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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

2020-12-23宋红梅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刑法个人信息保护

宋红梅

摘 要:在有关法律条文的实践过程中,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和有待完善的问题,使得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成效遭受阻碍和制约。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原则进行分析阐述,对现阶段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发展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改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问题

在当前信息时代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采取科学合理的利用措施,对于提升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推动市场经济机制发展等均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在信息时代的整体背景下,近年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屡见不鲜,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形成严重侵犯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定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严重影响。针对出售和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法保护的工作是我国在信息时代发展过程中长久进行的一项工作内容,2009年2月28日我国实施《刑法修正案(七)》并在第七条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规定,继而在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在2017年颁布实施《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法律对于明确侵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范围、保护标准等均提出了明确规定。然而总体来看由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快速性和复杂性,以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律实施的时间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导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各项条律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适应的地方。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原则

1.1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基于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传统儒家思想在人们生活中的深入应用,使得以往封建社会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并不看重。然而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获取渠道相较以往更加容易,也因此在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开始逐渐性的习惯于对他人信息的窥视。虽然这种窥伺多见于网络环境中,然而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息息相关,网络环境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丢失、窃取和被利用,也会反映到现实环境中,对于信息被泄露的公民造成现实伤害;其次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人们生活工作更加便捷舒适的同时,也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埋下了安全隐患。尤其是人们在使用各种网络软件的过程中基于软件要求不可避免的注册个人信息,一旦上述信息被泄露则很有可能导致人们遭受信息骚扰、电信诈骗等。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开展的网民权益保护调查工作结果显示:仅在2016年年度范围内我国共有6.88亿网民遭受到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的骚扰,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经济损失超过900亿元。尤其是2016年山东省临沂市徐玉玉同学,在前往大学的途中由于接到诈骗电话导致近万元学费被骗走,最终含恨离世。这一恶性事件对当时的社会氛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也正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进而被非法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原则

首先在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原则。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罪民的相关规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罪名的犯罪客体与其紧邻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犯罪客体具有同一性,也即犯罪分子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过程中其侵犯的对象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有效掌控的法律权利,所以公民本身作为权利主体时对个人信息的掌控、支配和使用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项重要特征。也即公民可以自由地对个人信息进行自由的处理和使用,只要不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造成威胁和侵害,则其处理和使用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正因此,犯罪分子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过程中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认定对方的侵犯行为属于犯罪且需要以民事侵权对案件进行评价判定;其次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人格权益优先性原则。当前法律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权益究竟是何种权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复杂客体解说理论、公权机关以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权利等等。然而本文认为在刑法典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范围内,因此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所保护的权益对象应当属于公民信息所对应的人格权益范围内,也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主旨。也正因此,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过程中,要积极遵循人格权益优先性的原则,以此确定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发展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纵观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来看,在经历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诸多法律建设和发展阶段以后,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律条文相较最初阶段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已经由以往的“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由最初的“特殊主体或一般主体”变更为“一般主体”,犯罪行为由最初的“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窃取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变更为“违反國家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窃取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也由以往的“情节严重”发展至“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特殊主体从重”。在2017年《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针对之前刑法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再次解释和完善,尤其是对其中存在原则性问题的、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定罪量刑问题采取了具体化的量化解释,对于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效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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