征收。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由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应该扩大环境税收的征收范围,将CO2和具有挥发行的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至于光污染,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光污染进行量化,从而进行科学征税。

(二)提高环境税率。在征收环保税的初期,将环境税的税负设置是以之前排污费为标准的,旨在从排污费到环保税的平稳过度。而要想真正实施环保税的意义和作用使其起到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就应该对各个地区的污染状态,企业经营状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进行仔细评估,合理的设置税率。

(三)完善税收优惠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对于农业生产方面不应该简单使用一刀切税收优惠政策。要实际考虑实情,提高免征条件的门槛。其次,对于进行污染物处理的机构场所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适当的进行调整。必须明确一点的事,相关企业在想废物处理的场所进排污和废物处理场所将处理完的废物在排向大自然的过程应该都属于征税范围的,可以对其征收环境保护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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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平林,乔雅,宁静,沈华玉,龙成凤.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基于OECD国家能源和交通税的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9(04):33-49.

[3] 胡绍雨.环境税―双重红利分析[J].生态经济.2011,(6):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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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姓名:朱俊炜 出生年月1995.4.18,男,汉族,湖南人。研究生,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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