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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分析

2020-12-23牟钤川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外部性共享单车

摘 要:作为解决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难题的工具,共享单车凭借灵活便利的属性,自诞生起就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共享单车引发的诸如拥堵问题等的负面新闻也越来越多。实际上,共享单车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一种“负外部性”。外部性作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场景之一,正是市场配置资源局限性的一个表现。本文将以共享单车这一具有共享特征而又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实物为例,论述外部性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对资源配置的负面影响,并提供简单的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市场失灵;共享单车;共享经济;外部性

一、外部性下市场配置资源的不完美

所谓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选择会对社会产生影响,而自己并不需要承担社会影响的成本,也无法获得社会影响的收益。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外部性最大的一个特征在于经济行为外化成本或外化收益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给社会带来好处而自己不能获得补偿,这就是正外部性;行为给社会带来坏处自己又无需承担这一成本,这便是负外部性。本质上,外部性都是行为人行为的成本收益不对等问题。

外部性之所以会导致市场失灵,在理论上很好理解。我们知道,在市场上,消费者根据商品价格确定自己的支付意愿,厂商根据出售产品的价格确定生产决策,因此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和保证了市场的有效配置。但根据上文对外部性的描述,当存在外部性时,行为人行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受益与社会收益便不再对等,因此成交价格无法反映消费者应该面临的真实支付意愿和厂商应该付出的真实生产成本。从而,生产与消费的自发均衡便不再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

(一)、共享单车的经济特征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的共享经济形式,在解决消费者“最后一公里”出行和企业资源低效率使用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从经济学角度讲,共享单车具有两大特征:

一方面,从共享单车的运营过程来说,共享单车模式的兴起依赖于闲置资源、使用权、连接、信息和流动性五个要素的齐备——共享单车出现在2016年之后而没有在之前的原因,正是在于这个时候社会才有了智能手机和通讯网络带来的连接、信息和基于此大数据信息的车辆的流动性配置;其次,共享经济的实现需要规模效应,共享单车行业最终只剩下几个巨头厂商的原因便在此;最后,共享单车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在这里供给与需求会相互促进形成网络效应,一方参与者越多另一方收益就会越大。

另一方面,从共享单车本身来说,首先其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共享单车的实际是,消费者虽然付费使用共享单车,但共享单车仍然所有于企业。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共享单车才有共享的基础;其次,共享单车使用状况易受监控。共享单车由于出卖的是使用权,因此其使用状况是应该受到监督的,否则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造成共享单车企业失去竞争力和成本增加;最后,对共享单车的需求是普遍的。城市大量聚集的居民,上下班巨大的通行需求同时也提供了共享单车所面临的广阔市场。

(二)、共享单车的负外部性

前文所述,共享单车具有各种特质,并凭借这种特质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股极其有活力的经济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虽然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最后一公里”出行和企业资源更有效利用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影响,来自于共享单车的外部性,一方面产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一方面则产生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

1、共享单车的生产负外部性。所谓生产的负外部性,指的是企业或者厂商的生产过程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大部分企业的经济行为都会有社会影响,这本身并不特别。只是在外部性理论下,负外部性会以一种享受收益却不付出成本的形式产生企业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这才是企业负外部性的特殊之处。

第一,共享单车企业会以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方式扰乱行业或市场规则。共享单车之所以能兴起,一定是因为共享单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而这种对需求的满足能力又是其他交通工具不具备的。共享单车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有三个,即产品优势、制度优势和成本优势。

第二,共享单车企业的产品优势是共享单车本身特征赋予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意味着消费者现在只需要购买骑行服务而不是骑行服务工具即自行车本身,即消费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达成出行目的;而易受监控则意味着,相比传统自行车或者承担“最后一公里”功能的三轮车、两轮车等,共享单车可以实现灵活的区位调度而无需将自行车放置于并没有多少需求的区域,从而实现迅速发现市场需求变动并更好满足之。第二,共享单车企业的制度优势,是指共享单车企业通常将自己定性并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为“服务平台”。这样,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规避原本集自行车生产、售卖或者租赁为一体的自行车企业所需要面临的繁杂行政审批手续,比如消防、环境、安全、卫生和工商等,从而更快实现完成商业过程的目标。第三,共享单车的成本优势。共享单车企业的成本优势一方面来自制度优势所节约的行政费用,另一方面来自于作为线上“服务平台”所节约的实体企业必须付出的房租和固定设备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制度和成本这三大优势,其实并不来自市场竞争。共享单车之所以能具备以上这些优势,是因为共享单车不需要或者规避了为创造这些优势的条件而应当付出的各种成本。一方面,與一般企业将产品展览或放置于需付出租赁费用的实体门店内不同,大量共享单车的安放地点都是市政公共区域甚至城市商业中心区,而这些区域在经过申请得到审批后又不需再为此付费。毫无疑问,其他企业由于在企业性质和营业活动的定性上并不“投机取巧”,获得不了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之所以灵活,是因为通过技术手段获得了消费者的海量消费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擅自无成本地使用了这些信息,如位置信息、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总之,这些企业构建竞争优势的过程,紧密地伴随着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共享单车企业以不自觉的方式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不公平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决策模式决定了其对非目标市场的忽视。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表现为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某一个地域市场的进入和扩大规模或者退出和收缩规模。对比一、二线大城市、非一、二线城市和乡村地区,毫无疑问人群更密集、收入更高、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和现代社会文明素养更高的城市区域,尤其是一、二线大城市更适宜共享单车企业发展,也更容易成为其目标市场。而在乡村地区,一方面人们居住分散不具备共享单车的投放条件,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价格更敏感从而消解了共享单车企业的部分价格优势。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因素,共享单车企业基于市场情况,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不会在广大乡村地区甚至一些人口较少的小城市开展其业务。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企业对非目标市场的忽视会形成或加剧隐性的社会不公平。

我国的互联网普及呈现一种“数字鸿沟”现象——从互联网接入情况来看,《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地区在网民规模、互联网普及率等方面差距还很大,农村网民规模为2.01亿人,普及率为34%,城镇网民规模为5.5O亿人,普及率达69.4%[转引自罗小燕、黄欣荣《从负外部性看共享经济对传统经济的挑战》,管理纵横,2018(05)]。毫无疑问,网络连接的好处,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截然不同。由于享单车的发展对互联网技术和网络普及高度依赖,这种“数字鸿沟”——新技术红利的普及差距——现在再一次地以共享单车这一形式得到扩大。

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某一个地域市场的进入和扩大规模或者退出和收缩规模,本来市场自发行为。然而,当企业的产品是公共品或者具有一定的公共品特征时,企业对某一个市场的放弃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平。毫无疑问,共享单车便是可以作为准公共品来看待的,或者说至少是具有诸多公共产品特征的——在非竞争性上,共享单车由于其投放规模通常较大,是可以容纳多人同时享受共享单车的骑行服务的;在非排他性上,由于使用权与所有權分离以及骑行服务的单次定价比较低廉,在使用群体上价格不足以形成一种消费壁垒。因此,共享单车企业放弃广大的非一、二线大城市市场,看似是市场行为,实际上,却由于企业使用了社会资源而未提供具备公共品特征的服务造成社会的城乡区域之间的不公平。

2、共享单车的消费负外部性

共享单车引起的另一负外部性来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即消费的负外部性。

第一,共享单车的消费过程会产生对公共资源的无意识侵占和对交通的阻碍。共享单车对于其目标消费者群体而言,最大的优势也许不是价格低,而是其便利性与灵活性。即相比驾驶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而言,共享单车能随时随地开始和结束。而共享单车企业,为了提高其灵活性,会选择比竞争对手和同类共享单车企业更大规模的车辆投放。这类过量投放,实际上早就开始形成对公共空间的侵占——在城市地铁站、各大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地,并不难见到大量的共享单车随意停放进而堵塞道路和阻碍交通。

第二,共享单车的消费过程还会产生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原本指的是在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由于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自己便会出现无顾忌地选择能带来更高效用的更高风险的方案的行为。其本质内涵,是对于非自我负担的潜在的损失的放任。从这个意义来说,共享单车由于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消费者消费过程不再有爱护车辆的激励,自然也就出现了道德风险。

第三,伴随道德风险,共享单车的消费过程会产生文明与安全双重问题。消费者不爱护共享单车的行为,必然表现为骑行过程的不规范不安全。因此,消费者放任自己不爱护自行车地骑行这一败德行为不仅损害自行车本身,更为重要的是,会危害消费者本人、道路行人和机动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消费者不爱护共享单车的行为,在骑行过程之外也存在,这就是对共享单车的侵占和损坏等——由于共享单车是一种“共享资源”,因此必然地,会存在对这种“免费资源”的私占等行为。而这种行为放大到社会,会构成一股社会不文明。

三、共享单车负外部性的解决办法

针对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主要有政府管制(税收)和市场自发(产权)两种。前者着眼于通过增税或者补贴,使得企业的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趋于一致;后者则主要着眼于通过确立各种商品的所有权,从而确保所有交易都包含价格对产权的购买这一过程。

就政府管制的办法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增税使得企业负担使用公共空间等的成本,消除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以解决生产的负外部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消费者设立惩罚金额制度以规范其消费行为,避免其败德行为;就市场自发的办法而言,则可以通过确立公共空间、有序交通和文明社会的权利归属,并在消费者与企业和政府之间进行以货币或者其他补偿方式为基础的协商,将共享单车引起的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内化解决。

参考文献

[1] 张新文、戴芬园。共享单车的外部性及其治理[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2] 郝身永。共享经济视域下的共享单车治理创新[J]。求实,2018 (3)

[3] 朱富强。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J]。南方经济,2017(7)

[4] 陈家桦、黄慧娟。共享单车运营中的负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研究[J]。流通经济,2017(33)

[5] 罗小燕、黄欣荣。从负外部性看共享经济对传统经济的挑战[J]。管理纵横,2018(5)

[6] 吴诺亚。西方外部性理论的发展[J]。时代金融,2018(7)

[7]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作者简介:牟钤川(1994—),男,汉族,四川宜宾市人,学生,经济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企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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