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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及其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启示

2020-12-29白佳玉张传龙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北极倡议

白佳玉 张传龙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带一路”是中国对外投资、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开展双多边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以实现共赢的倡议。该倡议的提出经历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习近平针对与中亚国家合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与中亚国家睦邻友好关系而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第二阶段,习近平为加强中国同东盟国家的海上合作开发、发展海上合作伙伴关系而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并表示希望同更多的国家加强交流合作。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四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已经从最初的中亚、南亚地区扩展到欧洲等世界更多的地区,为未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了基础。

“一带一路”中“海上丝绸之路”借助中国沿海的区位优势,以海洋为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一带一路”倡议下“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发展模式和思路正在不断完善,可以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借鉴。“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打破了国家的界限,有助于构建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这是发展中的中国给出的人类和平发展的全球方略[1]。截至2018年8月,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相关文件的国家和国际组织100多个,涉及范围已经从亚欧大陆拓展至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南太平洋地区[2],表明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逐步认可并积极加入到“一带一路”倡议中。同时,该倡议为国际法治合作的发展作出贡献,其机制构建和发展样式成为国际法治发展和全球治理的一部分。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规则的约束,法治保障是倡议得以有效落实的基础,“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一、“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国际法治发展的现状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规则。法律规则产生于人类发展过程中并持续发挥重要的作用。规则的规范性维持了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通过国家间的交流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合作,“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制定具有约束性的国际规则,构建国际法治机制,进而逐步塑造公正有序的、法治化的全球治理模式。在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同时,中国也需要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阐述中国立场,实现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3]。而中国正是通过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法治合作实践来表达中国共商、共建、共享的立场,该倡议极大促进了国际社会法治合作的进程。

(一)“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合作实践

“海上丝绸之路”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以郑和为代表的航海家不断拓展“海上丝绸之路”的线路,从中国东南沿海出发,经过东南亚,到达印度洋,远至波斯湾和非洲等地,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海上丝绸之路”航线。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不仅包含了古代传统的线路,还向大洋洲不断深入,连接了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深了中国同全球各国间的密切交往。同沿线国家合作交流的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发展,包括了政治经济以及法治建设等领域。

“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提出以来,各个领域的合作不断拓展,从基础设施的援建到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再到文化的交流加深,基本能够覆盖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合作领域。在各领域合作都顺利开展过程中,法治合作实践也在同步进行,体现为合作组织的成立以及法律规范的构建。合作组织层面,形成了具有开展合作交流功能的平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间的合作程度还不尽相同,主要有论坛和合作组织。第一类是初级的论坛形式,如中非合作论坛的建设,中非国家共同追求的合作发展理念成为中非合作的基础[4]。论坛没有常设性的机构,但存在定期会议,这为解决合作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运作方式。论坛的种类也是多样的,根据不同目的涉及多个领域,如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发展论坛就是针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往来所设立的论坛。该论坛的设立更具有针对性,作为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重要的次区域合作机制,该论坛涵盖北部湾附近的众多东南亚国家,涉及多边主体和多元利益,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合作形式之一。第二类是发展较为成熟的合作组织,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该机构的形成表明国家间的合作进一步加深,在北京设立总部作为常设性机构,拥有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发展中积累了诸多经验,在开放性和融入性上既体现在广泛的成员国组成方面,也体现在对已有各种多边开发银行运行机制的认可和了解等方面[5]。

在“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发展的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和合作文件形成了构建法律规范的实践。“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促进了更多国家签署相关领域合作文件。在“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提出之前,中国与东盟合作过程中也达成了共同宣言,即《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从最初形成的《宣言》到未来可能生效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宣言》反映了东盟与中国达成的一致观点,属于软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如果未来达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准则》,其将作为硬法对缔约国产生约束力。

2018年8月2日中国和东盟国家形成了《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这是《准则》磋商取得的最新重大进展[6]。该磋商文件的达成表明中国与东盟国家向构建共同遵守的地区规则又迈进了一步。中国在优先考虑地区整体稳定和平的情况下,汇总整理各方提出的方案,为维护参与各方的国家利益提出综合性方案。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在该框架下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从《宣言》到《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的制定有益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从量的积累实现质的飞跃。南海地区构建以规则为基础的地区秩序,仅仅依靠软法性质的规范是很难实现的,需要相关国家不断协商谈判共同构建符合本地区实际、满足地区国家需求的规则架构。该框架需以法治为保障,而《准则》可成为该地区最基本的硬法规范。

《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通过调和各方利益诉求来实现各方的共同利益,是未来《准则》形成的基础和初级文本模式。区域性制度的创立往往体现的是地区相邻国家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对于规范行为界限的认同[7]。具有约束力的硬法性质文件的达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共赢的前提下,各方协商而达成的。在未来谈判层层推进的过程中,将会涉及更多的国家核心利益,随之而来的可能会出现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意见分歧。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毕竟已经在管控分歧的合意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在《准则》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将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发挥地缘优势构建更为紧密的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在“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发展互利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并巩固国家间友谊,需要沿线国家在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探讨。

(二)“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促进了国际法治合作的发展

在“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下,国际法治合作的实践成果形式多样,既有国家双多边层面共同发表的宣言,也有其构成的论坛和合作组织形式。从软法性质的《宣言》到硬法性质的《准则》体现了合作的步步深入。从双边国家合作到多边国际组织平台上的合作,所涉及的主题和主体范围都在不断拓展,体现了“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在实践中推动实施“共同法治”新概念,进而促进双边法治建设到多边法治建设的转变[8]。

国际法治不断成熟主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共存法治、合作法治和命运共同体。①共存法治意味着周边国家或者区域之间的法治建设相对独立,并且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共存法治的基础是平等相处与主权独立。②合作法治则建立在合作共赢的理念之上,这与“海上丝绸之路”的理念相契合。在相关领域合作的带动下,各国以一般国际法规则为基础,制定共同的备忘录或条约,从软法性质的备忘录或宣言发展成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硬法约束力的条约,并提高对达成的条约的执行能力。③命运共同体是经过了共存法治和合作法治之后更高层次的国际法治阶段。在该阶段,各参与方维护共同的利益,在分歧和矛盾中将共同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共同责任意识,进而发展成为对共同命运的关切。命运共同体阶段可以在多个方面多举措构建,一方面中国与周边海洋国家对接发展战略,基于与俄罗斯和东盟的良好国家间关系,分别与“冰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共同合作发展,并逐步形成周边海洋共同体;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的对象不止局限于沿线国家,而是同时加强与非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积极协商互动维护好各方利益,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机制,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海上丝绸之路”强调开放、包容和平衡的区域经济合作理念。当前,“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主要针对沿线国家,可扩大范围向世界其他地区开放,同时中国正在同沿线国家建立一个不针对第三方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满足自身利益发展过程中惠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包容性伙伴关系,逐渐发展为利益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以建设“海上丝绸之路”为契机,国家不仅追求互利发展目标,同时以平等为基础,以求同存异为指导原则,在合作共赢中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面对复杂的世界变化形势,国际法治正从“共存”和“合作”走向“共同体”格局,即在国家间法律相对独立的情况下,逐步探索合作领域,进而推动全球法治的一体化,这需要现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如联合国、东盟和欧盟等全球性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次区域性组织共同发挥作用。

(三)“海上丝绸之路”倡议面临的国际法治合作课题

国际法治合作发展在曲折中进步,“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实践成果丰硕、形式多样。无论是法律规范的达成还是合作组织的建立均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检验国际法治发展的理论。在国际法治实践过程中,相关法治机制得以完善并反哺国际法治的发展。但是,有关“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国际法治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单边活动不适应合作发展的时代潮流,已有的平台不能及时适应变化的国际合作模式等。

1.由单边活动上升为共同体的新课题

国际法治发展的原点和构建原则是从国际社会契约发展而来的①[9],各国之间的传统合作通过谈判协商,消除分歧,促进共识,进而制定协议来确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海上丝绸之路”的谈判模式是通过平等的协商,将参与合作的各方利益都兼顾其中,进而建立互信和共识[10]。“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最初由中国主动推动逐渐发展成为各方的共同行动。目前“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签订了部分备忘录或计划性协议,但仍欠缺法治层面的保障,需要各国通过完善相应制度来共同推动发展。

2.调整已有合作机制的新课题

对接、整合和完善已有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系“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基础。在东南亚地区,合作机制出现了过度融合的困境[11]。经济、政治等多种合作体系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性,形成了所谓的“面条碗”效应②[12]。很多合作的内容具有交叉性,相关领域具有重合性。开展活动、对接项目等重复进行,效率相对低下,人员、物资成本较大。面对复杂的合作平台,需要进一步整合、协调合作机制。鉴于各国发展不均衡,经济和文化等差异较大,在对应地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合作条约是正常的,并且,前期的合作形式以达成双边协议为主,随着多边合作的不断拓展,国际法治所约束的主体越来越丰富。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面对该复杂的情况,对接、调整已有的合作机制,在发展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尊重各个地区的地域文化和地域差距,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掘出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有必要加强多边对话交流,建立适用更多国家交流的平台。

二、“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机制构建

“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由理论的预想到实践运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理念发展实现的过程,即“系统预设”思想到“实践适用”思想的发展[13]。“系统预设”要求完善顶层设计,提出可行有效的实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理念是“海上丝绸之路”顶层设计的核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法治化机制。“实践适用”则是指具体的实施过程,在理论指导下,基于合理制度框架,使该预设系统得到良好运行,借助“海上丝绸之路”和“冰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机遇构建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再通过“一带一路”实现海陆互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从“系统预设”的提出到“实践适用”的发展,国家间需要考量这种转变的可行性,以相关问题为出发点,在分析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根据相关问题设计一个结构良好且大体解决问题的框架,该框架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导原则。

(一)明确“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的指导原则

“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体系需要吸取国际合作失败的教训,借鉴全球治理的成功经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抓住时代变革的机遇,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因此,相关国家构建“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机制,在传统国际法原则中发展更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发展了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其中法治合作机制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平等参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加快全球资源优势的流动性。平等与互利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与沿线各国的互相信任,深入发掘和探索“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需求,而不是以中国需要什么来定义法治化原则。平等互利要求坚持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平等,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促进合作。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将赋予主权平等更为深远的意义,即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平等地开展合作,平等地分享发展红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以合作共赢原则影响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未来构建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既明确主权国家平等地位,又在求同存异的发展中互利共赢。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在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要做到遵守已经缔结的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享有该条约、习惯和基本原则项下的权利,也履行相应的义务。“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法治规则同样包括了上述国际法渊源,均属于国家善意履行的规则形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导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和开展国际法治合作。国家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主要是履行《联合国宪章》的明文规定,当然也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以及其作为缔约国缔结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14]。具体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应该遵守的国际义务包括在法治合作过程中达成的宣言、准则等。同时为了实现共赢的局面,扩展国际法治的发展空间,沿线国家坚持以善意履行义务维护国际关系稳健发展,促进国际法治合作不断加深,将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原则。

3.绿色发展原则

“海上丝绸之路”的不断完善发展也有必要兼顾发展的水平与质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进一步制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③,自该倡议提出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不断完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中融入了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原则不仅包括了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了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绿色发展原则不仅站在人类角度求发展,也在自然界健康永恒中求发展[15],所以“海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中的绿色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升华,绿色发展原则是人类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该原则渗透于相关国际法规则中。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中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中包含的绿色发展原则有益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动与适应,为突出的环境和发展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绿色发展原则与“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相结合,其付诸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丰富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4.兼容并包原则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来主张和而不同,即在对差异性、独立性的尊重和包容中实现和谐发展。兼容并包原则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的真实写照。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基于对差异的包容以实现和谐。中国始终秉持和而不同的理念,“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正是对和而不同理念的践行,强调寻找各国发展战略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契合点,在此基础上兼容并包、携手同行,将自身利益与各国共同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将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得益于同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中国也欢迎其他国家分享自身的发展红利。因此,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也兼容文化差异,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实现共商共建。通过交往实现合作的良好互动,而交往的前提是对差异性的包容、对不同文化历史的尊重,这也是兼容并包原则的意义所在。

(二)构建理念认同的法治合作平台

法治合作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不仅需要原则的指导,还需要以共同的理念为基础。各国发展过程中共同的发展理念是构建双边和多边合作平台的原动力。“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高成本和难度大的过程,会出现前期投入过高、后期收益不显著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和提升应对能力,“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之间可构建理念认同的法治合作平台,采取具体的应对办法和风险防控措施。该法治合作平台发挥其优势并综合各方的情况,克服现有国际合作的短板,充分调动相关国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论坛的优势,协调部门或秘书处为各方提供交流合作平台[16]。

理念本身是一种文化,理念认同属于文化认同[17]。利益诉求决定了国家发展理念,所以理念认同建立在一定的利益诉求和文化认同相一致的基础之上。利益诉求的统一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而言任重道远。统筹各国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中探索共同利益也是求同存异的表现。同时,理念认同也是各国在相互理解和协商中才能实现的,从各国核心利益出发,加强协商交流,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文化是区域经济合作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催化剂[18],在跨文化的法治合作之间,因不同的文化背景产生诸多的交流困难。文化差异的障碍大大提高合作双方的磨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不利。文化的认同能降低合作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磨合成本,对于法治合作各方而言,文化认同意味着理念的相通并进而减少法治合作的障碍。当各国通过合作实现了文化认同和共同的利益诉求,即有了共建法治的基础。在相同理念的驱动下,构建更加符合共同利益的法治合作平台,同时在该合作平台运行的过程中维护合作平台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从而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形成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合作机制。

(三)促进达成并遵守法治合作法律文件

根据国际法治合作的惯有思路和国际法理论,国际合作法治保障的最佳路径是签订硬法性质的国际条约。“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明确法治合作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决策机构与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达成合作法律文件需尊重共同的利益诉求,包容沿线国家的关键利益诉求,如明确中国自身在南海的利益诉求,促进达成《准则》等。中国与沿线各国经济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再到海洋经济合作等领域扩展。各国为进一步促进合作和共治,达成一个由各国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合作的协议,推动和加强区域内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同时积极与区域外国家或组织开展对话与合作。考虑到“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需要各国协调一致行动,促进达成及遵守“海上丝绸之路”合作法律文件。

三、“海上丝绸之路”的北向延伸对“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借鉴意义

2017年11月1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时,双方达成共识,共同开展北极航道开发和利用的合作,打造“冰上丝绸之路”[19]。随后中俄双方积极开展北极开发合作,中俄合作打造“冰上丝绸之路”由此进入务实推进阶段[20]。中国结合“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将北极地区中俄共建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在“冰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往来等特殊方面,提前做好政策规划并明确长远发展方向。“冰上丝绸之路”凝结着中俄两国合作共赢的强烈意愿,同时也承载着两国和平繁荣的梦想[21]。中俄两国有着良好的政治互信基础,通过共建“冰上丝绸之路”为中俄合作共赢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可借鉴“海上丝绸之路”的法治合作指导原则以及构建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与“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达成共商、共建、共享的法治合作机制。

(一)提供“冰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机制的指导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绿色发展原则和兼容并包原则仍然适用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首先,中国在自我发展并寻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注重相关国家平等参与,尊重各国的发展意愿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与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国开展对话合作。坚持平等协商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基本途径。在面对因北极环境改变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时,以平等互利作为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共同商议、共同应对挑战以及共同承担责任。其次,北极地区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已经形成具有一定适用性的国际法律规则,进而要求相关国家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使该地区的法律规范得到良好的运行并加强该地区的规范化治理。此外,北极地区是未经开发和利用且具有宝贵资源的地区之一,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最后,“冰上丝绸之路”涉及多个北极国家,在同一线路上的国家具有不同文化及经济状况,面对不同的文化和经济差异,通过兼容并包原则的落实,可在差异中实现共赢,构建北极地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二)完善“冰上丝绸之路”多边沟通的合作平台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合作平台,需要以双边合作为基础,就国家行为体而言,中国和俄罗斯在北极地区开展合作,然后延伸到与其他北极国家间的合作,最后注意同北极利益攸关国的沟通交流。中国是北极利益攸关国,与其他北极利益攸关国面临相似的困境与挑战。当今多边合作机制中的北极理事会在北极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国际形势变迁,北极理事会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并完善组织机构。可以北极理事会的发展改革为契机,呼吁北极理事会加强观察员国的权利,尊重观察员国的合理要求。同时中国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加快推动建立“冰上丝绸之路”多元沟通的合作平台,利用已有的合作平台,在各领域不断深化合作,拓宽合作领域,加大参与北极治理力度。同时,保护该地区的环境,促进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遵守“冰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规则

“冰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规则将国家主权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并重,并为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而服务。中国作为《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其他治理北极事务的全球性国际条约缔约国,既享有参与北极事务的权利又负有保护北极的义务和责任[22],可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以推动“冰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极地规则》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由法律效力较低的《极地水域船舶航行指南》到具备强制力的《极地规则》,中国在《极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3]。条约的有效遵守有利于条约价值和目标的实现,《极地规则》的有效实施和发挥影响离不开缔约国的配合,需要多元主体的充分协作,在以后中国通过遵守《极地规则》参与北极事务和发展“冰上丝绸之路”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以法治合作理念为指导,共同实现“冰上丝绸之路”的良性发展,在追求各国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人类共同利益,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中国在法治合作规则的未来实践中也应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综合各国意见推动“冰上丝绸之路”法治合作规则的遵守。

(四)促进理念认可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双边关系层面,中俄关系的走向成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关键一步。中俄已经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24],为未来发展“冰上丝绸之路”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随着俄罗斯对北极地区的开放与开发,会产生大量资源开发、港口建设的机会,为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提供了机遇[25],对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构建命运共同体具有初级效应。同时中国与加拿大、北欧五国正在建设更加紧密的经贸关系[26]。基于既有的良好双边关系,增进彼此间对政策目标的相互了解,促进国家政策的对接,在加强和促进北极航道合作开发的同时,改善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社会基础和外部条件。

在多边关系层面,中国不断加强同北极和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关系。在参与北极事务进程中,这些国家宜结伴而行。通过多边合作构建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并以中俄、中国-东盟良好发展关系为基础,构建周边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此同时,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注重海洋发展的同时建设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海陆良好互动和优势互补,在扩大海上合作范围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通过海上合作和陆地合作联系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进而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四、结语

“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倡议。该倡议不断得到认可和响应,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国际法治合作建设方面积累了经验。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过程中可不断完善已有的法治合作体系,创新和发展机制及平台,营造稳定的法治环境,方能保证“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可持续性。“冰上丝绸之路”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北向延伸,其建设可以借鉴“海上丝绸之路”的成熟法治合作模式,启发“冰上丝绸之路”的未来发展思路。以“海上丝绸之路”和“冰上丝绸之路”为抓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并不断加深合作程度,拓展合作领域,最终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注释:

①国际社会契约是国家之间为了应对共同的挑战和风险,共同让渡权能、建立组织,授予组织一定的配置资源、协调行动权能的一种实践。

②“面条碗”效应:主体之间互相交叉达成各种协议,其内容和参与方都具有重合性,而且各自独立、相互交织。

③“进一步制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9章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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