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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封建政权财政收入比较研究

2020-12-23黄铖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

黄铖

摘要:中西方封建财政收入在来源及结构、税权的归属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原因为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政权组织下封建政府执行力的不同。随着王权的加强,西方封建财政在制度上表现出集权倾向,在结构上向中国趋同,这一现象揭示了封建财政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是共同发展的,此关系反映了中西封建财政差异的实质是君主专制的发展进程差异。

关键词:封建政权;财政收入;中西比较

财政为庶政之母,作为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政治实体,政权为履行其职能或实现其需要,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征收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这一经济过程,便是所谓的财政收入。封建时代的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复杂,根据财源分类可分为租税收入、专卖收入、财产收入、贡献收入及各类杂项收入。而租税又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征得收入的统称,其根据税收性质,又可分为消费税体系(如关税)、收益税体系(如田赋与商业税)、人头税体系(徭役一般可视作一种劳役形式的人头税)和财产税体系(如算缗)[1]。中西方封建社会除在经济范畴作为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外,在政权组织、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以封建政权为主体的财政收入方面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中国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中国的封建财政收入包括赋税、专卖(即禁榷)、贡献(后并入赋税)、卖官鬻爵、均输、山泽等类型,其中农业租税(包括人头税与田赋)、专卖和工商税长期实行,在封建财政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尤以农业租税为财政收入基础。唐宋以后,专卖与工商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不断上升,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农业租税以田赋和人头税为主体,建立在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自秦汉的“黔首自实田”的土地自行申报结合乡级官吏审定核实上报汇总,至明清两代政府开展全国性的户籍土地普查,中央政府对于户籍和土地开垦情况表现出极度的敏感性,在赋税征收层面上官田往往与私田并轨。诚然,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封建皇权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倾向尚不甚强大,豪强大族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特权,政府亦实施有利于豪强地主的轻田赋而重算赋(人头税)的赋税制度。依靠豪强世族而建立起的东汉王朝甚至在与地主豪强争夺赋税的“度田”斗争中沦于不利地位,“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实,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赢弱,百姓嗟怨,遮首号呼[2]。”传统的租赋制随着汉末割据战乱而解体,东晋仰赖门阀士族而生存,形成门阀政治,在门阀的压力下实行单一的人头税,不分等级,极尽剥削之能事,并侨置州郡县,分黄白册,给予北方世族赋税优惠地位。虽通过土断,政府财政收入得到改善,南朝也通过任用寒门、宗王出镇抑制世族,但门阀制度的经济超然地位得以延续。北朝作为中国政策的出口,其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赋税上实行租庸调制,形成“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三位一体的赋税结构,仍以丁身为主要征税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唐代均田制仅规定土地持有上限,而非国家主导土地分配,于是随着土地再次向地主官僚手中集中和包佃制的兴起,建立在国家对丁男的控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瓦解。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以户税和地税取代租庸调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已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3]。”两税法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难以抑制,国家对人身的控制力难以恢复,因此成为我国赋税由税丁转向税产的重要里程碑,为后世王朝所沿袭。此后经由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向明代的一条鞭法过渡,乃至清代摊丁入亩,废除丁银,封建王朝伴随着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加强,转而去谋求对于土地的清查与征税。其体现了中国封建赋税由人头税、户税向土地税、财产税转变;税收内容由劳役、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变的总趋势,是适应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的制度调整,也表现了政府对土地控制力的增强和征收收益税的合理化倾向。

专卖是财政收入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受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影响,中国封建政权历代的工商税具有不连续性和不规范性的特征,更加倾向于以官营专卖的主要形式,直接经营商业以牟利。实行专卖有两大目的,其一,专卖减少了政府对土地租税的依赖,实现“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目的;其二,专卖得以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与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转化,加强政府对于工商业的监管。中国封建政权专卖始于汉代的盐铁酒专卖,不实行专卖的时期则对商品课以重税,汉代市税尚未纳入国家财政,被用于诸侯王的供养。隋至唐中期不行征税或专卖,亦无矿税与关市税,允许市场自由流通,鼓励商业活动,但随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瓦解与安史之乱,唐廷失去地方控制力,财源仅系于四川与江淮,于是先后恢复商税与专卖,尤以茶税为最,举天下山泽之利不过7万余缗,不能当一县的茶税,可见茶税收入在财政上所占的重要地位。在宋代,禁榷(即专卖)更是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5%[4]。”商税亦名目繁多,征税对象至于日常用品,收入几与两税等同。专卖及商税为后世朝代所沿袭,在明代,国家通过对商业的调控将商人纳入国家政治生活,以盐引的形式引导商人为明代边防供粮,缓解其粮食压力。但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的儒家-农业-官僚的国家建构始终将商业居于次要地位,商人群体也存在较强向官绅转化的意愿(除闽浙等地自发的海商外)。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对于商业的干涉之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未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结果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

二、西欧封建财政收入发展沿革概述

西欧封建政权财政收入名目繁多,长期存在且稳定的部分大致可分为赋税、先买和土贡三类,不同于中国皇权至高无上背景下官私田一视同仁的全国性赋税摊派,西欧国王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西欧赋税有国王作为封君向封臣征收的封建税和作为国君向全国人民征收的国税之分。然而以王权的强化程度为分野,封建社会早期与晚期财政收入的特征有显著差异,主要表现为封建税和国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变化。

封建社会早期王权软弱,即所谓“割据时期的君主制”。以实物地租在法国的征收为例为例,“最普遍的有‘实物税,这是附着于土地的赋税,可以看作是早期罗马公共赋税的残余。很多地主把这种税收据为己有,但有时也交给地方诸侯或交给其他享有该项权利的人[5]。”可见各地封建领主处于实质独立的地位,法王无法有效执行全国性赋税征收,往往仅能要求封臣履行兵役义务。再以英国为例,公元991年,国王埃塞尔雷德在马尔登战役后首次通过贤人会议征收丹麦金(danegeld)以贿赂入侵的丹麦人,后演变为一年一征的土地税,用于贿赂丹麦人或供养常备军(所以又称为heregeld,意为军税),后为卡路卡奇替代,后者废止于1124年,此后便鲜见记载,这便是诺曼征服前唯一见于记载的国税。而同期的封建税则构成王室财政收入主体,名目繁多,有任意税、盾牌钱(即免役钱)、协助金及各类特权收入。“英国在1129至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仅2500镑来自丹麦金[6]。”足见封建税在封建政权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国税往往是应对紧急事态的非常规税收。先买和土贡是这一时期封建政权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先买是各国王室的领主权的体现,表现在对王室领地上部分商品的优先处分权,王室向私人出让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换取收入或低于市价的先买权,贩卖以盈利,在王权较强的国家,如英国,则出现了规模有限的王室直接经营的矿产。土贡则源于“伙食征发权”,即王室领地向王室提供食物在内的财富的义务,这是西欧国家日耳曼传统的重要表现,早期西欧封建国家王都不定,四处巡行以确保领地忠诚,神圣罗马帝国各地设立的“行宫伯爵”,便是为管理皇帝行宫而设立。其后演变为王室领地送至国都的纳贡,但先买和土贡都属于封建特权收入的范畴,其实行范围局限于王室领地的范围。

11至13世纪期间,英国通过索尔兹伯里效忠和《末日审判书》的颁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法国通过对于英国金雀花王朝法国领地的剥夺和对阿尔比十字军的干涉等手段扩大了王室领地,使两国王权得以加强而先后进入等级君主制阶段。同时随着中世纪初期庄园经济对西欧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世纪盛期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繁荣。英法两国在这一阶段政治上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但在税收结构的变化上则殊途同归。在英国,无地王约翰出于战争需求,对于任意税与盾牌钱横征暴敛,最终引起贵族反抗,被迫签订《自由大宪章》,王权与贵族进入了长期斗争之中,贵族领袖西蒙·德·蒙德福特击败亨利三世,逼迫其签订《牛津条例》并召开孟福议会,虽然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最终击杀西蒙,但为了筹措军费召开“模范议会”,以之为里程碑,征税权逐渐由国王向议会手中转移,任意税和盾牌钱先后于被议会1322、1332年废止,英王被迫转而通过议会批准征收户税、关税、动产税等国税项目,国税成为封建收入主体。在法国,国税地位的提升则反映了王室集权的趋势,尤其在美男子腓力四世在位期间,“他似乎已经认识到,莫基于农业上的旧的封建经济正在让位给建立在工商业上的新经济;作为封建主义核心的地方观念必须服从于领土的统一;封建主的权力必须被现实的民族性的王权所取代;对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机构必须严加控制,地方领主权必须让位给全国性王权;甚至教会也必须克制自已,放弃世俗权力而让位给世俗政府[7]。”他制造了阿维尼翁之囚,将教士纳入赋税体系,取缔犹太人,意大利银行家和圣殿骑士团的资产,制定工商业规章干涉工商業经营,实行普遍营业税、保护性关税以及户税。其理财策略促进了国税的迅速发展,至1460年,其征收量已逾封建税33倍,国王实际掌握全国财政。但不可忽视的是,尽管14世纪有腓力四世三级会议往往被视为是法国国王用于扩张王权的工具,但国税的税权无疑掌握在其手中,国税的实质是王权与议会妥协的协议收入。这也是在百年战争期间三级会议将征税权交给国王后,王权迅速膨胀,形成绝对君主制的财政背景。

三、中西方封建政权财政的差异

中西方封建社会在经济范畴同作为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在财政收入结构上具有相似性,农业租税都作为封建财政的主体性收入,商品税和关市税虽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封建财政的比重不断上升,但封建统治者往往对其持短视的榨取态度,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如香槟集市便在腓力四世统治期间因重税而衰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形式同样表现出从劳役、实物向货币转化的趋势。同时随着王权的强化,中西方同样表现出财政的集权倾向,这一点在西方体现的更为明显。

但是由于中西方封建政权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政权组织形式上表现出的巨大差异,双方财政收入的征收执行情况和税权归属上迥然相异,其一,中国封建政权始终视农业租税为财政基础,实施重农抑商政策;西欧封建政权随王权的强化主动干涉工商业活动,在中世纪晚期最终开始转向推行重商主义。其二,中国封建政权维持对全国土地户籍的控制力,征收全国性赋税;西欧封建政权在封建社会早期,王权软弱,财政收入主体来源于王室领地,进入等级君主制时代,政府对全国性赋税的征收仍受地方议会的节制。其三,中国封建政权依靠强大的地方控制力,对自然资源实施国有,在此基础上实施禁榷制度,西欧封建政权对自然资源的声索仅限于优先处分权,实际操作中由私人承包经营。其四,中国封建政权享有绝对的财政专制体制,税权归属于皇权,由对皇帝负责的专业部门负责,而西欧封建政权税权在封建社会早期呈现分散性和包税色彩,在晚期则归属于议会,形成对王权的限制。

中西封建财政差异的实质是封建政权在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发展进程的差异,随着王权的强化,封建统治者往往通过政治宣传将王权与神权或国家、民族相捆绑,塑造王权的超然地位,从而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而财政作为封建政权行使权力的基础,构成对王权的重要制约。中西方王权加强的重要特征便是寻求税权的集中和专制,法王在掌握征税权后也走向了与中国相似的君主专制道路,而英王也在都铎王朝部分克服了议会的限制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都铎专制”。但与之相对应的,随着财政的集中化,王权对于国家经济总体运行的调控作用也相对应的增强,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中国长期维持重农抑商政策和西欧重商主义的兴起便是这一趋势的表现。因此,财政的集中与否极大的影响了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干涉程度,导致无论是中西,还是英法,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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