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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契丹女性婚姻问题述论

2020-12-23李蕊怡

关键词:契丹婚姻

□李蕊怡

[内容提要]作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契丹族始终在辽代各项政策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受到汉族儒家文化及境内各民族杂居交往所带来的诸多影响,但依旧在婚姻中保留了许多本民族习俗。婚姻问题不仅可供后人管窥辽代社会及政治生活的缩影,也为其境内各民族间融汇交好提供了舞台。作为婚姻生活的主角之一,契丹女性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契丹族人的记忆中,青牛白马的传说始终影响着他们对于祖先的历史记忆与婚姻方式。在契丹族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建立起雄霸一方的辽王朝后,通过征战、掳掠、迁徙等方式,境内民族逐渐增多,最终形成多民族杂居交融的景象。在各民族交往中,婚姻无疑是一大重要途径。作为辽代统治民族,契丹族在政策制定中拥有绝对发言权,婚姻政策也别无二致,不仅允许契丹族与汉族通婚,而且也允许契丹族与别族建立婚姻关系。契丹族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受到汉族儒家思想的影响后,契丹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表现也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这在贵族及平民阶层中都有所体现。

一、契丹族婚姻观念及习俗概说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继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辽代统辖境内呈多民族杂居情况,汉族、契丹族、奚族等交错分布,各民族都非孤立绝缘的个体,其文化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彼此间经济基础、社会心理等差异的存在,呈现出多元化景象,婚姻习俗也不例外。契丹族在受汉族等其他民族婚姻习俗影响的同时,也保留了很多本民族传承下的固有风俗。他们基本尊奉“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1]1318的原则,对皇族的婚姻有严格规定,为永结两姓之好,实行“王族惟与后族婚”之原则,耶律氏与萧氏二姓一直保有世代通婚的习俗,而且“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之人通婚”[2]221,皇族、后族之人更不可在辽帝授意之外随意婚配,基本尊奉“门当户对”的传统观念。契丹贵族婚姻除了如汉族一般为延续祖先香火、承继宗庙之外,更多的是为联合各方家族力量,进而巩固在朝野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这是由于辽代皇族与后族

共同把持朝政的缘故,同时也显示出较强的等级意识与尊卑观念。

契丹族在建立政权之前就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种制度仅仅是对妇女而言,契丹贵族男性在娶正妻之后还可以纳若干小妾。与正妻相比,小妾并非正式聘娶,多采用买卖婚形式进行。至于辽帝自不待言,除皇后外仍有许多妃妾,整个后宫之人都为皇帝所有,其中宠幸过但未予名分者更是不计其数,此举不仅为绵延子嗣继承宗祧,也是为满足个人私心及欲望的宣泄。契丹族存在早婚现象,婚嫁较早的女性只有十一岁甚至更早,大多数则是十五岁左右开始婚配,后来才有二十三岁才出嫁的现象。孟广耀认为,辽前期女性婚龄较后期更小,有辽一代呈不断提高态势,[3]51-60如此看来应当如此。女子在年纪尚小时就会被父母做主订亲,订亲是由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得到同意后即订亲事,订亲后若无故毁约则会以此为辱。在订亲后要进行会亲,由男方搭建会亲穹庐,摆开盛宴款待双方亲友,以亲迎最为隆重。[4]230-236在会亲结束后,双方会择良辰吉日举办婚礼。在婚礼上,女性进入男方家门之前要先跨过置于地上的马鞍,取平安之美意;此外会在“族中选一人当奥而坐,以主其礼,谓之奥姑”[5]1695,奥姑为族中尊敬的女性长者,也是婚礼主持者,要对其“三拜”方可。在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可以看出,契丹族的婚姻在受到汉族婚姻习俗的某些影响同时,依然保留了北方游牧民族尊崇母权等固有传统。

契丹女性较之汉族女性而言拥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且与男子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为平等。《辽史》中载圣宗钦哀皇后之女岩母堇“下嫁萧啜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睹,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6]1109此女四次嫁人,而且可以“不谐”为由提出离婚继而再嫁,表明契丹女性既可自由结婚,也可以因为婚姻生活不合心意而离婚再嫁,并且不受社会舆论所谴责,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但事无绝对,在受到汉族儒家伦理道德观的影响后,契丹贵族中也出现了某些重视妇女贞节之现象。由于圣宗时命妇再嫁现象较多,故下令“禁命妇再醮”[7]196,婚嫁礼节日趋复杂,贞节观念逐渐增强,朝廷对待夫亡或离婚后守身之女性加以褒奖,被奉为节妇烈女。此外契丹统治者对淫乱者给予严惩,辽穆宗时,宁王只没“与宫人私通,上闻,怒,榜掠数百,刺一目而宫之,系狱”[8]1087,直到景宗时才放出。皇室之人仅仅与宫人私通就被处以刺目、宫刑甚至下狱的刑罚,可谓相当严厉,希望以此达到警示的目的,令诸人安分守己。

契丹族婚姻形式除两姓世婚外还有劫掠婚,大多发生辽朝初期及以前、受汉文化影响程度不太高的时期,普通契丹族平民多采用此方式婚娶。据《隋书》记载“室韦,契丹之类……婚嫁之法,二家相许,婿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归家。带有娠,乃相随还舍。”[9]1882由此可窥知,该种婚姻方式由来已久且长期为契丹族奉行,但应明确,其方式虽然原始,却与强抢民妇霸占为妻的现象有着本质区别。契丹社会盛行妻姐妹婚,意为男子可先后娶一女子的姐妹为妻,后来发展为失去妻子的男子若续娶,则女子必须为亡妻的未婚姐妹,这种形式甚至一度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随着契丹社会受汉文化思想浸润,太宗曾决定“除姊亡妹续之法”[10]53,但终辽一代,妻姐妹婚一直存在。与之类似的还有夫兄弟婚,即若兄长亡故,为弟者可娶寡嫂为妻,谓之“报寡嫂”,立国后仍然奉行不止。在汉族人看来,婚姻需在同辈中进行,若隔辈婚配则于礼法不容,亦为人不齿;而契丹族却认为理所当然,所以在契丹社会中,甥舅相婚、子娶继母的现象甚是平常。

二、契丹族女性婚姻状况与家庭生活

契丹族建国前就已经开始掳掠人口,其中包括大量汉人、渤海人、奚人等等,他们或因战争被俘入辽,或为避战祸流亡至此,再加上在扩张过程中将土谷浑等纳入版图,由是契丹族统治境内出现多民族杂居之境况。

恩格斯认为,“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见。”[11]74为笼络汉族地主以维护统治,会同年间太宗就曾“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10]53契丹王室贵族不仅娶汉人世家大族的女子为妃,还将本族贵族女子下嫁汉人权贵,辽景宗、圣宗时期这种情况已十分普遍:景宗四女淑哥于“乾亨二年,下嫁卢俊”,圣宗将后妃所生八哥“进封公主,下嫁刘三暇”,又将擘失“进封公主,下嫁刘四端”[6]1108-1109,1112;此外刘承嗣娶契丹皇亲牙思为妻,梁廷敬亦娶荆王耶律道隐之女为妻,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武溪集》中记载“契丹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12]3245由此可知,契丹族原先并不与外族通婚,至辽兴宗时期经过谋臣提议,政府方允许契丹族与其他族通婚。除了与汉族等通婚外,也与其他各族进行通婚,缔结婚姻的范围大大扩展。由于契丹与奚族“异种同类”,二者在习俗、生活方式上均颇为相似,故很早就有奚族世代与契丹人通婚的传统,辽圣宗十女十哥曾奉命嫁给奚王萧高九。待契丹征服渤海后,迁不少渤海族人入辽境内州县,与契丹、汉族等杂居而处,为加强与渤海族的联系,圣宗曾娶妃大氏,生女临海公主,公主则嫁给渤海贵族大力秋。辽统治者出于某些政治原因,也会与其他政权建立“和亲”关系,被选为“和亲”对象的往往是契丹公主等宗室女。例如,统和七年契丹与西夏和亲中,“以王子帐耶律襄之女封义成公主,下嫁李继迁。”[13]144统和十七年,“高丽王治表乞为婚,以东京留守、驸马萧恒德女嫁之。”[14]160在皇室贵族中,契丹女性联姻或和亲的推行,使得统治集团内部联系更加错综复杂,各族唇齿相依,各政权间关系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客观上讲对民族融合则极为有利。

契丹女性成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亦扮演重要角色,不仅要孝顺父母、诞育子嗣,做夫君贤内助,还要管理家庭生活中大大小小的问题。具体而言,首要责任就是侍奉父母、孝顺长辈;契丹族重视孝道,在接受儒家孝道思想影响后对于这方面愈加重视。圣宗曾颁布诏令“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15]120由于统治者对孝道极为重视,对于辽朝上下也起到了表率作用,社会上对于孝道也十分推崇。契丹女性未出嫁之时就要孝顺父母,出嫁后更要侍奉公婆,孝敬长辈。根据《耶律宗福墓志》记载“当处阖庭之时,敬父母以纯孝,乡闻称之为淑女;即适王家之际,养姑舅以礼敬,六亲褒之为良妇。”[16]161可见辽代对于孝敬父母、公婆的妇女予以较高的评价,契丹女性也在努力坚守这一美德。嫁为人妇后,为家族绵延子嗣也是契丹女性一项重要的任务。契丹人尤其是皇室贵族家庭十分重视子嗣,希望自己身后能有子孙继承家业,使其家族长盛不衰;同样,若无所出也会为人耻笑,耶律挞不也即是一例。史载“挞不也少谨愿,后为族嫠妇所惑,出其妻,终以无子,人以此讥之。”[17]1538即便是挞不也身份显赫也终究难逃因无后而被人讥笑的命运,故对于契丹女性而言也是分外重要。在契丹族家庭中,多子女现象较为常见,这也是其重视子嗣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母亲不仅要将子女抚育成人,还是适时对其进行教育与培养,使其明善恶、辩是非、饱读书,以此光耀门楣,延续家族荣耀。《韩匡嗣墓志》中称“公娶兰陵萧氏,封陈国夫人。……以圣善训诸子,故诸子克其家。”[16]82可见在母亲谆谆教诲下,韩匡嗣的后代们都成长得十分出色。除了侍奉长辈、教养子女外,女性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辅佐丈夫。据《韩匡嗣妻秦国太夫人墓志》载,“隆通后官阶勋爵,并为一品,繄我夫人内助之力焉。”[18]31韩匡嗣认为,自己之所以官运亨通皆是仰赖其夫人的助力,可见其妻定然对其仕途助益良多才受到如此美赞,可称得上是相夫教子之楷模。同时,契丹女性在家中还要负责处理各种家族事务,如照顾饮食起居、管理仆奴、训诫其他女妇等职责。《萧乌卢本娘子墓志》称“为妇时,尊宗祖,奉翁姑。每及时祭,则终夜不寝。监庖视膳,殷勤亲馈。虽隆暑冴寒,面无怠色,其诚敬有如此也。”[18]205-206

由上可知,契丹贵族宗室女性的婚姻多半会被当作联合各方政治、经济势力的纽带,用结为姻亲的方式巩固在朝的势力与地位、维持各政权间的和平。

三、契丹族妇女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契丹女性的作用不容忽视,不仅要侍奉长辈、诞育子嗣,还要辅佐丈夫、处理各种繁杂的家庭事务,其地位在辽朝前后期存在大致变化,即辽朝前期契丹妇女的地位偏高,至辽后期呈逐渐下降之势,此种变化盖与受到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有关。

契丹女性在出嫁后必须服从“一夫多妻”之传统,即使丈夫娶再多妾室也不可表现出嫉妒或怨恨,否则会被视作不贤的悍妇;而且在丈夫死后,妻妾还要殉葬,皇帝也可以赐死妃嫔,如天祚帝赐死文妃即是一例,足见夫权在家庭生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丈夫死后或婚姻状况不满意的情况下,契丹妇女也可以提出离婚,并且离婚后再嫁的现象在辽朝前后期也一直存在。《辽史·公主表》中记载的三十二位契丹公主中就不乏再嫁者,如圣宗八寿公主先是下嫁渤海贵族大力秋,后因“驸马都尉大力秋坐大延琳事伏诛”而“改适萧慥古”,四女因“与驸马都尉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6]1111-1112、1109由此可见,契丹女性在婚姻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至圣宗及以后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日渐深重,对于妇女贞节愈发看重,朝廷对守节妇女也予以表彰,再嫁现象不再为人提倡,甚至遭到禁止,此时契丹女性在婚姻自主性上较前期明显降低。

有辽一代,在契丹族内部始终存在“敬母”风尚,如举行婚礼时所拜的“奥姑”就是族中年长尊贵的女性。太祖阿保机在对外征讨时于行军途中“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19]17圣宗还曾在太后病愈之后大赦天下。在统治者的良好示范下,社会上敬母之风盛行,契丹女性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在丈夫死后,作为家庭主母的地位及可行使的权力都明显加强。

从家庭财产占有上看,契丹女性虽不如男性占有得多,但仍然具有财产所有权,也可以经营家族产业,对家族财产具有支配权。《王安裔墓志》记载“自夫没而理家,方四十载,肃列之德又如此。”[20]687据此可知,在丈夫身后,妻子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人,并且还会掌管家业。

从上述情况分析,契丹女性在婚姻及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虽不及男性,但总体而言较高。受到儒家“贞节”观念影响,妇女再嫁的自由度明显下降,但受儒家“敬老”、“孝道”等观念的影响,使得契丹族原本以尊重母权的习俗变为坚守儒家孝道的观念,女性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提高。所以,分析契丹族女性在婚姻及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时不能一概而论。

四、结论与启示

作为马背上的民族,契丹族存在尊崇母权的风俗,契丹族女性大多在婚姻及家庭生活中也能保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权,这一点与汉族女性截然不同,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结果。虽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如契丹男性,但契丹妇女依旧在侍奉长辈、诞育子嗣、辅助丈夫及管理家业等方方面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辽朝中后期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愈加深刻的情况下,契丹女性离婚再嫁的行为逐渐为统治者所不容,甚至以法令形式禁止命妇再嫁,对妇女“守节”行为加以表彰,婚姻自由度明显下降;但同时在“孝道”观熏染下,原始的尊母权遗风逐渐向奉行孝道转化。婚姻是社会生活的缩影,对辽朝契丹女性婚姻及家庭生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对辽朝社会及政治生活的各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契丹女性和各族通婚的过程中,不仅使得各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诸方面联系更加紧密,也大大加快了有辽一代民族融合进程,亦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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