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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树立与弘扬敬畏法律意识

2020-12-23宋友文雷冰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宋友文 雷冰洁

[内容提要]敬畏法律是对法治的尊崇和对违法必究的戒惧,是信仰法律的必要阶段和逻辑前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要提倡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明确敬畏法律意识的科学内涵和价值指向,进而引导社会成员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艰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完善,我们更应当以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抓好领导干部这一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群体。在此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规范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敬畏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宋友文,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雷冰洁,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自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提出“法律信仰”之后,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具有信仰法律的基础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如果说法律作为一种依靠外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权威和规范是否可以被信仰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那么在这场讨论背后所隐含的对法律之于社会生活的价值规范作用和定纷止争的权威性的肯定则是显而易见和毋庸置疑的。这恰好说明了敬畏法律这个命题的成立。事实上,信仰法律是敬畏法律的高级阶段,是敬畏法律发展到最高境界的表现。所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下,我们应进一步明确敬畏法律意识的科学内涵和价值指向,合理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敬畏法律意识,进而信仰法律。

一、 敬畏法律意识的科学内涵和价值指向

从传统语境上讲,“敬畏”及“敬畏感”最初来自先民对自然力量的未知恐惧,但其情感倾向在中西方文化中略有不同。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敬畏感”颇具宗教色彩,贯穿于许多宗教教义之中,体现为人对神灵的畏惧、信赖与崇拜。事实上,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法律何以被信仰时,就已经注意到西方法律的起源与宗教紧密结合,因而可以把宗教中的“敬畏感”带入法律信仰之中。这种由宗教强化了的“敬畏感”包含“惧”的成分,来自对一个神秘的、庞大的、不可言状的东西的惊奇和对比之中对自身如此渺小的惊叹,进而产生出顺应的情感,即一种被未知和庞大征服的淹没感。所以,敬畏和信仰总是联系在一起,具有十分相似的情感因素。

我国先民并未把对自然的未知恐惧归于神秘进而上升到可以影响族群生活、统治成员思想的普遍性的宗教信仰层面,相反,我们把敬畏引导到一种价值追求和人生目标上,转化为对极致美好事物的追求。孔子讲:“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1]如果说“畏天命”多少还有些对命即天定的顺从与无奈,那么,“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则体现出对主体修身养性、立德立言的要求,是对主体发挥能动性追求理想价值和人格的强调,表达的是尽人事、知天命的畅然,而不是消极地顺应天道。所以,在我国传统文化语境下的“畏”就不单单是“惧”,而是还包含一种由于对理想人格和道德的崇敬而产生的发自内心的时刻自省和约束的态度。在这里,敬畏和信仰由于主体对理想人格和道德的追求也联结在了一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敬畏”具有两层内涵:一是崇敬、敬重和向往,二是戒己、律己、戒惧和戒畏。一行一止、一扬一抑,看似矛盾,实则相得益彰。因此,很难说“敬畏感”是沿着由“畏”上升到“敬”或者由“敬”上升到“畏”的单一路径发展起来的,在很多情况下是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中国传统语境的创造性转换,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这种敬畏感和敬畏意识包含以下三层内涵。

1. 敬畏法律意识首先是对法律在定纷止争方面权威性的强调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敬畏法律意识的依托。尤其是在今天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当中,在守法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就更加必要。现代社会中法律权威性的实现已经不能再像传统社会那样建立在对神明的权威性和神秘性的警示上。在日常生活领域当中,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普遍认可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敬畏法律”不是惧怕法律本身,而是对保证法律实施所体现的权威性、强制性国家意志的敬重感以及在这一强制性约束之下触犯法律接受相应惩罚的必然性而带来的精神上、心理上的压力与震慑。社会学家涂尔干曾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2]所以,敬畏法律是主体对触犯法律后受到惩罚的不可抗拒性的清楚认知,并敦促自己、约束自身行为、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的自觉与体悟。

2. 敬畏法律意识在价值层面上是对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

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规约性存在,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实践层面上定纷止争的权威性作用与功能,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背后贯穿与传递了人类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理念的追求。因此,法律的价值更多的是精神指向的、超越性的,体现了人民的普遍追求与愿望。“法的价值的超越指向意义使法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们关于法的崇高希望、精神支柱和信念依托。”[3]这也就是为什么敬畏法律总是信仰法律的必要阶段和逻辑前提。因此,敬畏法律是对法律满足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用的认同,是对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维护的认同,体现着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理念的追求与向往。所以,引导人们树立敬畏法律的意识,就是引导人们将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法律体现的价值追求联系、融合起来,产生对法的价值认同。事实上,信仰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如此。

3. 敬畏法律意识的落脚点是引导人们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

主观上,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很多时候不是依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指令来展开的,而是由大量的习惯、风俗、惯例等支撑的。换句话说,人们在主观上还不习惯于把自己的行为划归在法律的管理与规范作用之内,或者是把客观上产生的守法结果当成惯例和习惯使然。在社会文化人类学领域的“分类”研究中,“分类对我们人类思考和认识这个世界、了解自己的生活空间以及其中的活动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将世界进行分类,既会赋予我们力量去行动和认知,同时也会限制我们,因为我们所能知道的、参与的、认知的、想要的、承认是有序的以及为之奋斗的,都由我们所采用的分类框架预先设定了。”[4]分类使我们每个人获得秩序感。一般来说,社会大众并不会把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自己的行为等安置或分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我们要做的是把这种秩序感和认知合理地引导到法律的范围内,使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自觉上升到法律的分类当中。因此,强调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和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不仅要在普法教育上下功夫,更要引导人们树立起“法的意识”以及“法的权威性”的意识,否则就很难避免知法犯法现象,也无法达到守法、用法的自觉。

总而言之,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基础,树立敬畏法律意识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明确触犯法律的后果。不过,如果说法律惩戒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人的不正当行为,那么树立敬畏法律意识则是以此为基础,追求在动机层面消除违法行为。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现代社会当中,我们要提倡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 当前敬畏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来,我们党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注重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不断在改革和创新中积累经验,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变,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可以说,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

不过,我们也应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建设当中一些突出的问题逐渐呈现出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5],当前树立敬畏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1. 传统人治思维依然存在,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就强调以礼而治,之后封建社会历朝各代也都不断加强立法,可以说,“法治”也是我国的政治传统之一。但是,这里的“法治”是“以法治国”,即把法律当作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论从根本上来说依然是人治思维的表现,对社会成员法治观念的影响很深。当然,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经由第三方实施、生效以及保障和维护的情况下,一些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也容易产生国家公职人员是以法律为手段来开展各项工作的错觉。这样,法律就被自觉不自觉地当成一种工具,只有在用到的时候才拿出来使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是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6]所以,从“以法治国”提升到“依法治国”,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备的法律知识从来都不是实现这一跨越的唯一关键的要素,是否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从而实现意识和行动上的法治自觉才是根本所在。但全民的法治自觉不是简简单单一时就能形成的。

2. 违法成本低造成违法违规的恶性循环,影响全民守法秩序的形成

“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也。”违法成本低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破坏全民知法、上下守法的良好秩序。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如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为节省所谓的行政成本、提升执行效果,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地对一些案件进行模糊处理,或者选择法律以外的不当途径来化解矛盾。这种做法不仅是对法律和自身职责的亵渎,更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纵容了某些日常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学者在对这种日常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成机理、性质及后果进行研究后指出:当这种日常性的违规行为形成具有行动和认知意义的违规文化,就“具有历史惯性、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从而使得对行为的调整和矫正变得极具挑战”[7]。立法与执法、司法间的脱节和矛盾会破坏法制宣传与法治教育成果,破坏全民守法秩序形成,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3. 知法与守法、用法、护法脱节

为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我国多措并举积极鼓励各项普法活动的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普法要最终落脚到守法、用法和护法的层面上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普及。“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高级官员不能说没有法律知识,他们当中有些甚至直接参与立法、司法相关工作,但依然在大是大非面前舍弃了正确立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黑恶势力无视法律法规、污染基层法治生态、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知法也会犯法,因为,守法用法的法治自觉不是依靠法律知识学习就可以完全实现的。所以,法治教育已经不能单纯地以增加法律基本常识和知识为目标,而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因为只有将法律从知识体系向价值体系转化,法治理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才能深入人心,才能被人们自觉践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我国法治建设中,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两个过程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教育要在价值引领上作出更多的努力。

三、 抓好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群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旧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完善和提升,我们更应当以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抓好领导干部这一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领导干部具体执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8]11如果没有敬畏法律的意识,那么就很容易走上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违法犯罪的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9]

1. 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8]6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把纪律摆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增强定力,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投身于人民事业中,投身于党和国家建设的事业中;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绝不以权谋私,敬畏人民、敬畏法纪、敬畏组织,做一个堂堂正正的共产党人,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牢记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与使命,真正地把初心熔铸成为人民服务的无限热情与信念,自觉把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当作奋斗目标。

2. 明确权力源于人民和宪法且要受到约束与监督

广大领导干部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日常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在观念上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人民,二是国家权力要受到约束。就前者来说,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既不是“君权神授”,也不是暴力取得,而是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宪法。所以,国家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制约,从而避免公权力危害人民利益。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肯定了巴黎公社制定的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措施,从国家本质的角度来看待公权力的约束和制约问题。所以,党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方式关系到对党、国家、人民之间关系的认知。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的指导下探索执政体制的重要经验。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广大领导干部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来处理政务与事务。这也就从治国理政层面深刻揭示了党员干部树立敬畏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 尊崇法治,自觉带领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建设全民守法、上下知法的法治中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非常关键。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是党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法治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彼此守法上的合作,“只有存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事实,才会产生对政府服从法律的信念。而公民履行守法义务的愿望和行动正是来自于这种信念的支撑。”[10]广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领导干部没有敬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就会影响公民对法律及其制定者、执行者的评价。换言之,社会成员的守法心理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守法行动之上的。因此,广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领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 在全社会形成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良好氛围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全民守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抓好关键群体的同时,在全社会形成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良好氛围就成为需要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着重培养和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提升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个文化体系,法治文化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即‘法治精神或‘法治理念,集中表现为对民主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的高度重视、充分尊重、不懈追求、科学构建、自觉恪守、坚决维护。”[11]因此,法治国家建设绝不仅仅是完善的法律法规,重要的还要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依循。因此,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就要求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起现代性的法律价值追求,摒弃落后的观念;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使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使守法用法的“小气候”汇聚成全民知法、上下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良好“大气候”。

2. 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合

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融会贯通和相互促进的。法治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法治建设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在逐步融入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之中。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做了具体安排,为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作出了重要探索。2018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为深入推动实现良法善治指明了行动方向、提供了基本路径。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12],为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总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既要靠良法,又要靠善治。社会治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使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

3. 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规范作用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但是法律效力的发挥归根到底还是要依赖于广大干部群众敬畏法律权威基础上的自觉遵守。所以,弘扬敬畏法律意识不是让社会公众消极地顺应法律,而是要使其对法律产生热情、期待、认同并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弘扬敬畏法律意识,发挥法治规范作用,不仅要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而且要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是说,公民要作为国家治理主体,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并自觉监督公共权力的实施,这是公民法治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还是人的现代化。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治理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只有在宪法的框架下和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動员人民、依靠人民、组织人民对国家和社会实行共治和管理,才能从人民民主的本质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13]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不论是违规意识的消除,还是践行法治的自觉意志的形成,都依赖于干群之间、群群之间的守法信任,依赖于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价值支撑。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因此,应以更加科学有效的途径,在全社会形成树立和弘扬敬畏法律意识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法治支撑和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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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奈杰尔·拉波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M].鲍雯妍,张亚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35.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9.

[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7]李娜.“积习难返”:日常性违规的生成机理及其后果[J].思想战线,2018(3):135-142.

[8]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10]郭忠.守法风险与守法信任[J].南京社会科学,2015(10):90-96.

[11]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6-14.

[1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13]李林.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法学研究,2014(5):3-17.

(编辑:杨增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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