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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社会职能的历史变迁与现实理路

2020-12-23夏敏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

夏敏

摘 要:纵观妇联组织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历史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双重影响下,使得妇联组织的职权界定仍存在一定盲点,严重影响了妇联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导致在妇女权益的维护工作中屡屡碰壁。基于此,本文就重点围绕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社会职能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社会职能;历史变迁;现实理路

引 言

在妇联组织的历史变迁中,其社会职能也在逐步发生着改变。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妇联组织社会职能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了由行政重心向维护妇女权益重心的转变。伴随妇联组织职权界定的逐步明朗,使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社会职能得以充分展现,在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等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价值。

一、基于历史长河中妇联组织社会职能的具体变迁

1趋于行政化的职能阶段。1949年中国妇联组织成立,发展至1978年这一阶段,妇联组织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行政职能方面,其工作性质主要是以党的中心工作为核心,并在成立初期參与了新政协筹备会议,充分展现出妇联组织的行政价值。从妇联第三四届章程中不难看出,当时妇联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以政治任务为使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各族工农劳动妇女和革命知识分子妇女为主体,广泛团结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三十年间,妇联组织的角色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对妇联与中共之间关系实现了明确,妇联成为了党组织与妇女群众保持联系的重要枢纽。其次,对妇联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加以明确,纵观建国后的前30年,妇联成为了一个具备政府性质的机构组织,其行政经费以及业务活动经费基本是由政府拨款获得的。虽然妇联组织是属于非营利性的机构,但其组织机构编制和实际运行方面都和政府部门异曲同工,所以妇联组织在当时被划分为准政府机构。最后,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能不够清晰。虽然在《共同纲领》种明文指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在具体章程中也指出了“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条例,但是在实际的妇联工作中,其仍然是以政治任务为核心内容,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并不明朗。[1]

2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逐渐凸显。步入改革开放时期,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方面渐渐清晰。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妇联应该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2]在妇联第六届章程中逐渐有了对职责的清晰划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在此之后的妇联章程中也都针对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职责给予了明确的体现。基于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妇联组织的角色转变原因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其一,妇联组织的“合法化”趋势。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使得当时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妇女组织,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和中国人才妇女人才工作委员会等,它们都是代表了不同阶层的社会女性。发展到2004年,在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妇女社会团体就有1762个,妇女组织的逐步壮大使其逐步迈向合法化的发展趋势。其二,深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感染,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成为了中国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基石,使妇女群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在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阶段,成立了“非政府论坛委员会”在内的五个职能委员会,同时将非政府组织的相关概念带入了中国。在非政府组织概念的强烈感染下,使妇联组织充分意识到自身服务的主体对象应该是广大的妇女群众,妇联组织社会价值的明确实现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职能的逐步完善与优化。

二、完善与优化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社会职能的具体措施

1行政角色与维护妇女权益角色的联合发展。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使得妇联组织与党及政府之间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成为了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重要枢纽,这也体现了妇联组织职能的多样化特征。然而,正是历史环境下对妇联组织的深入影响,使其在维护妇女权益职能方面有了一定的政治优势。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对行政角色与维护妇女权益角色的紧密结合,来实现行政角色对维护妇女权益角色的有效服务。比如说,妇联组织在立法建议以及政策倡导方面都发挥着一定作用,这就意味着妇联代表能够在全国人大以及全国政协会议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在倡导性别平等的过程中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针对中央、省、市等不同级别妇联组织的紧密联合,构建了强大的妇女组织网络,使妇联组织的职能得到了更加全面的展现,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职能价值。[3]

2充分挖掘出妇联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所谓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在享有行政权的同时又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并且还可以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政府的深入改革下,使得政府的部分职权逐渐交付于社会其他组织来行使,基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推动了政府的深入改革,这一历史转变,使得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担负起更多的职责。在妇联组织被赋予行政主体资格之后,不仅确保了人员、经费和组织发展等外力支持,还逐步明确了妇联组织的职能范畴,使其将工作的核心逐步转移到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为倡导男女平等贡献出自身的力量。

3对妇联组织的职权加以明确。针对社会的转型阶段,为了充分挖掘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价值,就必须对其进行法律权益上的明确,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妇联组织职权界定的不清晰,严重阻碍了妇联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解决:首先,对妇联参与制定关乎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文指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4]应将其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修改为应当有妇女联合会的参与。将触及到妇女权益的相关问题落实到法律法规中,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妇女的正当权益,使妇联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令妇联参与制定关乎妇女权益的法律法律的实际效力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其次,对妇联组织的监督职权加以明确。对此,应将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接受投诉权和建议权等法律规定明确为妇联组织的职权,这样可以确保妇联组织实际工作的顺利实施,妇联组织职权的清晰化可以使其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为广大的妇女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服务。最后,对妇联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明确。在妇女权益受到任何侵害后,妇联组织除了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之外,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具备相应的诉讼权,妇联组织便可以以诉讼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实际的诉讼环节中,为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争取正当的法律权益,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

结 语

综上所述,妇联组织对维护妇女正当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妇联组织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加强对其职权的明确,使其社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造福于中国广大的妇女群众。

参考文献

[1] 彭丽敏.积极推进妇联承担公共职能转移的思考[J].政策,2018(11):46-47.

[2] 丁芳. 新时期妇联组织创新发展的路径选择[D].山东大学,2012.

[3] 王敏. 我国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强化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2.

[4] 张洪林.论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社会职能的历史变迁与现实理路[J].求索,2012(0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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