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2020-12-28
兽医导刊 2020年4期
1 现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为加强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传播,1959年原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及商业部联合颁发《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常被业内简称为四部规程,其名称虽只是一试行规程,但其作为业内的标准运行时间却不短,直到2007年才予以废止。 这一规程对支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动物卫生检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其作为《动物防疫法》的雏形,对我国改革开放后动物疫病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后,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现在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基本实现了全面、丰富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动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通过,于2007年8月进行全面的修订,后在2013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修正,在我国现行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
1.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于2005年11月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该条例规定了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公布,应急处理等,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了基本政策支持。
1.3 部门规章 动物防疫相关的部门规章较多,以农业部门令的形式予以发布,较重要的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这些具体在某一方面,规范了行为。
1.4 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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