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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的结合

2020-12-29罗玉洁

大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公平原则格式条款

【摘 要】 格式条款现被大部分企业运用,我国的格式条款已经被作为所签合同的重要部分,因人们对格式条款的认识存在差异,实务中亦存在大量因所签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存有异议而引起纠纷的情形。本文将探讨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的结合,试图从减少商家纠纷与保障合同相对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做深入讨论。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相对人 利益均衡 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对于格式条款的分析学界涉及了两个方面,即订入控制与内容控制。订入控制是将《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作为一个探讨层面独立出来,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旨在合同签订时对双方订立行为进行规定。内容控制则是讨论《合同法》第40条,即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合同内容进行规定。

一、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公平原则的内在联系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虽对格式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利益平衡,但并未就违背该规定的法律效果进行规定。为弥补这一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能就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该条款。第10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 《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的规定,且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 《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自此,对于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行为司法审判明确了参照与依据。

结合《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规定,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满足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为“已经订立合同”“经合同解释明确其含义”“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表现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该两款结合起来即为格式条款对公平原则的结合与渗透。

二、违背公平原则的具体认定

在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违背公平原则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5条、第54条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与39条、40条对于格式条款规定中对于公平原则的涉及。事实上,在立法中我国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认定为“公平正义”与“双务合同中的利益均衡”,可以为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的冲突提供参考价值。公平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般体现为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给付义务,是为使他方(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由此引发思考,格式条款中的“利益均衡”应作何理解?

依据《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实质上是由于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对于合同条款比较明晰,并且可能利用己方优势条件给相对方造成权利减损,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为便于相对方对于条款的理解,法律要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应尽到便于相对方熟知条款并及时提出意见的义务,此即在合同订立时公平原则的体现。

依据《合同法》第40条,从内容上说,制定格式条款一方易于将某一格式条款作为滥用己方权利的工具,利用己方起草合同的优势,没有兼顾到相对人的正当利益,亦或是没有在同一合同中纳入其他条款对相对人的损失作出补偿的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不合理的利益减损”。在综合格式条款提供方与相对方的利益平衡时,理应考虑各种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因素,比如合同类型、性质、目的和内容,提供方的经营效率、相对方的合理信赖、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的合理分配以及交易成本和交易习惯等等。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内在联系

因格式条款亦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也涉及到合同解释的内容。合同解释将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衡平需要,也必定会涉及公平原则。以公平原则来对格式条款进行理解与解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客观合理性原则。格式条款即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制定,条款内容未经过与相对方充分协商,但其又具备交易基础,作为合同内容亦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来说,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是主观的,但之所以需要运用客观合理性原则来进行解释,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制定者的相对方数量较多,应当依据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的消费者或顾客圈的平均而合理的理解能力为基础,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二)统一解释原则。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对于具备统一属性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即运用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解释格式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交易范围,格式条款的特殊含义仅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范围内的合同缔约者知晓,但该格式条款同时在另一地区的交易范围适用,但另一地区的当事人对于该条款用用语作另一理解,便不应当在不同地区适用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结 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被适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探讨如何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愈发重要。结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不仅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在维护民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强.试析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法制与社会.2015(2).9-10.

[2] 王立争.人性假设与民法基本原则重建——兼论公平原则的重新定位.法学论坛.2009(3).96-101.

[3] 黄婷婷.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对民法的影响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9(7).7-8.

[4] 吴雪娇.论民法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法制博览.2016(27).42-44.

[5] 王立争.人性假设与民法基本原则重建——兼论公平原则的重新定位.法学论坛.2009(3).96-101.

[6] 王利明: 《对 < 合同法 > 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北 京: 《政法论坛》,1999 年第6期.

[7] 马辉: 《格式条款规制标准研究》,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2期.

作者简介:罗玉洁(出生年份—1995年),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湖南省湘潭市,学历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民事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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