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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教化主义与慎刑主义之融合

2020-12-24程政举

中州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周礼理想国

摘 要:按照《周礼》的设计,合理分配土地、解决民生问题是实施社会教化的首要之事,合理税赋、均平徭役、选贤任能是实施社会教化的保障措施。社会教化的场合多是在居民集會上,居民组织人数越少,教化次数越多;社会教化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律政令、“十二教”“乡三物”;社会教化的专门机构是师氏、保氏、司谏。各级行政官、各级司法审判官在履行职务时均有申令戒禁、实施教化的义务,乡八刑、教化五刑、坐嘉石、入圜土是教化型刑罚。追求案件真实的循实断案原则、刑罪案件二审制、集体审判和“三刺”是慎刑制度,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周礼》关于教化与刑罚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周礼》;泛教化主义;慎刑主义;理想国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1-0057-08

理顺教化与刑罚的关系是儒家提出的治国理政时需解决的纲领性问题。关于教化与刑罚关系的最早文献是《尚书》。舜帝对时任司法官皋陶说:“明于五刑,以弼五教。”①五刑的适用要辅助教化的推行。孔子在论及教化与刑罚对社会关系的作用时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治国理政者如果以政令威吓和刑罚惩罚为手段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会以免于刑罚处罚为目的实施行为,而对违反道德礼仪的行为无羞耻之感;如果以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会以违反道德礼仪为耻辱,并且会恪守道德礼仪。“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体现了儒家学派在社会治理上的价值取向。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周礼》是十三经中唯一关于国家官制及其治理的著作,其制度设计践行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本文就《周礼》关于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作一浅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解决民生问题,夯实教化的基础

1.合理分配土地、解决民生问题是教化之本始

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农耕文明时期,土地是民生之本,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执政者只有解决了人民生存的基本问题如土地分配问题,才有可能使社会教化持续。《尚书·大禹谟》曰:“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统治者的德行体现为善政的实施,而善政的根本在于解决人民的生存生活问题。孟子有相同的论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③在孟子看来,合理分配土地、明确标识地界是实行仁政的前提,唯有如此,人们的生存生活才有保障,人民才会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有序。《诗经·绵蛮》曰:“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只有解决了民众温饱问题,才能谈到教化。《周礼》将儒家的上述思想融入了制度设计之中。

按照《周礼》中六官的职能分工,地官主教,辅佐国王安邦治国,地官大司徒和小司徒的职能更多是关于民生的。民生是惠民安邦之本,是教化的前提。根据《地官·大司徒》,大司徒的首要任务是掌握境内的土地状况、人口数量及其分布,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的分布及其上适宜生长的动植物,根据土壤的肥瘠、宜耕或不宜耕等情况合理分配土地。《地官·遂人》记载,遂地(国家都城之外的土地)按肥瘠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一个男丁可分得上等可耕地一百亩,休耕地五十亩;中等可耕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下等可耕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同时可分得一亩半的宅基地。这种均衡分配土地的做法旨在“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④,进而达到财均力平、民众努力耕作的目的。

居住地的选择也是应解决的民生问题之一。《地官·大司徒》曰:“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大司徒根据十二种土地的土质及其气候条件、适宜出产的动植物种类等因素选择居住地,使居住地的选择有利于人口繁衍和鸟兽草木生长繁育,同时远离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适宜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自然生态有利于人口繁衍,人口增加、人民安居乐业是推行社会教化的前提和基础。

在农耕文明时期,耕种技艺的传授与获取是另一个民生问题。《地官·大司徒》曰:“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大司徒辨别十二种土壤,了解每一种土壤适合耕种的粮食和植物品种,同时教授民众种植庄稼和经济作物的技艺。民众从土地上获取物质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能力增强了,其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就随之提高,社会教化的物质基础就会增强。

2.公平理性地施政是教化的保障

赋税征收和劳役派遣涉及社会财富再分配和民力使用,是农耕文明社会在土地分配之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合理的赋税劳役制度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孟子·尽心下》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这里的政事主要是指国家的施政措施。农耕文明社会的政事主要是赋税、劳役的征收、派遣。春秋时期思想家、政治家管子在论及施政对民众的影响时说:“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⑤《周礼》将上述思想融入了制度设计之中。

在贡赋征缴方面,《地官·大司徒》规定:“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大司徒用土均的方法辨别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五种地域出产的动植物、九等土壤出产的谷物,确定境内民众应缴纳贡赋的种类和数量,使贡赋征缴得公平合理。

在劳役征发和派遣方面,《周礼》确立了较为公平合理的使用民力政策。《地官·小司徒》规定:“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小司徒根据由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将家庭成员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一家除家长一人外,按强弱各半确定可征发民力的人数;在具体分派劳役时,一家分配的劳役人数不得超过一人,其余人员在狩猎或追捕盗贼时要尽可能参与。

均人和土均是《周礼》设立的负责协调、平衡赋税征发和劳役派遣事务的专门机构。《地官·均人》曰:“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地官·土均》曰:“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根据《地官·大司徒》的规定,国家在凶灾之年实行散利、薄征、缓刑、驰力、舍禁等救济政策以及“保息六养万民”的政策,确保民众的生产生活在凶灾之时也能正常进行。

二、选贤任能、礼贤化善的制度体系

1.选贤任能,引领社会形成积极向善的风尚

先秦儒家关于选举贤能者在位对社会治理及社会教化的作用有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和实践事例。孔子曰,“政者莫大于官贤”⑥,“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⑦。孔子还以舜帝选任皋陶为士、商汤选任伊尹为相为例,说明选贤任能对实行教化的重要性和作用。“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⑧《大戴礼记》中“哀公问于孔子”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选贤任能对社会教化的影响:“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⑨孟子在论及选贤任能对国家教化的作用时也有相同的论述:“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⑩仁者在高位能播其善于众,对民众的行为起到春风化雨般的积极效应,无贤德之人在位则播其恶于众,对社会教化产生负面影响。“举贤则民化善,使能则官职治。”[B11]这是先秦儒家关于选贤任能对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之影响的认识。

2.乡举里选,旨在构建选贤任能、积极向善的制度体系

《周礼》实行“体国经野”的国家架构体制,城中为国,城外为野,国中行乡制,野中行遂制。国中的居民组织依次是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其官长分别为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遂地的居民组织依次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其官长分别为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人。《地官·叙官》郑玄注曰:“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正、师、胥,皆长也。正之言政也。师之言帅也。胥,有才知之称。”由此注解可以看出,《周礼》中乡遂的各级组织长官的名称体现了选贤任能的制度色彩。

《周礼》对乡举里选有较为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从较为基层的二十五家组成的闾级居民组织到一万二千五百家组成的乡级组织,层层选拔推荐贤能人才。闾胥在每年春秋两季的祭祀活动以及聚众宣读法律政令的活动中,要“书其敬、敏、任、恤者”[B12]。闾的长官要将闾中尊敬尊长、敏于做事、信守友道、体恤他人的行为记录下来,年终向族师呈报。族师在族里每年举行的十四次聚众读法宣传教化活动中,“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B13],年终向党正呈报。党正在党里每年举行的七次聚众宣读国家法律和教化训则的活动中,将有德能者记录下来,年终向州长呈报。州长将各党推举出的有德行道艺的优异者在三年大比时举荐给乡大夫。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B14]。乡老、乡大夫在三年大比时率领乡属官吏对通过考核的德行道艺俱佳的贤者、能者以宾客礼遇之,次日将书写有贤能者姓名的文书敬献给国王,国王行两次拜礼后接受该文书,该文书正本存于天府、副本存于内史。这种层层选拔官员的乡举里选制度能使“穷居侧陋之士言行必达”[B15]于上,把真正的贤能者选拔上来,确保国家政令通畅;贤能者在位对民众也有较好的教化示范和引领作用。

在遂中,各级行政长官也有举荐贤能的职责和义务。鄙师在春夏秋冬的聚众读法宣传教化活动中,对有美德善行者予以奖赏,年终予以任用或举荐。县正在每年农事、兵役、劳役、田猎等事项结束后对参与者进行考核,有功者行赏,无功者予以责罚。遂大夫“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B16]。郑玄注曰:“兴甿,举民贤者能者,如六乡之为也。”这里的“甿”是“民”之意,城中曰“民”,城外曰“甿”。遂人在三年大比时如六乡做法,向国王推荐贤能者,使有功者得到嘉善,以便更好地管理地方事务。

三、多种层级、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宣传教化活动

在社会宣传教化上,孟子有较为经典的论述:“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B17]在孟子看来,善政能使民不违上,善教能使人尚仁义,得民心。孟子关于善教的论述符合儒家倡导的社会教化的本旨。《说文》曰:“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化,教行也。”法律礼仪德行的宣传教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不知其所以然而然的效果。

1.王国中央官吏至基层各级官吏都是实施教化的责任主体

根据《周礼》,天官、地官、秋官、夏官每年正月初一都要在宫门两边悬挂新颁行的法律政令以及相关教化训令,供民众观阅,定期收存。《天官·大宰》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有学者考证,象魏是周天子或诸侯宫殿外朝门的门阙,两旁各一,筑土为台,若今之城楼。[B18]《地官》《夏官》《秋官》中均有正月初一进行法律政令宣传的规定,所宣传的内容不同。地官主教,“县教象之法于象魏”[B19];夏官主兵,“县政象之法于象魏”[B20];秋官主刑,“县刑象之法于象魏”[B21];春官主礼,“以礼乐和天地之化”[B22]。可见,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均有实施礼仪道德、法律政令宣传教化的义务。根据《周礼》的整体设计思路,冬官也应负有礼仪道德、法律政令的宣传教化义务。

按照《周礼》“弥亲民者于教亦弥数”[B23]的宣传教化设计,居民组织越小,实施宣传教化的次数越多。州长、党正、族师每年分别进行读法等宣传教化活动四次、七次、十四次;闾胥和比长进行宣传教化活动的次数不限,只要有集聚居民的活动就可进行。大司徒、小司徒、乡大夫没有对居民进行宣教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将王国的法律政令及时传达给各级居民组织的长官,并对他们的宣传教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教化的内容是国家法律政令及礼仪德行

根据《周礼·地官》,教化内容除了国家颁行的法律政令,还包括“十二教”“乡三物”。《地官·大司徒》曰,“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五物就是《周礼》经文上记载的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等五种土地所出产的动植物。独特的地形地貌和水土气候条件形成了当地独特的风俗,这些风俗可称为“民之常”。针对地形地貌形成的不同风俗而施行的十二教涉及祭祀礼、乡饮酒礼、婚礼、乐礼、辨贵贱、知风俗、明刑法、晓慈善、审节度、慎世事、选贤能、兴功禄等方面,各教的内容不同,教化目的也不相同。祭祀之礼旨在教化民众敬奉神明先祖,进而慎终追远,民德归厚;阳礼是乡射饮酒礼,旨在教民知长幼之序,进而尊敬长者;阴礼为婚姻之礼,旨在教民亲其亲;乐礼教和;仪礼教辨;因俗施教使民能安其教,自然化善;刑罚之教化旨在使民摒弃暴力、远离犯罪;恤灾济困之教化旨在使民能扶危济困;节度之教化旨在教民在情志宣泄、衣食用度等方面有一定的节度;世事教能之教化旨在教民学习谋生之技艺;选贤进爵之教化旨在教民修善进德;功禄之教化旨在教民为国建功立业。“乡三物”就是乡三事,即德、行、道艺。德、行多属于道德范畴;道艺即六艺,属于技能范畴。通过教化,不仅使民众修成美善的德行,还使民众学会创造美好生活的技艺。

宣传是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必要活动。一个地域风俗习惯的形成,部分源于自觉,即孟子所说的良能、良知使然[B24],部分基于长期的教化、学习。《周礼》将对民众的教化制度化,要求国家各职能机构、各级居民行政组织经常性地对所辖居民进行法律政令德行的宣传教育且传授技艺,对于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

3.师氏、保氏、司谏是负责教化的专门机构

“自知者明。”[B25]人在一些情况下不能自知,这就需要他人不时予以提醒甚至劝诫。“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犹恐不能自知。”[B26]尧、舜、汤、武四位圣人尚且设立纳谏制度,以防不能自知,普通人更应时常自警自醒。《周礼》设立的师氏、保氏、司谏负责劝谏君王、王族子弟、普通百姓,使其自知,进而按照法律政令和德行规范自己的行为。

“师氏掌以前世美善之道,以诏告于王,庶王行其美道。”[B27]“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B28]师氏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前朝美德善道并给国王讲解,以使国王了解并遵行;此外,师氏还有教育王族子弟的任务,教授内容包括至德、敏德、孝德、孝行、友行和顺行等。

“保,安也,以道安人者也。”[B29]“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B30]保氏的职责是劝谏国王以善道,教授王族子弟以礼、乐、射、驭、书、数等六艺以及祭祀、宾客、朝廷、丧纪、军旅、车马之容仪。

司谏是《周礼》设置的专门纠察民众的德行道艺之增进,举荐德行道艺及能力出众者并对乡里治理情况提出建议的组织机构。“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B31]司谏机构的设置体现了《周礼》在制度设计上的独具匠心。

四、建构多层级犯罪防范网,设立教化型刑罚

1.戒、禁是防范犯罪的重要举措

孔子认为,为政者“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B32]。在孔子看来,执政者不仅要对民众实施教化,还要对民众不时给予警示、告诫,以使其远离犯罪。《韩诗外传》记载季孙氏执政鲁国的事例充分说明了孔子的这一思想。[B33]季孙氏执政鲁国期间,杀人必当其罪,罚人必当其过。子贡认为这是暴政的表现。机械地执法称之为“暴”,事先不告诫就限期完成称之为“虐”,没有教化就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称之为“贼”。季孙氏执政不重教化和戒禁,只重处罚,是暴政的表现。《荀子·富国》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化、戒禁是善政的必要措施。戒、禁作为犯罪预防措施在《尚书》中表现为“誓”“诰”,其目的是告诫民众不要触犯法律,要远离犯罪。《周礼》将儒家的戒禁防范思想融入制度设计之中,构建了多层级的犯罪防范网。

2.各级居民行政组织均有申令戒禁的义务

在《周礼》中,戒、禁是处罚犯罪的前置程序。根据《周礼·地官》,“国”与“野”中各级居民行政组织的长官除了负有对其所辖居民教化德行道艺的义务,还负有对所辖居民的违礼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实施申令戒禁,督促其改过从善的义务。

“国”中行乡制。在乡级居民行政组织中,乡师为大司徒属官,负责所分管乡的教化工作,乡大夫是乡的最高行政长官,主要负责“掌其乡之政教禁令”[B34]。在州级居民组织中,州长是最高行政长官,每州设中大夫一人,负责道德教化、法律政令宣传以及田猎、劳役赋税的派遣和征发,对于居民德行道艺欠佳者,纠其过恶而劝戒之,对于违反服兵役、田猎、劳役派遣、赋税征发等方面规定者,“掌其戒令,与其赏罚”[B35]。在党级居民组织中,党正是行政长官,其职责除了進行宣传教化活动,还包括对所辖居民的违礼行为予以劝诫,“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B36]。在族级居民组织中,族师负责本族居民组织的宣传、劳役派遣、赋税征收、兵器鼓铎旗的制备等事务,并“掌其治令戒禁刑罚”[B37]。在只有二十五家组成的闾级居民组织中,长官闾胥的管理职责较为广泛,“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B38],“觵挞者,失礼之罚也”[B39]。在五家一比的最基层居民组织中,比长负责所辖居民的居住迁徙事宜,“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B40]。各级居民组织通过履行戒禁等管理职责,能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礼违规行为,对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发生有积极意义。

“野”中行遂制。王国都城一百里以外的统治区域均可称为“野”。遂地的居民组织分别是遂、县、鄙、酂、里、邻。在遂地居民组织中,遂师“掌其遂之政令戒禁”,并“掌其禁令,比叙其事而赏罚”。[B41]每遂设遂大夫一人,负责本遂的农耕、赋税、劳役、教化等事宜,并“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B42]。在县级居民行政组织中,县正负责政令执行和农耕事宜之督促,并“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B43]。在鄙级居民行政组织中,鄙师负责政令、祭祀等事宜,“凡作民,则掌其戒令”[B44]。酂长、里宰、邻长对其所辖居民均有告诫职责。

3.各级司法审判官在审判案件时有申令戒禁的义务

秋官主刑。士师作为司寇的属官,属于王国中央司法机构,负责五禁、五戒之法,协助刑罚的执行。《秋官·士师》曰:“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五禁、五戒属于政令、教化的范畴,身为刑官的士师在审查已审结案件和执行刑罚时仍不忘宣传政令、教化。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周礼》的仁政思想及泛教化主义理念。

在秋官中,王国中央司法官稱为司寇,地方司法官称为士,如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司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负有对当事人进行申令戒禁的职责,这种制度设计让人耳目一新。“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B45];“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B46];“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B47];方士掌都家,“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B48];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B49]。身为刑官的司法审判官对辖区居民有申令戒禁的义务,是《周礼》泛教化主义的又一体现。

4.教化型刑罚及其适用范畴

在《周礼》中,“刑”主要指有亏身体的刑罚。从《说文》中“刑”的字形看,其意为用一种工具对他物造成有形的损害。《礼记·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正因为先秦时期的“刑”具有断者不可复续、死者不可复生的结果,为减少刑罚的适用,《周礼》设立了教化型刑罚。教化型刑罚是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

其一,乡教化之八刑及其适用。《地官·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这里的“乡八刑”是司过之刑,是“乡三物”的延续。“乡三物”为六德、六行、六艺。因“德”多解释为道内得于心,在身而不施于物,“艺”为在身之能,故不设刑。孝、睦、姻、弟、任、恤之六行施于人,恐其过误,故设刑以防。在六行之外,加造言、乱民二刑。造言是在民众中传播不实言论的行为,乱民是进行巫蛊和其他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乡八刑”是保障社会教化的措施,是一种教化之刑。

其二,教化之五刑及其适用。《秋官·大司寇》曰:“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这里的“上”应释读为“尚”,意为崇尚;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和国刑不是通常的刑罚,而是教化型刑罚,旨在督促民众尚功尽力、忠于职守、尚德行孝、尚能尽职、谨慎恭敬,远离犯罪,最终减少刑罚的使用。

其三,对罢民进行改造的教化型刑罚。《周礼》将不服教化、违礼但不足以动用刑罚处罚之民称为罢民,根据罢民的主观恶性和行为表现,将其分为“害人者”“有罪过者”,分别采取不同的教化改造措施。《秋官·大司寇》曰:“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根据上述规定,对“害人者”置于圜土改造之。“害人者”属于过失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损害的,将其拘禁于狱城圜土内进行劳动改造,并在其背上书写其罪恶以示羞耻;劳动改造期间能改恶从善者予以释放,但此后三年内不得参与其乡党内的序齿排序;劳动改造期间不能改过从善者,出圜土后处以死刑。根据《周礼》的“官联”制度,秋官中设有对罢民进行改造的机构,即司圜。《秋官·司圜》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这是对《大司寇》关于“害人者”予以改造的补充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罢民入圜土改造期间,根据其罪行轻重实行区别对待,上罪三年、中罪二年、下罪一年。入圜土接受劳动改造的人不亏体也不亏财,这种改造措施是一种教化型刑罚。

对于“有罪过者”,通过坐嘉石并服一定期限劳役的形式使其改过从善。“有罪过者”在主观恶性上轻于“害人者”,在客观上未违反法律。根据《周礼》的“官联”制度,地官中也设有对罢民进行改造的机构,即司救。《地官·司救》曰:“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对于邪恶之民,先诛责之、训诫之,再挞罚之,去其头饰,在其背部写明其邪恶的具体行为,让其戴着镣铐在朝门左边的嘉石上坐达一定天数后到司空处服一定期限的劳役。邪恶较重者,在嘉石上坐十三天,服一年劳役;次等者,在嘉石上坐九天,服九个月劳役;再次等者,在嘉石上坐七天,服七个月劳役;再再次等者,在嘉石上坐五天,服五个月劳役;邪恶较轻者,在嘉石上坐三天,服三个月劳役。劳役期满后,释放回州里。

五、慎用刑罚,确保刑罚公正实施

1.追求案件真实的循实断案原则

周朝以礼乐文明为基础,倡导诚信文化。“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B50]真诚实信是天道的自然法则,追求真实诚信是人道的自然法则。《礼记·乐记》曰:“著诚去伪,礼之经也。”《周礼》将诚信文化融入了制度设计之中。《地官·大司徒》曰:“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五礼和六乐的教化旨在使民众除去虚伪,追求并实现真实的自我,从容中道,形成和谐共生的社会秩序。

《周礼》将真实原则融入了审判制度设计。《天官·小宰》曰:“以叙听其情。”郑玄注曰:“叙,秩次也,谓先尊后卑也。情,争讼之情。”贾公彦疏曰:“情,情实。”《秋官·小司寇》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司法官在审理一般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刑罚问题时,首先应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次以情理讯问,排除合理怀疑。[B51]

《周礼》中追求案件审判的真实原则还体现在强调司法审判的亲历性,防止诉讼诈伪方面。《秋官·小司寇》曰:“以五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注曰:“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牟子视,不直则眊然。”根据上述经文,“五听狱讼”的目的在于“求民情”。在现代汉语语境下,“五听狱讼”可解释为,審判者在听审案件时通过察言观色的方法观察被询问者的言辞、面部表情、气息、听觉反应、眼睛视盼情况,以判断被讯问者的言辞真伪、有无冤屈,进而断案。具体判断方法是:在言辞上,理曲者往往语无伦次,言语不得要领;在面部表情上,理直者面部表情坚毅,理亏者则有愧赧之表情;在气息上,理亏者心虚,吐气喘而不平,理直者则吐气平和稳定;在听力上,理亏者注意力不能集中,反应迟钝,理直者则注意力集中,反应迅速;在视觉上,理直者视盼明晰,理亏者则视盼游弋、目光眊然。《周礼》中的“五听狱讼”是对审判亲历性的要求,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措施。

2.二审制的刑罪案件审判制度设计

在诉讼程序上,《周礼》将狱讼案件分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B52]刑罪案件的听审程序原则上实行两审制,一般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初审,查清事实、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材料、囚证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参与下集体讨论议决。重大刑罪案件的判决作出前,还需征询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3.集体审判和三刺、三宥、三赦的制度设计

根据《周礼》的审级制度设计,司寇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具有案件终审权。司寇在王宫外朝听审断案时,士师、朝士、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官吏均参加听审,并且可以依法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听审的位序,《秋官·朝士》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由此来看,参加审判的人员不限于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群士、司刑,还包括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群吏、三公、州长等。这种由众多人员参与的司法审判,一方面体现了《周礼》设计者的慎刑思想,另一方面体现了《周礼》设计者的司法民主精神。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第二十一例就记录了发生在战国时期的一个有三十人参加的听审议罪事例[B53],反映了先秦时期慎刑的司法审判实践。

除了集体审判,《周礼》还设计了三刺、三宥、三赦制度,以确保刑罚实施得公平、公正。《秋官·小司寇》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司寇要运用三刺之法确保狱讼案件的判决公平、公正。三刺即征询群臣、群吏、普通百姓对案件判决的意见。司寇根据这些意见,权衡对案件判决有影响的各种因素,作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刑罪判决。根据《周礼》的“官联”制度,秋官中设有专门负责征询万民意见的机构,即司刺。《秋官·司刺》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三刺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民众对案件判决的看法,使判决公平、中正,使刑罚执行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和信服。三刺制度彰显了追求案件真实和判决公平的理念,是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儒家民本思想的体现。

真实是所有美德的基础。追求案件真实是司法之美、司法之善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之善的灵魂。司法审判只有真实,才谈得上美和善。《周礼》中司刺制度的确立旨在纠正审判过失,防止审判偏差,是追求审判真实性的另一制度体现。

六、结语

刑措而不用,形成“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B5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B55]的大同社会,是儒家的理想国模式。广泛教化、慎用刑罚,是《周礼》的理想治国模式。《周礼》设计的社会教化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具有较为丰富的内容和具体施政措施的教化活动,与解决民生问题、合理施政、选贤任能、宣传法律政令、增进德行道艺等密切相关。在解决民生问题之后再行教化,教化会变得容易,也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B56],“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B57]。只有为政者理性施政,民众方能安得其所。贤能者在位对社会秩序有形构作用,对社会风尚的形成有引领作用,对社会发展有积极效应。“得其情则哀矜勿喜”[B58]是儒家的刑罚观,体现了先秦儒家的悲悯情怀。一个犯罪行为被证实并施以刑罚,对社会整体来讲是兴利除弊,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但从受惩罚的社会个体及其家庭来看未必是一件好事。少用、慎用刑罚是善政的体现。《周礼》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关于治国理政的研究成果以及德礼与刑罚关系的理论精华融进制度设计之中,构建了体系较为完整的治国模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周礼》产生后,西汉董仲舒倡导“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B59],《唐律疏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B60]。这些涉及教化与刑罚关系的论述,与《周礼》的相关记载是一脉相承的。《周礼》关于教化与刑罚关系的制度设计,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注釋

①《尚书·大禹谟》。

②《论语·为政》。

③《孟子·滕文公上》。

④《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

⑤《管子·法法》,《管子校注》(第1版),中华书局,2004年,第307页。

⑥《大戴礼记·主言》,[清]王聘珍撰《大戴礼记解诂》(第1版),中华书局,1983年,第8页。

⑦⑧《论语·颜渊》。

⑨《大戴礼记·哀公问于孔子》,[清]王聘珍撰《大戴礼记解诂》(第1版),中华书局,1983年,第13页。

⑩《孟子·滕文公下》。

[B11]《新书·道术》,[汉]贾谊撰《新书校注》(第1版),中华书局,2000年,第302页。

[B12]《周礼·地官·闾胥》曰:“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B13]《周礼·地官·族师》曰:“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

[B14]《周礼·地官·乡大夫》。

[B15]《隋书·经籍志二》,《隋书》(第1版),中华书局,1973年,第981页。

[B16]《周礼·地官·遂大夫》。

[B17]《孟子·尽心》,[清]焦循撰《孟子正义》(第1版),中华书局,1987年,第897页。

[B18]参见温慧辉:《“悬灋象魏”考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B19][B20]《周礼·地官·大司徒》曰:“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B21]《周礼·秋官·大司寇》曰:“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B22]《周礼·春官·大宗伯》。

[B23]《周礼·地官·党正》郑玄注。

[B24]《孟子·尽心》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良知也。”。

[B25]《道德经》第三十三章。

[B26]《吕氏春秋·不苟论·自知》,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第1版),中华书局,2009年,第646—647页。

[B27]《周礼·地官·师氏》贾公彦疏。

[B28]《礼记·文王世子》。

[B29]《周礼·地官·叙官》郑玄注。

[B30]《周礼·地官·保氏》。

[B31]《周礼·地官·司谏》。

[B32]《论语·尧曰》记载:“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而视成谓之暴,慢令至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B33]〔汉〕韩婴:《韩诗外传集释》(第1版),许维遹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109页。

[B34]《周礼·地官·乡大夫》。

[B35]《周礼·地官·州长》。

[B36]《周礼·地官·党正》。

[B37]《周礼·地官·族师》。

[B38]《周礼·地官·闾胥》。

[B39]《周礼·地官·闾胥》郑玄注。

[B40]《周礼·地官·比长》。

[B41]《周礼·地官·遂师》。

[B42]《周礼·地官·遂大夫》。

[B43]《周礼·地官·县正》。

[B44]《周礼·地官·鄙师》。

[B45]《周礼·秋官·乡士》。

[B46]《周礼·秋官·遂士》。

[B47]《周礼·秋官·县士》。

[B48]《周礼·秋官·方士》。

[B49]《周礼·秋官·讶士》。

[B50]《礼记·中庸》。

[B51]参见程政举:《〈周礼〉所确立的诉讼证明制度考论》,《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B52]参见程政举:《〈周礼〉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考论》,《法学》2018年第4期。

[B53]《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版),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8页;程政举:《先秦和秦汉时期的集体审判制度考论》,《法学》2011年第9期。

[B54]《史记·周本纪》,《史记》第四卷。

[B55]《孟子·梁惠王上》。

[B56]《管子·牧民》,黎翔凤撰《管子校注》(第1版),中华书局,2004年,第2页。

[B57]《左传·成公十六年》。

[B58]《论语·子张》记载:“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B59]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第1版),中华书局,1992年,第94页。

[B60]《唐律疏议》(第1版),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页。

责任编辑:邓 林

The Integration of Pantheism and Cautious Punishment

— The Ideal Governing Model of the Rites of Zhou

Cheng Zhengju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design of Zhou Li,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land and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people′s livelihood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reasonable taxes, equal corvee and appointment of talents are the guarante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education. The occasion of social education is mostly in the assembly of residents. The smaller the number of residents organized, the more times of education. The main content of social education is national laws and decrees, "twelve moralities "and "three virtues in the township", and the specialized institutions of social education are Shi Shi, Bao Shi and Si Jian. Administrative officials and judicial judges at all level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apply for abstinence and implement education when they perform their duties. The eight punishments of the township, the five punishments of education, the sitting of Jiashi, and the entry into the surrounding land are the moralizing punishments. The principle of pursuing the truth of cases, the second trial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the collective trial and the "three reviews" are the system of cautious punishment and the embodiment of the though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The system desig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lightenment and punishment in Zhou Li still has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day.

Key words:the Rites of Zhou; pantheism; cautious punishment; Uto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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