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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角度下关于偷换支付二维码行为的认定

2020-12-23吕蒙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认定盗窃罪诈骗罪

吕蒙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支付方式的发展与普及,利用移动支付的漏洞所产生的恶意案件也逐渐增多,这对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制度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在这些案件之后,如何从法学角度对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进行定性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目前,针对偷换支付二维码的法学定性主要集中在盗窃罪和诈骗罪这两个方向。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并从法学的基本定义中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阐述对于偷换支付二维码行为的法学定性并分析其原因。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认定;支付二维码

在科技的发展之下,新型的犯罪行为也逐渐凸显,给现行的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例如,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就是支付方式的创新下所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学定性是量刑的基础[1]。因此,如何对偷换支付二维码行为进行法学定性也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一、案例分析

随着科技的进步,目前在二维码支付已经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所谓的使用二维码支付,就是指消费者通过扫描商家所提供的支付二维码而进行支付的一种方式[2]。近来,在社会上出现了多起的偷换支付二维码而使得商家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案件陈述:嫌疑人A在某日晚将某商家B的收款二维码偷偷更换为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导致次日商家B的营业额收入全部进入到A账户中。截止在B商户发现时,已有B商户的营业额80000元进入到A的账户。在嫌疑人A抓获之后,如何对A的行为进行法学定性成为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论。

目前,法学界学者对于偷换支付二维码的法学定性讨论主要集中在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个方面。以下将针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法学定义展开讨论,对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进行法学定性。

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从主观上来讲,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所使用的方式是欺骗的行为,通过欺骗的行为让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受到经济损失的一种行为。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起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4]。从主观上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所使用的方式是公然的通过暴力或者类似方式进行窃取或者占有,是的受害人造成损失。

从这两者的法学定义上来看,两种罪行中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所使用的方式不同。诈骗罪主要是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的行为让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而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因此,给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进行法学定性的根本就在于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是属于欺骗隐瞒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还是一种公然窃取的行为。

三、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的法学定性

如同上文所述,从法学上界定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是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最为主要的是分析该行为是否有欺骗隐瞒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从盗窃罪和诈骗罪这两者之间最为核心的区别来看,可以讲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从法学上定性为盗窃罪。

1. 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是盗窃罪。诈骗罪最为主要的方式是通过欺骗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并且对财物进行处理而造成损失的一种行为[5]。从这个案例中来看,在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中,虽然嫌疑人有欺骗,隐瞒真相的行为,即通过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让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但是在其中的关键行为即“受害者对财物进行错误处理”并没有发生,也就是受害者营业额8000元的损失并不是通过受害者本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财产,而是通过消费者的正常支付行为到嫌疑人的账户,因此嫌疑人对受害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盗窃罪的定性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在行为的平和性,是否通过平和的手段对受害人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从该案例来看,嫌疑人通过偷换支付二维码这种行为对受害人的财物采用平和的手段。因此,嫌疑人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对商家即受害人来说构成盗窃罪。

在此案例中,还有另外一组关系容易受到忽视,即嫌疑人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对顾客来说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在这个案例中,顾客与商家之间有约定俗成的支付契约,并且通过支付二维码的方式完成了支付的行为并且获得了相应的商品,因此,顾客并未受到损失。但是顾客并不知道支付二维码已经被更换,也就是说嫌疑人通过更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欺骗顾客,是使得顾客错误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虽然在这个案例中,顾客完成支付之后得到了相应的商品,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损失主要是由商家所承担。但是根据刑法的定义,无论是否产生实际的损失,侵占行为已经发生即可进行刑法意义上的定罪。因此,从这个行为过程来看,嫌疑人更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对顾客构成了诈骗罪。

2. 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犯罪行为程度的法学定性。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罪,但是如何该犯罪行为程度进行法学定性还有值得讨论的内容。一般来说,盗窃罪的犯罪程度定性主要是从盗窃金额以及盗窃行为的恶劣程度。

从盗窃金额来看,实际产生的侵占金额为80000元,从数额上来定性可以定义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定性的话,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是否属于多次盗窃行为[6]。从实际的行为上来看,嫌疑人所侵占的80000财产是通过顾客的多次支付行为而产生,那么多次支付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多次盗窃”的定义为两年内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其中包含了已处罚以及未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此案例中的多次支付行为可以构成多次盗窃行为,但是嫌疑人在此案件中主观上并没有多次盗窃的认知,因此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盗窃巨大数额的盗窃行为。另外,此案例中的支付行为是连续性的,而不是一种客观上的多发性行为,因此应当将此案例中的连续支付行为定性为一个整体,在法学定性中定义为一次性盗窃巨大财物。假如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更换一家或者多家商家的支付二维码窃取财物,则可以定性为多次盗窃。因此从此案例的侵占金额来看,法学定性中属于一次性窃取巨大的金额财物的盗窃罪,并可以根据这个具体金额进行量刑。

结 论

当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在挑战着我国的司法制度,需要我国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行為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中的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义应当可以定性为一次性窃取巨大金额财物的盗窃罪,应当根据其金额以及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不断提升,可以预见的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这也是促进法治完善,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吴情树,许钟灵.论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以“偷换二维码案”为视角[J].海峡法学,2020,22(02):64-71.

[2] 李岚.移动支付下“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1):76-80.

[3] 郑怡.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J].法制与社会,2020(02):43-44.

[4] 魏小健.关于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犯罪之定性[J].河北农机,2020(01):111-112.

[5] 王刚,王洪坤.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的刑法定性分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05):47-50.

[6] 王康辉.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学识别[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1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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