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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及意义

2020-12-23宗兴东

航海 2020年6期
关键词:岗前培训劳动合同船员

摘要:文章主要从国际国内法规的条款来讨论分析海船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旨在明确船东及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服务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要求,促进船员岗前培训的规范开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真正发挥培训的功能和取得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船员;岗前培训;劳动合同

0  引言

海船船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有着技术性、独立性、团队性、风险性等职业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船员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这些能力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地培训才能实现。主管机关对船员的法定培训有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知识更新培训、船上培训等。船员岗前培训也是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公司一项必不可少的培训,本文就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及意义和大家做一个探讨。

1 船员岗前培训的意义

船员的岗前培训主要是指船员上岗前的SMS体系熟悉,还包括航区、航线介绍,最新PSC/FSC及公司要求,维修保养工作要求,近期或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讲解,安全、职业、遵章守纪等教育等内容。良好有效的岗前培训机制能够让船员快速地熟悉公司的体系,对将要服务的船舶、航线、工作环境和职责有清晰的了解,为日后的工作提前打好安全基础。

随着船管和船员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管理职能分离,船员的流动性、市场化更加明顯,船员的岗前培训越发显得重要。船员公司负责招募管理适任、健康、合格的船员,派往签订配员协议的船东;船东负责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安排上船工作和日常管理,这是目前比较通用的流程,也就是以“船舷为界”的管理模式。船东对船员的岗前培训责任是业界比较认同的,但船员公司或招募机构对船员的培训责任却不是很明确。很多规模小的船员公司只负责派员,把培训工作全部交给了船东;有的小船东也会把船员培训的责任通过配员协议约定转交给船员公司,而船员公司却无法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或者为满足检查要求简单走个流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船东公司和船员公司都会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相互重叠,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大了船员的负担。

因此,明确好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和内容,对规范船员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保障船舶的安全非常重要。

2 船员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则属于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间属于劳务关系。

船员就业主要涉及三种合同:劳动合同、上船协议、劳务派遣协议。

(1) 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则船东是用人单位;

(2)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服务机构与船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船员到船东所属船舶工作,上船前再与船东签订上船协议;则船员服务机构是用人单位,船东是用工单位;

(3)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完成一定任务期限劳动合同,多表现于个体船员,为满足船东季节性

突发性用工需求,船员服务机构是用人单位。

(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1的规定,船员上船前与船东签署《船员上船协议》,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书面协议,且公约要求协议的必备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要求大概一致。在船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船员上船协议》是否构成船东和船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还无权威的定性,但船员在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曾有案例依据《船员上船协议》认定船员与船东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沪民申692号)。

明确船员劳动合同的种类,理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定义,即可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开展岗前培训的主体和承担的义务。

3 有关船员岗前培训的法规文件要求

(1)《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缩写 ISM规则或 ISM CODE。规则定义,“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ISM规则明确了公司的责任,船长熟悉体系、新聘和转岗人员要熟悉其职责,就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和船上培训的形式来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同样船员管理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履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根据规定,无论是船东还是船员派遣机构,只要是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必须对船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用工单位”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使用劳务派遣船员的船东,明确了船东作为用工单位必须履行船员培训的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的义务。

从《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和理解,更多的指向是船东或管理公司。

4 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划分

鉴于以上公约法规和船员职业的特殊性,无论是船员服务机构和还是船东或船舶管理机构都负有对船

员培训的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船员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是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因为其有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而且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培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船东或管理公司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船员管理公司对所雇用的船员也应该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应侧重于安全理念、职业道德、勞动防护等基础性知识,但不能替代岗前培训。如果有协议,船员管理公司受委托开展岗前培训的,那必须由专业的培训师进行,培训内容要满足岗前培训的要求。

对于新船员入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级”安全教育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的基础,建议由船东或船管公司开展为主,便于新员工掌握船东的安全文化理念和工作船舶的特点及岗位的实际要求。如由船员管理公司开展新船员“三级”安全教育,建议邀请所服务的船东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5 船员岗前培训的建议

船员岗前培训的对象大都是有工作经验的船员,但服务的船舶不同,即使相同的船舶,也可能面临航

线、季节、人员等因素的变化,总之是一个新的环境。所以开展培训时,要避免形式单一的课堂灌输式教育,显得枯燥,缺乏吸引力。可以采取座谈、交流、观看视频等与课堂讲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效果将更好。关键岗位最好采取一对一的谈话式培训。要保证培训所必需的时间,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培训人员应该充分做好准备,课件要保持更新,最好以案例式教育为主更为直观和印象深刻,特别是工伤防护和航行安全。培训的时间毕竟有限,不可能讲到面面俱到,所以要准备相关的资料,给船员上船后再深入学习。

6结论

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安全生产和业务提升,船员岗前培训作为船员上岗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对做好做全能起到很好的安全保障作用。分清岗前培训的责任主体和内容,各司其职更有利于培训的开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真正发挥培训的功能和取得预期的效果。文中涉及的法规内容,理解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指正批评。

作者简介:

宗兴东,船长,(E-mail)13817246206@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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