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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代刺配刑罚制度

2020-12-23吴佳伟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摘 要:刺配刑是宋代的一种较为特别的刑罚,集杖刑、刺面、流刑于一体,且被广泛适用,成为一种常用刑。刺配作为宋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宋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可从历史渊源、适用对象、刑罚执行三个方面对刺配进行探析,并总结刺配刑罚所形成的影响。

关键词:刺配;杖刑;刺面;流刑

一、刺配刑罚的渊源

刺配刑是宋代确立的一种特殊刑罚,将黥刑、杖刑、流刑加以融合,形成三刑合一的刑罚,实质上是对判处主刑为流刑的犯人,并附加施用杖刑和黥刑。其中的“黥刑”带有耻辱刑性质,让犯人的受刑痕迹暴露出来,就是要让犯人在别人异样的目光中感受耻辱。[1]刺配这种用刑方法最早可追溯到唐朝。在唐代已经产生了流刑犯附加杖刑的制度,有关唐朝法律的文献对此有记载,例如《旧五代史·刑法志》记载:“自大中以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而刺配流役的刑罚方法正式创立的时间大概在五代时期的后晋天福年间。《文献通考》载道:“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后晋律法承袭了唐代的“加杖流”,并恢复“墨刑”,将两者进行结合形成了刺配制度的雏形。后晋时期,在适用该刑罚之时刺面和杖刑并不并用,或“决杖流”,或“决配流”。通过对前朝相关刑罚的继承与发展,形成了宋代的刺配之刑,即杖脊、配人、刺面三者合一,一人之身因一事之犯而受三刑。

二、刺配刑罚适用的对象

刺配刑罚起初主要是针对那些减死贷命的的罪犯,《宋史·刑法志》记载:“配隶之人,盖有两等。”一类是“斗殴杀伤”的乡民,一类是“犯脏贷命”的官吏。此外,从史料中可以得知,对于盗贼类犯罪,也广泛使用刺配刑罚予以处罚。因此宋代刺配刑罚适用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其一,盗贼。《宋史·刑法志》记载:“奴仆盗主财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又如,景佑二年(公元1035年),修改盗贼之法,凡在京城“持杖盗窃,得财为钱四千,亦刺为兵。”其二,斗殴杀伤之人,《宋刑统》中本有“斗杀当死”的规定,但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官吏往往引用司法惯例将其免死,改判刺配之刑。《水浒传》中,武松斗杀西门庆,被判处武松刺配两千里之外。其三,犯脏官吏。宋代曾用刺配这一严刑惩戒官吏贪污受贿等脏罪,如天升初年(公元1023年),平羌县尉郑宗谔因受贿被处死刑,后遇大赦减死为刺配,流放到安州。[2]后因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对犯脏官吏判处刺配刑罚时,只处流刑,而不在加以杖刑和黥刑。

三、刺配刑罚的执行

宋代的司法行政机关刑部和监察机关御史台负责刺配刑罚的执行。刺配之刑的执行中,要么杖刑、刺面、流刑三刑都用,要么免于杖刑,刺面并流放远方。三者的执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在三刑都用的情况下,杖刑首先执行,然后依次执行黥刑和流刑;对于免于杖刑的情况下,则先刺面再流放他地。权宁远寨主翟士良判处“免真决,刺面除名,配沙门岛”。这里免真决即免除杖刑执行,然后刺面,再流放到沙门岛,该判处正是刺配刑罚适用存在顺序要求的体现。此外,三刑当中的每一种刑法都有其要求。

杖刑的执行。在宋太祖初年,为了消除五代时期刑法的严苛,宋太祖下旨制定折杖法,使得杖刑成为一种代替封建制五刑的刑罚。笞、杖、徒、流四种刑法可以折合为杖刑,笞和杖折为臀杖,徒和流折为脊杖,数量一般为五到二十下,刺配的杖刑,与之相似。《水浒传》中林冲被刺配沧州,脊杖二十;杨志被刺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脊杖二十。

刺面的执行,刺面作为黥刑的翻版,依据犯罪的种类和情节的轻重,所刺的部位、内容、深度亦有不同。刺面的部位分為耳后、额角、面部三处。所刺的内容有刺字和刺图之分,刺字反映的内容包括罪犯所犯的罪名、流配地点,服役的种类。刺图又分为方形、环形、圆形三种。刺面的深度一般不超过五分,根据流放距离的远近,也有适当的加减,如刺配本州城的刺四分,刺配牢城的刺五分,刺配登州沙门岛的刺七分[3]。

流刑的执行。依据罪犯的罪行的轻重决定刺配距离的远近。在押送罪犯前往配所的过程中,罪犯需要戴上枷锁。刺配的地点主要在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和广南地区,从宋高宗开始,又多刺配到广南四州和淮、汉、川等地,但到宋度宗以后,流放没有固定方向,权宜而定,但向南流动则是大的趋势。[4]犯人被刺配到他地,必须从事体力劳动,许多大型工程中的大部分劳动力都是被刺配的罪犯。刺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口的南流,这对南方的开发起到了帮助作用。

四、刺配刑罚的影响

刺配虽然具备肉刑和耻辱刑的性质,从表面上来看,是封建社会法制的倒退,是人类文明的倒退,但笔者认为,对刺配刑罚应当一分为二地予以看待,它既有显而易见的弊端,也有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刺配刑罚的梳理,可以得出刺配的如下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积极影响。首先,刺配刑法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宋代社会稳定。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土地私有化的程度也得前所未有的提高,国家允许土地买卖流转,土地兼并问题严重,大量农民成为了依附于地主的佃农。[5]社会剥削不断加重,导致社会阶级矛盾激化,社会稳定受到冲击,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需要严刑酷法予以威慑。此外,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腐败,官吏贪污受贿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了肃清官吏,需要严刑惩戒贪赃枉法的官吏。宋代继承和发展五代时期的刺配刑罚,迎合了宋朝政治需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王朝统治和国家稳定。其次,刺配刑罚有效地弥补了宋代刑罚体系的缺陷。宋代实施折杖法,将原来的五刑体系直接转化为杖刑和死刑,这样刑法体系显得轻重失衡。对于部分犯罪,处杖刑,则太轻,处死刑,则太重。刺配刑罚,是介于杖刑与死刑之间,可以有效地弥补该刑法体系的不合理性,刺配刑因此被广泛运用于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其三,从某种程度上看,刺配刑罚体现了统治者的“恤刑慎刑”的思想,大大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肉刑虽有残酷性,但相对于死刑而言,可以说是一种宽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刑减刑的思想。

消极影响。首先,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刺配刑罚的刺面使得罪犯留下了无法消除的罪犯耻辱印迹,导致罪犯常常遭受常人的排挤与鄙视,使得罪犯内心阴影较大,无法正常融入社会,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情况,从而增加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其次,刺配刑罚加重了国家刑法执行负担。刺配的执行,需要将罪犯流放到外地,在流放的途中,需要军士和衙役进行长途押解,奔波劳累,这给押解的军士和衙役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量和艰辛。罪犯被押送到配所后,还需要大量的官兵进行监视和管理。刺配的执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结 语

宋代的刺配制度是宋代司法中的特色,在宋代被广泛应用。刺配刑罚虽有肉刑与耻辱刑的因素存在,但应当立足当时的社会环境,辩证地看待对刺配刑罚。宋代刺配刑罚的确立和应用既是法的继承与发展的体现,也是封建君主专制背景下宋王朝巩固统治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杨鸿雁:《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J].《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 《宋史·刑法志》[M]。

[3] 原立荣:《“刺配”刑罚小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第2008年第2期。

[4] 林洋:《宋代刺配制度考析——兼论肉刑复活的原因》[J].《长江大学学报》2015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吴佳伟(1996—),男,汉族,籍贯:湖南省平江县,湘潭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传统调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