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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知觉理解

2020-12-28韩旭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图式理解

摘要:知觉的模式识别理论发現,图式是知觉的基本前提条件,从先天图式到认知过程中后天图式的构建无不反映了这一点。而图式和理解中所说的“前见”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对于知觉理解这一最基本的、带有认知性质的理解而言,图式就是理解的起点和基础,在知觉中图式更多的表现为“类印象”。但图式或前见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是一种先在的模板,而在于它背后所蕴含的“意义”,意义问题才是知觉理解的关键所在,即客观存在或事态对人及其实践活动的作用、影响。而知觉上的相互理解则依赖于对常用语言同“人人、时时、处处”可体验的经验之间联结的把握。

关键词:知觉;图式;“类印象”;理解

塞尔的“中文屋”论证已经无可争辩地向我们表明,理解是人类思维和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区别于图灵测试暗含的程式化、对应化的机器智能[1],源初的目的性、计划性仅仅隶属于理解,无怪乎海德格尔要说“理解是此在(人——笔者注)的存在方式”。人工智能如果要实现进一步发展,实现对人类智能的进一步接近,需要考虑理解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已经发现“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其实质是“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后者才是更加准确的表达,因而实践对于理解的重要性就进一步凸显了。以马克思的实践观为基础对理解问题进行反思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一、图式或“类印象”是知觉理解的基础

当我们思考理解问题时,“什么是知觉可理解性的根源、理解到的到底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就映入了我们的眼帘。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回答,为什么当我们看到或谈到像苹果(作为客观事物)这样的东西时,我们知道它们是“苹果”(作为我们理解的东西),而且我们理解“我们所谈论的东西”?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可能性,其基本过程是什么?

认识的基本特征在于,当我们当下“感知到什么”时,我们总是把它们“知觉为”和过去的某个或某些东西是同一类,然后我们给它们一个“称谓”。也就是说,认识、理解、知道的前提是“类”印象或“类”观念的形成,认知科学中将这种先在的东西称为“模式”或图式,称知觉的过程为“模式识别”。[2]海德格尔称其为理解的前结构、“前理解”,加达默尔称其为“前见”;于是,认知或理解的奥秘就正如海德格尔所揭示、加达默尔所发挥的理解的筹划结构所表明的那样:理解是借助过去(图式或前见)对当下做出分辨向未来进行筹划(根据当下之物可能发生的影响决定将要采取的行动)的活动。[3]那么,最终一切经验或知识实质上都是以图式为中心被组织起来的,具有特定的理解或认知结构。

二、图式或“类印象”的本质结构及其形成机制

图式、“类”印象或“类”观念的本质是什么呢?不言而喻,是个体之间的“共同性”,共同性是分类的标准。可是最基本、最原始的“类”绝非我们今天所了解的“类”这样广泛、宽泛,它们的实质乃是某种意义上的“同一性”,即作为“同一个”事物的那种“类”,就如“苹果”,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属”。

显然地,“类”的个体之间相似的地方很多,可是到底是何种相似性使得我们足以把它们看作是“相同的”(同一事物)呢?事物在静止感觉中的相似性吗?恐怕不可能,因为我们已经有过看起来极为相似的事物常常被我们混淆了的经历。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导致这种奇迹的不是别的,乃是事物对人的作用、影响的相似性,事物对实践的作用、影响的相似性,事物在实践中以及在实践中满足人的需要的那种相似性。尤其是实践的相似性才是导致“类”观念出现的主要原因。当然,事物在静止感觉中的相似性同样是重要的,这三个方面加在一起才成为完整的原因。但是,显然地,实践才是起着关键性作用的东西。这正是动物也能产生“类”印象,却无法达到“类”观念的高级水平的原因。

因此,图式或“类印象”具有“实体-属性”的本质结构,即一部分属性用以支撑实体,比如事物之间外表的相似性、独立性(当然以实践的操作,比如分离、会和等等赋予事物区别于他物和环境的独立性、时空性),但一当实体被构成,这些属性也具有“属性”的意义,可以单独被谈论,比如形状、颜色;一部分属性用以支撑我们常说的属性,即主要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或对人的影响意义上的那种属性,比如铁,就具有坚硬、易生锈、可溶于硫酸等性质。而导致图式或“类印象”形成的正是以这两方关系为基础的、使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实践活动。正是实践,使得事物之间的相互独立性、相互作用对人来说成为可能;并且也是在实践活动中确定了其具体内容和情形。

三、知觉理解的真正对象和筹划本性

既然图式或“类印象”的本质结构是“实体-属性”,那么,所谓理解,实质上理解的正是事物对人的作用、影响,换言之即“意义”(这一点不同于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对意义的理解);那么,理解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筹划,即,借助当下之物在外形上和图式或“类印象”所代表的模板的相似,对它们在对人及其实践活动上影响的相似性的期待,来确定我们将要采取的行动。当然这种筹划本性显然不是理解或认知本身具有的,而是实践本身所具有的,理解或认知只是从实践过程中专门独立出来的,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它们要么本身就是实践的一部分(知觉),要么需要附着在实践过程中的知觉上才能发挥作用(此时理解或认知只是一种预演)。

说知觉理解的真正对象是“意义”,也许不符合常识,毕竟我们产生了“真理”和“价值”的区分,作用、影响的问题似乎是一个“价值”问题。“事实与真理的领域”和“价值的领域”似乎是独立的不可混淆的两个领域。那么,这之中的秘密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仔细地考察一下“事物的性质”。所谓认识事物实质上就是认识事物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没有那一个性质不是事物对人的影响、作用以及由此延伸的对实践的影响、作用。如,金属铝,物理性质是:银白色的轻金属,较软,反光性、导电性、导热性、延展性好等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东西,它显然也以这里说的“作用、影响”为基础,但是价值更偏向的是人和事物的关系,关注的是人的需要的满足问题,而且这种需要不是那种我们刚刚谈到的那种较为偏向于本能的、直接的需要,而是经过人的认识的复杂的需要。价值乃是人对事物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思所得到的。而我们这里谈到的“作用、影响”乃是原始的、直接的、偏向本能的东西,更偏向于客观性,而不关注人的目的性、选择性的问题,这里所偏重的仅仅是物对人的作用和影响。

当理解的原初过程被完成以后,它就被“事实与真理的领域”和“价值的领域”的区分掩盖了。以致于即便我们揭示出这一点以后,很多人还是觉得似乎“作用、影响”只是给可理解性提供了一种可能,而不是理解到的东西本身。当然,在我们了解了这一点,进入“事实与真理领域”的讨论的时候,由于可理解性的存在,我们完全可以先不管这一点,而只关注“事实与真理的领域”和“价值的领域”的区分。

四、知觉上相互理解的基本条件

虽然,从源初的角度讲,知觉似乎完全可以是私有的、非语言的,因为许多动物都拥有知觉,比如鸡、鸭、狗、老虎等等;但事实上我们的知觉总是处在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当中,而且带上了语言的烙印,甚至于我们不得不考虑语言在图式形成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在这里语言是“代现”、“表征”或“表象”、“象征”,而非“交流”),更甚至于不得不考虑动物之间的交流对其知觉的基础性意义(即没有交流是否就没有知觉,就如常见的鸡、鸭、狗等动物,是否可以脱离交流而单独拥有知觉)。

从皮亚杰的研究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语言是一种高级的代现、表征或象征形式[4],是从直接的临摹发展而来的,因此最初的语言往往是象形或象音的。代现、表征或象征出现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引入一个新的不断更新的知觉体系(语音或文字),用以表示我们常见的知觉之物(语言所指代的对象或事态),从而使得常见的知觉之物拥有了相对固定的标识(即语言)。这样以来:一方面它可以用来表示正在当下知觉当中的知觉之物,这使得知觉上的相互理解、交流和记录成为可能;一方面它可以用来指代那些不在当下知觉当中的知觉之物,从而通过对它们(语言)的知觉就可以唤起对它们所指代的知觉之物的回忆、联想或想象,这样我们就超出了当下知觉的限制,它使得思维成为可能。

因此,知觉上相互理解的基本条件就蕴含在语言与其所指代的对象或事态的直接联结上。语言从其作为一种表征而言,并不必须是约定的,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私有语言存在的可能性,仅仅需要考虑的是没有交流,表征所能达到的程度的问题。但语言终究是约定的,因为它要用以交流,从而为实践中的分工协作提供便利。而这种约定只能来源于为当下知觉之物直接赋予另一种知觉符号的过程,或对这一过程进行重复的“教-学”过程,换言之,这种约定只能来源于语言掌握者之间共同的实践或共同的经验,显然这种经验是直接经验。而一旦这种约定达到了一定程度,语言之间就具有了相互解释的可能性,即可以用熟悉的经验去组合或想象那些陌生的经验,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没有条件经历一切。比如我们常见的名词解释、定义等就是这种相互解释的表现。

因此,理解的基本条件,在这里简要地说,就是“经验的共同性”或者说“共同经驗”的存在。当有人谈论一个东西时,如果不是我们也曾经见过它,或者它不可以被分解为我们经验过的东西,我们是不可能知道它的。也就是说,理解的形式有:经验和“分解-组合”两种,但归根结底只有经验一种。“分解-组合”的实质在于,印象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相似性、可类比性,从而可以产生相关;从而一个印象往往可以分解为许多更小的印象,这些小印象可以组合出大印象。那么,最终,人类对语言的掌握事实上就必然借助于人人、时时、处处都存在的那些经验(最基本的共同经验)来起作用了,这些经验就成为了知觉上相互理解的基本条件。因为,这种经验人人都拥有、重复率高、比较重要,它们构成理解的最现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何纯秀.理解的认知基础与逻辑刻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2.

[2] 高湘萍.知觉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94.

[3]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M].洪汉鼎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译者序言第2页.

[4] 皮亚杰、霍克海默.儿童心理学[M].吴福元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2-43.

作者简介:

韩旭(1983-),男,汉族,陕西安康人,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博士研究生,中共怀化市委党校马列主义理论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认知哲学、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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