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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结构创新:区块链赋能视角

2020-12-28张双志张龙鹏

中国电化教育 2020年7期
关键词:区块链

张双志 张龙鹏

摘要:基于区块链赋能的教育治理结构创新不仅是形塑“以学习者为中心”终身学习体系的基础框架,也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点对点传输赋能教育主体多元平等、分布式账本赋能教育权力去中心化、共识算法赋能教育话语协商共治、链式时间戳赋能教育行动去信任化和智能合约赋能教育法治自动履约。因而,融入教育治理结构的区块链为引入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利益攸关方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组织架构,成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承载工具。然而,技术并非总是保持中性价值属性,有利的一面显而易见,而其内在逻辑演化产生的风险挑战更是需要引起高度关注。换言之,“区块链+”也可能会对教育治理结构产生主体缺位、权力多中心化、话语碎片化、行动难以追责与法治数字利维坦等风险挑战。那么,从算法治理、组织治理与法治治理等三个方面展开公共政策选择论述,以期实现区块链与教育治理结构在政策层面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区块链;教育治理结构;结构创新;技术赋能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栎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围绕如何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探讨。纵观已有文献,发现相关研究要么从宏观角度出发对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整体之“形”予以阐述[1],要么基于微观视角对教育治理内容进行具体叙事[2]。其中,“以学习者为中心”“协同治理”“依法治教”等概念也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名不副实的情况。教育治理主体力量不对等、话语沟通不顺畅、信息获取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相关宏观研究难以勾勒教育治理的完整图景,微观探讨也无法有效呈现教育治理的具体内容。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对“结构一功能分析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结构是达成功能需求的主要工具,不同的结构承载着不同功能,进而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3]。结构既可以跃上宏观视角对治理的整体框架进行勾勒,也可以俯下从微观角度出发设计治理的具体路径。因此,基于结构视角对教育治理现代化进行学术考察,不失为弥补当前研究缺陷的重要逻辑理路。简言之,重塑与创新教育治理结构不仅是形塑“以学习者为中心”终身学习体系的基础框架,也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创新教育治理结构既需要理论层面的价值探讨,也需要实践层面的工具驱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技术赋能”的方式不仅极大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再造提供了有效工具手段[4]。伴随着2008年比特币的腾空而起,区块链业已形成了开源厚实的技术支撑体系与丰富多样的产业应用生态,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可能将会远远超出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物理性能变革价值。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系统驱动了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嬗变[5],通过算法之治将一切可表征的价值予以记录、认证与交易,继而实现从传递信息到交换价值的跨越式发展。正是因为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降低学习成本、优化治理流程、提升协作效率等方面具有变革性潜力,工信部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对区块链所带来的技术变革寄予了厚望,认为其独特的技术支撑体系将会为解决社会治理困境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无限可能性[6]。鉴于此,在技术与关系的视角下对教育治理结构创新的逻辑理路进行探讨后,遵循“技术逻辑→风险挑战→公共政策”的分析框架试图对基于区块链赋能的教育治理结构创新进行系统性考察与审思,以期对当前围绕“区块链+教育治理”的相关理论建构和实践探索提供适恰的学理支撑。

一、技术与关系:教育治理结构创新的逻辑理路

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交往与社会进化》一书中,认为历史進化的动力与其说是源于物质生产方式,不如说是来自于社会为了维持自身而产生的结构功能[7]。换言之,历史进化的决定性因素是符号化了的社会结构之间不同形式的关系交往。教育现代化语义下的教育治理结构,需要在现代性中实现教育行政权力的“祛魅”,将教育治理结构置于技术与关系的视角下重新进行学理考察与审思,以揭示技术应用引发教育治理结构变革的实现过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教育治理结构的创新变革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可能性,有助于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利益攸关方在工具理性中实现“关系”交往的网格化、扁平化与去中心化。

(一)技术进步视域下的教育治理结构嬗变

教育治理结构是指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在制度化环境下呈现的一种权力分配、利益交换与交往活动的关系性模式。马克思也曾精辟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历史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得以说明”[8]。换言之,教育治理结构不仅适应于社会生产方式的调整,也是教育治理体系赖以确立构建的基础,通过对其变革历史梳理有助于勾勒教育治理的宏观议题和描述教育治理的微观叙事。蒸汽机、燃油机、电力等技术的出现,将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作为一个独立领域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人类社会宣告进入工业时代。企业主体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对知识的绝对控制权,工作场域的非正式学习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教育治理结构也从农业社会的统治模式向工业时代的管理模式转型。但是,主客二分的管理模式仍然以政府控制的正规教育为中心,非正式学习获得的知识技能并没有获得文凭社会的广泛认可。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兴起,促使工业社会“中心-边缘”结构向信息时代多中心网格结构的快速变革。信息技术不仅解决了数据信息实现快速传播与扩散的技术瓶颈,也消解了政府居于核心地位的传统治理结构和思维,为公民、企业、社会等主体逐步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可能性[9]。简言之,信息技术塑造了网格化、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教育治理结构,也推动了工业社会的教育管理模式转向信息时代的教育治理模式。

(二)从权力到关系:教育治理结构再考察

教育治理体系在发展史上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向,即从农业社会的统治模式到工业时代的管理模式,再从工业社会的管理模式到信息时代的治理模式。不同的教育治理体系对应了不同的教育治理结构,具体而言,教育统治模式来源于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威权结构,教育管理模式适应于以“政府”为核心的多中心管理结构,教育治理模式则发生于网格化、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多元协同治理结构。从发生逻辑来说,权力的扩张、规制与消解成为教育治理结构的核心议题。具有“自上而下”天然属性的权力,历来是各社会主体力量此消彼长的源头,依据其产生的治理结构自然就具有鲜明的等级性。然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人类社会开始步人到一个万物互联的信息时代[10]。一切事物皆可以数字代码形式予以表征进行记录、认证与交易,从而在互联网上实现信息传输和价值传递。显然,现代语义下的教育治理结构,“权力”在多元主体去中心化的交往过程中实现了“祛魅”。基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对教育治理结构重新进行考察与审思,发现其是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教育主体在“关系”交往过程中相互达成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共识性制度安排。简言之,教育治理结构是各教育主体在交往过程中互相形塑的结果。透过关系视角,不仅能在宏观层面对教育治理结构进行整体架构,也能在微观层面对教育治理结构进行具象描述,从而对教育治理结构获得更加全面的认知理解。

(三)“技术嵌入关系”创新教育治理结构

经济社会学经常使用术语“嵌入性”来描述个人在社会网络中的关系和定位及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11],借以对治理结构的要素、形式和行动机理进行细腻的叙事描述。加拿大学者奥尔加·沃尔科夫(Olga Volkoff)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技术嵌入理论”来解释技术应用是如何影响治理结构变革的,并且采用扎根理论方法对一个企业进行了为期三年的系统研究,为阐释技术嵌入理论提供了可靠的案例支撑[12]。马克思将社会结构视为一种以结构要素为分析起点的关系性结构,并在系统性、动态性与批判性中构建描绘了社会结构的全景图[13]。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教育主体的关系交往为技术嵌入教育治理结构提供了应用场景,技术嵌入与关系场域的转化融合以结构要素为载体。技术应用为结构要素提供了新的组合规制与功能效用,而结构要素的不同组合样态不仅规定了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差异性,也为治理主体提供了不同的问题解决能力。换言之,嵌人性无疑是故事演化过程的核心,而结构要素则是阐述故事的有效切入点。一般而言,主体、权力、话语、行动与法治等要素构成了社会治理结构的主体脉络[14]。教育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构要素也遵循于社会治理结构框架。其中,教育主体结构是利益攸关者的集合,教育权力结构赋予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性,教育话语结构为主体提供了一种传递利益诉求的方式,教育行动结构是主体实施权力与表达话语的实践载体,教育法治结构则为主体达成良善的教育治理提供了法律规制。显然,关系源于这些结构要素的相互交往方式,技术创新教育治理结构的有效切人点就是厘清技术是如何赋能结构要素的,从而勾勒和描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整体之“形”。

二、区块链赋能教育治理结构创新的技术逻辑

集合了点对点传输、分布式账本、共识算法、链式时间戳、智能合约等底层通用技术的区块链,成为价值互联网时代的核心技术[15],为教育治理提供有效的信任机制与价值传递方式。“技术支撑→功能效用→赋能创新”有序形成了区块链变革教育治理结构的技术逻辑框架,为探究“区块链+”教育主体、权力、话语、行动、法治等治理结构的内在机理提供了切入视角。由此可知,点对点传输赋能主体多元平等、分布式账本赋能权力去中心化、共识算法赋能话语协商共治、链式时间戳赋能行动去信任化、智能合约赋能法治自动履约。厘清区块链赋能教育治理结构的技术逻辑(如图1所示),有助于把握技术变革可能产生的风险挑战,继而为选择相应的公共政策提供经验证据。

(一)点对点传输赋能教育主体结构多元平等《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明确提出:“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16],社会力量的参与将教育治理从“精英共识”或“代议决策”向下转为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共商协作。在现代化语义下,从理论设计和实践脉络两个维度重新对教育主体结构进行考察与审视,发现单中心集权的“祛魅”与多中心分权的“赋魅”成为叙事的主旋律。就理论设计而言,教育治理结构从对主客二分结构的消解轉向多元主体间共商协作结构的构建,也要求教育主体结构顺势而变。从实践脉络来说,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普通民众日趋深人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了工具便利,也推动了教育主体结构的构成多样化。作为区块链底层支撑技术之一的点对点传输(Peer-to-Peer,P2P),是一种通过Ad Hoc实现不同节点在链上的自组织对等式多跳移动通讯技术。基于对等协议的P2P网络技术消融了服务器与客户端的藩篱,赋予各区块节点具有对等的网络地位和相同的网络权力,实现了数字信息在链上全节点的共享互通。显然,点对点传输在技术层面解决了传统中心化网络模式的“数据孤岛”“信息断流”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对数字信息的占有优势[17]。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极大提升了学习者、教师、家长、企业等社会主体与政府的对等关系,将社会主体从参与教育治理的边缘位置拉回到中心位置,继而有效提升其参与教育治理的效果。简言之,教育主体结构多元平等奠定了教育治理走向公共治理模式的角色基础。 (二)分布式账本赋能教育权力结构去中心化

教育权力依附教育主体存在,是一种影响教育主体行为安排的制度媒介。在教育权力的演化故事中,权力的“钟摆”总是在集权与分权之间来回摆动,这与不同教育主体的地位博弈结果密切相关。不得不承认,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教育主体结构的核心位置,其掌握了大量的教育资源,也导致教育权力更多的偏向于集权结构。18世纪以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理论开始向传统集权模式发起挑战。工业革命将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作为一个独立领域从社会中独立出来,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是将以“数字公民”为代表的公众从社会领域中分离出来[18]。至此,“政府→社会→市场→公众”的四重螺旋结构为社会治理赋予了自下而上的创新动力,公众、企业、社会等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助推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走向多元协同的公共治理模式[19]。教育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设计与实践脉络自然也遵循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作为区块链的一大颠覆性技术创新,是一种在链上各节点之间实现数据信息同步记录、共同维护与直接交易的共享记账系统[20]。显然,分布式记录和分布式存储有效消解了中心服务器对数据信息的控制权,实现链上所有节点对数据信息的共享交换。“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权力结构与多元平等的主体结构相适应,各教育主体遵循基于非对称密码算法的统一规制存储全部链上交易信息,在共建共享过程中消除信息不对称障碍,从而构建多元协同、权力制衡与对话协作的分布式教育治理网络。

(三)共識算法赋能教育话语结构协商共治

教育话语是教育主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下对语言的表达能力与表达方式,亦是不同主体在教育资源配置博弈过程中地位、手段与权力的综合反映。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在《在通向语言的途中》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无论如何,语言是最切近于人之本质的”[21]。换言之,教育话语亦是最贴近教育主体之本质的语言体系,综合反映了教育权力的分配结果,通过话语分析有助于加深对公共治理模式下教育治理内在机制和变化规律的理解。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中,学习者、企业、社会等教育主体处于被“剥权”状态,教育话语权的缺失加剧了其“显性弱势群体”的处境。因此,教育治理现代化应该是一个对学习者、企业、社会等主体全方位“赋权”的过程,消除教育话语的“符号障碍”,助推其提升话语表达能力和丰富话语表达方式。共识算法(Consensus Algorithm)是链上所有节点在去中心化的网络状态中就信息验证与激励机制达成数据渎写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确保只有有效和真实的交易信息才记录在公共透明的账簿之中[22]。点对点传输打破了以政府为中心的教育主体结构,为分布式账本塑造去中心化教育权力结构提供了多元平等的主体背景。由于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链上节点都具有相同的数据读写权限,就会出现每一个新产生的区块无中心节点负责写入的问题。为了保证上链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以及规避“双花攻击”问题,需要各节点遵循共识算法就数据读写权限设计适恰的“拜占庭容错机制”(PBFT),以实现链上各节点的话语表达不被区别对待。

(四)链式时间戳赋能教育行动结构去信任化

作为一种交流工具的话语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映射各主体之间地位及权力的结构差异,也可以从实践层面影响各主体的主观意识并以此引导其行为活动[23]。由此,协商共治的教育话语结构要求变革教育主体的主客二分关系,塑造其“多元平等”的主体间关系。政府在“中心-边缘”结构中居于主体,其通过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实现对教育的管理规制,其结果却是在对工具理性的追求中忽视了合作治理的精髓。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数字公民”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为教育治理赋予了数字化的公众社会环境,实现制度化教育权力在技术赋能中“祛魅”。因而,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等教育主体的多元协同遵循合作治理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即制度是存在于行动之中,而不是先于行动的[24]。行动主义将合作视为行动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将制度作为一种前置结构来限定合作。区块链通过哈希算法对上链数据进行压缩和加密,形成时序区块以保证数据信息全程可追溯,这样能够唯一标识某一刻时间的数据结构就叫链式时间戳(Chain Timestamp)。换言之,上链治理数据的区块头都会标有时间,便于标记教育主体参与治理的生成时间和连接顺序,这样治理数据就会被价值互联网永久保存且不允许篡改。显然,链式时间戳有助于提升各教育主体之间合作行动的可信度,实现教育行动轨迹的全程可追踪可溯源,直接去除第三方中介的担保参与,为教育行动构建了去信任化的治理环境。因此,去信任化化的教育行动结构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载体,而相关治理制度应在各教育主体之间的合作行动过程中建立与完善。

(五)智能合约赋能教育法治结构自动履约

“良法善治”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良法为教育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教育法治的目的。基于制度文本而言,“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法规就是良法,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提升教育法治水平的前提条件[25]。但是,当前教育法治却面临立法质量不高、上下位法冲突、司法依据不足、执法能力差等问题,教育治理从依靠政策治教向依法治教转型依旧困难重重。良法的目的在于善治,而善治也在立法参与和执法实践两个方面塑造了良法的内在机理。从立法参与方面来说,多元平等的教育主体结构赋予了立法参与者的多元化,以政府为中心的主客二分式立法结构已不适应信息时代的良法治理理念。就执法实践而言,现行的教育法治期冀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所有的教育行动囊括于制度的规范之中,然而实践生成却总是与理论预设“事与愿违”。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是一种旨在追求突破中心化治理模式束缚的智能化交易工具,其实质就是一旦满足合约参与方预先设置的合同触发条件,便可由执行软件自动完成合约条款的可计算数字协议[26]。基于智能合约重新审视“良法”,发现前置于执法实践的良法并不能完整勾勒善治的实践生成,而在善治过程中构建起来的立法参与更有可能实现良法的理论预设。换言之,智能合约通过可编程思想将立法参与和执法实践算法化,将各教育主体事先约定的法治合约转化为一套以数字形式指定的代码承诺,合约参与方可不依赖中心系统实现教育法治的自动履约,极大降低了法治成本和提升了治理效果。

三、区块链赋能教育治理结构创新的风险挑战

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互联网从信息传输到价值交换的跨越转型,宣告价值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也正以“技术赋能”方式在学分银行、档案管理、学历证明、征信管理、产学研合作等教育治理领域展现其颠覆性的应用价值[27],助推教育治理结构的重塑与创新。然而,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教育治理场景中的应用存在赋能限度。换言之,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降低学习成本、优化治理流程、提升协作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会对教育治理结构产生主体缺位、权力多中心化、话语碎片化、行动难以追责与法治数字利维坦等风险挑战。由此,基于“区块链+”教育治理结构的技术逻辑来分析其技术赋能所带来的风险挑战,在学理研究层面是很有必要的。

(一)教育主体结构面临主体缺位风险

在点对点传输网络中,每一个教育主体既是数据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也是数据资源的使用者。各教育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整个信息网络没有中心节点,任意两个节点是可以互相进行数据传输的。因而,点对点传输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网络信任的问题,在任意节点之间实现了从信息传输转向价值传递。然而,没有中心节点对数据资源进行管制和筛选,容易在任意两个节点的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除所需最少限度信息外的冗余信息。这些冗余信息广泛分布在信息源、编码、信号、信道等系统组织中,势必会大大降低信息的传输效率,影响链上各节点之间的联系、交往与合作。点对点传输在赋能教育主体结构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多元平等”主体之间权力分散对公共责任的消解风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在系统治理中实现政府、社会、企业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虽然消解政府主导下主客二分式的教育主体结构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变革趋势,但是完全否定和抹杀执政党的核心领导与政府负责制的言行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是不合适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是当下社会治理实践的责任主体,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28]。因而,公共治理范式下教育主体结构变革应趋向于“一核多元”结构,即在党委核心领导下政府、社会、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教育治理,成为规避主体缺位所引致公共责任消解风险的实践解方。

(二)教育權力结构面临多中心化风险

从数据视角来说,区块链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算法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其核心功能是去中心化,这对于社会治理来说极具变革价值[29]。教育权力结构的去中心化就是链上每个节点都可以平等参与治理数据的账本记录,不需要借助任何权威的中心节点即可实现治理数据的点对点传输。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功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官僚组织层级多、信息传输慢等弊病,但其所构建的网格化、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组织可能会面临“技术悖论”的影响[30]。换言之,基于分布式账本赋能的教育权力结构在消解传统中心化治理弊端的同时,也可能会由于中心化权威节点的缺失而陷入对破坏教育善治行为的难以追责,落入“伪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链上治理陷阱。根据参与节点范围程度的大小,可将教育治理链区分为公有治理链、联盟治理链和私有治理链等三种类型。其中,私有治理链和联盟治理链只对特定的节点开放,他们各自形成一定形式的组织并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而节点假如在治理生态系统里违反规则,却在现实生活中不用承担责任或不受法律制裁。公有治理链虽然完全对所有节点开放,但理论上只要某个节点拥有超过51%的哈希率就可以实现控制整个数据库,这对于教育善治的安全性而言可谓颇具隐患。显然,标榜去中心化的教育治理体系,其实只是将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置换为以强大节点参与者联盟形成的新中心实现技术控制。很有可能,依托分布式账本赋能实现教育权力结构去中心化会在实践层面面临重新走向新型“数字集权”的困境。

(三)教育话语结构面临碎片化风险

作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核心的共识算法,其决定链上节点以何种方式对某些特定数据的点对点传输达成一致。共识算法源于“拜占庭将军问题”的提出,即当上链数据存在故障节点或恶意攻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其他正常节点之间的数据传输不受干扰。Castro和Liskov在1999年提出拜占庭容错机制,其允许在不诚实节点数量占比小于或等于1/3的情况下,链上其他诚实节点仍可排除虚假信息的干扰从而实现诚实节点之间的共识[31]。2008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横空出世后,共识算法也进入区块链共识时代[32],形成了工作量证明机制(PoW)、权益证明机制(PoS)和授权股份证明机制(DPoS)为代表的多样化算法群。然而,进入区块链共识时代的拜占庭容错机制却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系统中面临安全性、扩展性、运算效率与资源消耗等问题。具体而言,假如不诚实节点通过实施Sybil攻击产生大量无意义的节点,使得不诚实节点数量超过链上节点的1/3后就会威胁和破坏诚实节点所达成的系统共识。为了维护系统的安全性需要大幅增加链上诚实节点的数量,而这可能会导致已经达成共识的系统运行协议需要各节点重新进行协商。在更新系统协议的同时,链上节点之间的待确认交易数量可能会激增,系统为了存储与处理这些交易订单需要消耗大量的计算资源。因此,希冀通过共识算法达成协商共治的教育话语结构可能仍是工具理性之于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单向诉求,建构话语一致性的治理共识需要突破工具理性的拘囿,超越技术本身重新回归价值理性不失为一种整合碎片化话语结构的可行路径。

(四)教育行动结构面临难以追责风险

通过哈希算法对数据进行压缩和加密形成能够唯一标识某一时刻的链式时间戳,实现节点数据信息的全程可追踪可溯源,有助于保证上链数据的真实性与防篡改。保罗·维格纳(Paul Vigna)也在其畅销书《区块链:赋能万物的事实机器》中认为,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关键技术的区块链是一种用以构建更大规模信任、创立社会资本与达成大多数人认可事实的“信任机器”[33]。换言之,链式时间戳是一种可以在剔除第三方参与情况下建立节点之间彼此信任的技术手段,其地位堪比目前信息互联网中HTTP协议的位置,亦是信息互联网转向价值互联网的基础技术支撑[34]。虽然通过技术工具而非中心化信用机构为链上节点之间的行动背书是一种全新的信用创造,但是褪去“规制技术”或者“法律技术”的鲜艳光环之后,旨在通过数理技术方式实现教育善治是否缺乏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值得引起学界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层面的反思探讨。链式时间戳虽然有助于保证上链数据的记录不可篡改,但也导致治理链上的所有信息具有公开性、透明性与开放性,即区块链节点上的数据都可以被追溯查询。这些涉及用户行为记录的隐私数据可以通过“推荐算法”等大数据技术得到很多富有价值的推断结论,进而对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政府等教育主体的行动轨迹进行预测。假如这些行动推算结果用于某些不正当的“教育寻租”或者商业营销活动时,可能义会产生新的教育不公平现象,导致教育行动数据在链上面临难以追责的风险,这显然不是利用链式时间戳赋能教育行动结构创新的初衷。

(五)教育法治结构面临数字利维坦风险

以太坊的出现大大扩展了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其无需中介、快速验证、自动执行条约的技术特征助推区块链从2.0向3.0的跨越式演进,可编程教育时代已经来临。智能合约由算法、算法验证和算法自动软件构成[35],算法代表合约双方的意志,经过合约条款验证后的算法将会被自动执行,实现合约与算法的相统一,合约既由算法表征,也由算法执行。换言之,基于智能合约赋能的教育法治结构创新,正是通过可编程思想将立法参与和执法实践算法化,实现教育法治的自动履约。然而,数据鸿沟、算法黑箱、效率优先等技术自身所固有的瑕疵,可能会给智能合约带来风险挑战。首先,数据鸿沟源于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状。假如数据本身具有结构性缺陷,那么合约运算结果也可能会带有偏差,依据其产生的治理决策也将失去现实基础。其次,算法黑箱可能会对智能合约的运行过程产生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36]。存在技术“漏洞”的算法在运行合约时,可能会被网络黑客等外部信息所攻击,危及合约双方交易数据的安全性。最后,奉行效率优先的算法设计,大幅提升了数据处理的时间效率[37]。为了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交易结果,算法势必会抛弃最优效率分析流程,而选择最差效率计算方法。可见,教育法治的自动履约并未真正实现“智能”,还有可能会由于技术缺陷引发法治系统的失控。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孕育着教育法治结构走向数字化、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创新契机,也潜伏着教育法治结构滑向“数字利维坦”(Digital Leviathan)的风险挑战,需要警惕教育法治被数字技术奴役的现象。

四、区块链赋能教育治理结构创新的公共政策选择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了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强烈反响。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讲话中将教育列为“区块链+”在民生领域大规模应用的第一顺位场景[38],这既有利于推动“区块链+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落地,也要求政府部门加紧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以应对技术变革可能会给教育带来的风险挑战。如何促进区块链技术与教育治理结构在政策层面的有效衔接,是教育治理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议题。由此,从区块链的算法治理、组织治理与法治治理等三个方面展开公共政策选择论述。

(一)算法治理是公共政策选择的基础

区块链治理的本质是算法之治,算法的技术自治逻辑决定了区块链赋能教育治理结构创新存在技术限度,其所涉及的公共政策选择主要致力于完善算法技术生态链。从结构框架来说,“数据层→运算层→结果层”有序组成了算法的技术自治逻辑,为相关治理议题的构建提供了切入视角。就数据层治理而言,数据作为信息时代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在理论范式、方法流程、资源配置、管理决策等方面形成了大数据驱动的全景式框架。“数据孤岛”源于信息不对称,如果数据本身是非全样本的,那么依据其得到的推算结果有可能会带有偏差,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义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从数据正义理念出发,强调事前监管的数据透明和事后监管的结果非歧视,成为应对信息时代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数据治理路径。从运算层治理来说,大数据的价值在于算法而非数据本身,算法将高维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进行降维结构化处理,从中快速生成对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描述。然而,突破了“波兰尼悖论”的算法超越了人类思维表达能力,存在一个连算法设计者都可能无法洞悉的过程[39]。为了应对“算法黑箱”带来的结果不确定性,可基于知情同意原则,要求算法结果只有通过人工介入甄别之后才能合法使用,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治理策略。就结果层治理而言,奉行效率至上的算法擅长描述事物“是什么”,而对事物“为什么”的分析表现一般[40]。从纷繁复杂的教育现象中回到教育本身以揭示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既是形而上教育学原理研究的经典命题,也是形而下教育学方法分析的主流范式。因此,大力推进区块链核心技术攻关,在工具层面实现技术赋能与因果机制研究的有效衔接,才能适应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变革要求。

(二)组织治理是公共政策选择的核心

分布式账本不仅助推信息传输转向价值传递,也为引入利益攸关方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组织架构,在技术层面界定了教育主体之间的行为选择、交往方式和利益格局,为作为教育治理结构载体的组织创造了变革契机[41]。“数字公民”从社会中抽离出来后,其与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元互动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对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治理机制产生了较大冲击。根据去中心化程度的差异,可将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等三种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组织架构[42],在探讨相关治理策略时应该区别对待。就公有链组织治理而言,其是一种完全去中心化的组织架构,教育主体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信息完全公开和权限完全共享。随着成员数量增加不仅出现相互争夺数据记账权的内耗现象,还会降低数据传输与信息确认的效率,导致以牺牲效率换取公平。从私有链组织治理来说,其是一种中心化的组织架构,教育主体的数量有限、身份透明,且数据记账权由中心节点指定,旨在用公平换取效率。就联盟链组织治理而言,其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是一种部分去中心化的组织架构。利益攸关方一起构成教育治理的联盟链,智能合约界定了各教育主体在链上的读写权限,数据信息根据协议进行有限公开。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那么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组织架构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而完全中心化的私有链组织架构似乎义会重新落入传统“中心-边缘”主客二分式治理结构的窠臼。显然,兼具公平、效率和信任的联盟链组织架构,根据协议指定主导节点形成部分开放、透明与高效的特点,更适用于党委领导下“一核多元”的教育治理结构,成为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承载工具。

(三)法治治理是公共政策选择的保障

区块链在以“技术赋能”方式创新教育治理结构的同时,也可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教育主体、权力、话语与行动方面的规定相冲突甚至是提出挑战,需要引起教育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说,区块链对数据价值的确权并没有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然而数据确权所引起的交易方式变革可能会存在风险挑战[43]。区块链与法律的关系绝非是简单的互补或替代的关系,而是处于一种兼具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状态[44]。为了规避教育治理领域的“技术悖论”现象,应从利益攸关方的行动合作中构建“良法”以实现教育“善治”。换言之,用良法为区块链创新教育治理结构提供法理基础,借以达成更加公平更有质量教育的善治目标。就立法参与治理而言,点对点传输实现节点在链上平等传递自身利益诉求,通过算法形成的话语信息会在联盟协议指定的中心节点处集中,从而获得代表大多数节点利益的共识。学习者、教师、学校、企业等主体充分有序参与立法过程,使得教育法律法规体现各方合法利益诉求,既是良法发展趋势所需,也是推动善治的前提条件。从执法实践治理来说,链式时间戳既保证了行动数据的真实可信,也为自动执行联盟共识塑造了去信任化的执法环境,激发了节点之间共商共建共治的积极性。教育善治不只是停留在良法的文本制定上,更是在良法执行过程中实现,源于案例法的海洋法系正是在执法实践中趋于完善。奉行算法之治的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规制技术或法律技术,其旨在用數理技术的方式变革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然而,嵌入教育治理结构的技术是有限度的,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约,只有在各教育主体的合作实践中构建的良法才能为达成教育善治提供法治保障。

五、结语

作为价值互联网时代核心技术的区块链,为教育治理结构的创新变革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具体而言,点对点传输赋能教育主体多元平等、分布式账本赋能教育权力去中心化、共识算法赋能教育话语协商共治、链式时间戳赋能教育行动去信任化和智能合约赋能教育法治自动履约。然而,“科林格里奇困境”认为技术并非总是保持中性价值属性,有利的一面显而易见,而其内在逻辑演化产生的风险挑战更是需要引起高度关注[45]。换言之,“区块链+”可能会对教育治理结构产生主体缺位、权力多中心化、话语碎片化、行动难以追责与法治数字利维坦等风险挑战。那么,如何促进区块链与教育治理结构在政策层面的有效衔接,是防范“技术悖论”的有效途径。从算法治理、组织治理与法治治理等三个方面展开公共政策选择论述,以期在推进区块链创新教育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余雅风.以制度为关键和重点,让教育治理更有水平——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电化教育,2020,(1):2-6+16.

[2]王永颜.大数据时代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与路径选择[J].电化教育研究,2017.(8):44-49.

[3][美]塔尔科特·帕森斯.张明德,夏遇南等译.社会行动的结构[M].北京:译林出版社,2012.

[4]朱婉菁.区块链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考察[J].电子政务,2020,(3):41-53.

[5]谌力.区块链:信息互联网到价值互联网[N].计算机世界,2016-06-20(22).

[6]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EB/OL].https://www.sohu.com/a/224324631_711789.2016-10-18.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37.

[9]ManuelCastells.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The InformationAge:Economy,Soriety.and Culture Volume [M].London:Publisher ofWirilev-Blackwell.2009.167-170.

[10]戴长征.鲍静.数字政府治理——基于社会形态演变进程的专察[J].中国行政管理,2017,(9):21-27.

[11]Granovetter.M.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 Prohlem ofEmheddedness[J].Amer.J.Sociol,1985.91(3):481-5lO.

[12]Olga Volkoff.Diane M.Strong.et al.Technological Embeddeflness andOrganizationalChange[J].Organization Srience.2007,18(5):832-848.

[13][波]亚当·沙夫.袁晖,李绍明译.结构主义与马克思主义[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14]金太军,鹿斌.社会治理创新:结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9,(12):51-57.

[15]郑志明.区块链技术与发展[N].中国信息化周报,2019-12-16(07).

[1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EW/OL].http://politirs.people.com.cn/n1/2019/0224/c1001-30898642.html.2019-02-24.

[17]赵金旭,孟天广.技术赋能:区块链如何重塑治理结构与模式[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3):187-194.[18]钱松岭.数字公民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访美国“数字公民教父”Mike Rihble博士[J].中国电化教育,2019,(9):55-59+67.

[19]王品.“数字公民”与社会治理创新[N].学习时报,2019-08-30(03).

[20]Internet of Things&RFID Expo.IoT-2019:AdvanCementsin Distrih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 for the Internet ofThings(IoT)[EB/OL].http://conference.researchbib.com/view/event/86204.2019-04-09.

[21]马丁·海德格尔.王庆杰,孙周兴译.在通向语言的途中[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

[22]袁勇,倪晓春等.区块链共识算法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自动化学报,2018,(11):2011-2022.

[23]吕源,彭长桂.话语分析:开拓管理研究新视野[J].管理世界,2012,(10):157-171.

[24]向玉琼.从制度主义转向行动主义的社会治理——读张康之教授《公共行政的行动主义》[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5):58-68.

[25]管华.教育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法学评论,2018.(4):30-39.

[26]Hao Wangt,Hong Qin.et al.Blockchain-hased Fair PavmentSmart Contract for Puhlic Cloud Storagte Auditing[J].lnformationSciences.2020,519(5):348-362.

[27]魯昱璇.区块链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回顾与展望——基于《教育中的区块链》报告的分析[J].世界教育信息,2019,(19):12-16.

[28]薛万博.怎么认识“党是领导一切的”写入党章?[EB/OL].http://

cpe.people.com.cn/n1/2018/0125/cl23889-29787340.html,2018-01-25.

[29]王元地,李粒等.区块链研究综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叭8,(3):74-86.

[30]谢杰,张建.“去中心化”数字支付时代经济刑法的选择——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J].法学,2014,(8):87-97.

[31]Castro M.,Liskov B.Practical Bvzantine Fault Toleranre [A].KarinPetersen,Willy ZwaenepoeI.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USENIXSymposium on Operating Systems Design and lmplementation(OSDI)[C].New Orleans:NOLA Publishing Group, 1999. 173-186.

[32]劉懿中,刘建伟等.区块链共识机制研究综述[J].密码学报,2019.6(4):395-432.

[33][美]保罗·维格纳,迈克尔·凯西.凯尔译.区块链:赋能万物的事实机器[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8.

[34]周平,唐晓丹.区块链与价值互联网建设[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7.(8):53-59.

[35]王延川.智能合约的构造与风险防治[J].法学杂志,2019,(2):43-51.

[36]方可成.算法是个黑箱,让它“透明化”是不够的[J].社会政策研究,2019,(1):166-168.

[37]许可.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与数据正义[N].社会科学学报,2018-03-29(06).

[38]新华社.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并讲话[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9-10/25/content_5444957.htm,2019-10-25.

[39]贾开.区块链的三重变革研究:技术、组织与制度[J].中国行政管理,2020,(1):63-68.

[40]肖凤翔,张双志.算法教育治理: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J].中国电化教育,2020.(1):76-84.

[41]Ku?erov?? Silvie R.,Dvo???k Dominik,et al.Dimensions ofG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in the Rural EducationalLandsrape of Post-socialist Czechia[J].Journal of RuralStudies.2020,74(2):280-293.

[42]金义富.区块链+教育的需求分析与技术框架[J].中国电化教育,2017,(9):62-68.

[43]王海龙,田有亮等.基于区块链的大数据确权方案[J].计算机科学,2018.(2):15-19+24.

[44]樊沛鑫.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法治发展[N].人民法院报,2020-03-05(08).

[45]陈凡,贾璐萌.技术控制困境的伦理分析——解决科林格里奇困境的伦理进路[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7-82.

作者简介:

张双志: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信息化、职业技术教育(zhangsz0528@163.com)。

张龙鹏: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公共政策分析(zlpbobo@126.com)。

收稿日期:2020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李雅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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