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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

2020-12-23赵娜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民法典问题

赵娜

摘要: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诸法合体和二元分立的法律完善过程中,我国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实现了相互融合和渗透,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具有许多相同的法律原则,民法对于一些民事关系、民事审判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法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给出了救济渠道,这两者的共同性和同源性决定了民法对民诉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民法典;诉讼制度;问题

引言:2020年,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成果,宣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在我国未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具有利长远、固根本、稳预期的特点,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国家在治理能力和体系方面面临更多新要求和新任务,单靠民法已经不能够满足需求,还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下,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因此,未来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法律体系起着共同支撑的作用,对于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民法民事诉讼法这两者的关系模式

1、诸法合体

我国诸法合体历史较为悠久,作为成文法国家,从第一批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典到后来的《唐律》、《大明律》,在编纂形式上都体现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诸法合体的特点。而域外法典在早期的时候,同样也体现出了诸法合体的特征,它包含了刑法、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还包含较多的理论习惯以及宗教教义,比如《克丁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汉穆拉法典》等等这一系列法典,都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既包含程序法也有实体法,同样体现出民事一体化的内容,而古希腊的《哥地那法典》也是具有综合性的一部法典,其中的内容不仅包括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律,还囊括了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规内容,而日尔曼人的《李普利安法典》等一系列法典的制定都包含程序法和实体法。纵观我国悠久历史,在刑法典中零散地体现出了一定的诉讼法律规定,然而却没有针对程序法这一特有的概念。比如《大明通则》当中不但囊括了继承法、刑法、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等内容,也同样体现出了民事程序法以及刑事程序法的特点。诸法合体的框架在清朝末年仍旧存在延续,然而《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打破了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在理论上,关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这两者的关系也在逐渐的明确。

2、二元分离

武力征服,这是一种较为粗暴的文化传播方式,在过去西方列强总是通过武力征服的方式来进行自身的文化传播,西方列强的势力在清朝的时候,打破了我国闭关锁国的大门,对诸法合体的法系结构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一方面,诸法合体的结构形式全面瓦解,并重新建立了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新型法律体系,同时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二者进行剥离。另外一方面,基本上大部分部门法都包含附责、总则、分则等现代法律层次结构,而在清代实行变法之前,过去的几个朝代,关于诉讼和断狱的规定,在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方面并没有进行区分,刑事诉讼的相关规范跟民事诉讼基本相同,随着北洋政府在辛亥革命过后,颁布《民事诉讼条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同样也经历了较为曲折的一个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正式颁布,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民法、民事诉讼法相通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通过程序化的手段,采取负责任的行动,来让公民来对政府行为是否依法进行判断,并保证政府行为的正当性的原则和途径。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它体现在地位和权力这两个主要的方面。无论是民法还是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都应该同样的享有平等权利,区别在于在民法调整的过程中,民事主体更多时候享有的是民事实体权利,而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过程中,享有的是程序性权力。从理论上来说,前者是第一性权利,只有在这个权力受到侵害,并且没有办法进行救济的时候,才会使得程序性权利获得自身适用的场域和空间。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以及民法典,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使得各个主体能够无差别的享用同等的权利,然而却难以为侵权提供救济渠道。

2、私人自治方面的延展

私人自治是民事私法的核心,它规定了在某一种法治秩序下,公民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并进行自我调整,这是公民的自由。基于这个理念,私人自治成为构件民事法律的核心。私人自治,是一种个人意识形成并获得法律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规定,它的核心最主要的是自由而不是平等,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这是对私人自治最为经典的描述。私人自治在民法领域具有较强的优越性,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则私人自治就拥有较大的自由,因此,民法给私人自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而民事诉讼法则为私人自治保障了渠道,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私人自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来制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诚实信用方面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活动中要遵守承諾、讲信用、不欺诈,从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原则是源于民法,然而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法顺利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这项原则的适用领域获得了较大了拓展,逐渐从实体法渗透到程序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道德标准,对于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审判这两个方面的调节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判断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和合法的重要标准,能够对一些虚假诉讼起到防范作用;另外一方面,对于审判行为也是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能够避免一些法庭进行违法审判,这项原则要求程序的参与者能够较为严格的遵守道德性准则,实现诉讼参与双方的平等,维护司法权威,因此,一旦诉讼和审判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

结束语:

民法典将过去繁杂的单行法律整合成完整的体系,并且与时俱进增加了很多较新的规则和原则,使我国的法律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民法典弘扬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强调了相关的行为人应该遵守的私人自治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权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民法典的实施,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多管齐下,重视程序法的重要协同作用,发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优越性,使国民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王嘎利.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2]洪浩.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几个基本问题[J].政法论丛,2020,05:94-104.

[3]李大扬.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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