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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20-12-29谢媚灵

大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摘 要】 随着大数据及5G大环境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迎来了巨大挑战,计算机软件加入著作权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在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对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一些对策,明确计算机软件作品表达的范围界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提倡多角度对软件不同部分进行保护等,以期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当前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种软件引领信息技术革新,云计算技术在公共领域发展势头迅猛,各新兴热点技术相互交叉融合,实现数据信息再度增值化,软件行业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其开发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研发成本,且对于其他作品而言,计算机软件非常容易被非法复制,被侵权的成本代价极低,所以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并不完全适用于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以及不正当竞法等,并且传统的著作权法等对于新兴的软件产业的保护措施也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需亟待解决。

根据最新报告数据[1]显示,2019年我国软件登记数量再创新高,且同比增长已超过30%。目前,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面,逐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主,辅以《计算机软件软件条例》、《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相配套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的特殊性难以完全区分表达与思想

一般来说,在计算机软件完成开发后,该软件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在发布完后,可能出现一些运行问题或有对软件功能上有新的需求,计算机软件很容易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开发或修改来发布新版本,所以软件有快速修改、迭代的特性,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所不具备的特性。基于该软件著作权的特性能授予他人,形成技术转让等,这更有利于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更具特殊性,著作权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很多争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较于一般作品著作权存在一定特殊性。著作权保护理论中,思想表达二分法所确定的是原则是只保护表达方式,而不会保护其背后的思想。一般的文字作品,表达与思想的差别巨大,能轻易区分,但在软件作品中,表达与思想的界限不甚分明。例如程序的结构、组织、顺序之间,有些包含着思想,而有些直接就是思想本身。判定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时,一般是将两个软件内容进行比对,然后一般不涉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问题,因此通常情况下难以完全区分是表达还是思想应受保护。

(二)判断软件著作权侵权是否比对源程序存在争议

思路、想法、设计如果被复制,从而通过程序实现出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也是很简单的,这样会严重阻碍原创者的创新动力,并且会严重损害原创者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社会提高科技创新力。

如果被告对于涉嫌侵权拒绝提供计算机软件源程序,而原告可以证明目标程序相同或相似,或者被告所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具有原告声称的计算机软件的独特内容。或者在软件实现结果方面相同或基本相似(包括软件界面,操作参数,数据库结构等)可以得出结论,原告和被告的软件将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性。基于类似案例可以看出,软件侵权判定已经由单纯比较源程序走向比较目标程序的发展趋势。

三、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明确计算机软件作品表达的范围界定

鑒于软件作品受保护的是表达部分,而软件的表达与思想每一个步骤又可以进行划分,每一个分支具体的设计与排列,直至成型,又包含了新一轮的思想与表达,两者交融,甚至无法分离,那么合理界定一个保护的范围十分必要且重要。对于一个软件作品而言,区分其思想与表达并非易行之事。最重要的是明确软件作品表达的具体范围,这涉及到程序的结构、组织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开发软件中,代码的纯编写阶段相对容易,其过程并不具有独创性,如果软件设计足够详细,则直接调用参数、函数的排列,采用编程语言编写代码,但这个具体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则具有独创性,除去基本编程框架语言都应当属于表达的范围。

由于软件作品的较高的专业性,在进行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往往都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或者机构辅助,法官在专业人士的结论中再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哪一部分属于最抽象的思想,因此可借鉴日本考虑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

有学者认为,开发软件设计可划分为概要提纲与详细内容。概要是一种总纲领,完成软件的总体、模块、数据库等设计,详细内容则是将纲要中所包含的每一部分再逐步细化至具体每一步[2]。从这个过程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设计一个抽象的总体功能,其属于思想部分,著作权不必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仅仅就有限范围内的表达方式的免责情况进行了规定,而忽略了具体哪些结构等是属于程序设计时的表达方式的规定。故可以考虑在未来立法与实践中,以功能性作为考量标准,确定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同时进行解释与补充。同样,基于软件属于功能性的技术产品,所以表达范围的界定也不能忽视技术领域的利益平衡,其与价值判断、权利保护有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明确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从法律法规来看,如何更好的使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受益群体、如何更好的划分著作权所带来的总体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只有注意著作权法在激励计算机软件的创新、鼓励他人合理使用已有产品内容等利益主体之间应有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发挥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领域的应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的利益群体者的权益。在我国,司法实践可推进借鉴使用美国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使得在日益错综复杂的软件结构中判断实际侵权内容,即使在未来大数据、物联网时代,软件的功能、存在载体等与传统软件发生巨大变化时,也能够明确判定著作权是否侵权。

(三)多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如果我国根据软件的不同组成部分和各个部分的知识产权客体特性来进行立法尝试,虽然会解决以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但是这样的法律无法与国际协议形成对接。在现阶段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还不足的情形下,最后很可能也无法被通过。在修改现有法律或起草新法律方面可能会出现阻碍,所以我们需要尽量用已有的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运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原则: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各个合法受益方,保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对计算机软件各部分结构重点分析,并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整合各种有关软件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比如以著作权法为基础,同时配合专利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作为重要的补充手段,保证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发挥现有法律的资源整合效应,提高法律适用性。

在当前大数据及5G网络技术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分类组成模式,即程序和文档模式,已存在严重滞后性。未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对象是数据,因此数据,程序,文档将成为计算机软件的新的三分类组成模式。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指明重点和方向,为我国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营造长期的总体法治环境。为响应号召,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结合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给出适当的计算机著作权法律保护对策提出明确计算机软件作品表达的范围界定,明确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注重多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建议,以期对未来立法及实践有帮助。

【注 释】

[1] 参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0年5月15日正式发布《2019年度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分析报告》http://news.cctv.com/2020/05/15/ARTIe5ut4p47VJvNZgFgFkkQ200515.shtml 訪问日期:2020年6月8日

[2] 张海潘、倪宁著:《软件工程》,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

[3] 参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参考文献】

[1] 萧延高,范晓波.知识产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48.

[2] 曹伟著.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1.

[3] 中山信弘.软件的法律保护[M].郭建新译.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66-67.

[4] 李菊丹.中日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17(8):96-105.

[5] 马丽莲.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7.

[6] 江洋.开源软件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7.

[7] 丁丽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5(11):94.

作者简介:谢媚灵(1995—),女,汉,江西上饶,硕士在读,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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