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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权分置对土地征收工作影响的探究

2020-12-21王景东杨瑾

农业与技术 2020年22期

王景东 杨瑾

摘 要:我国的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土地征收作为农用地转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被社会各界重点关注。近年来,各地方政府努力推行“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地流转,引导农地入市,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主体,也明确了征地补偿工作的对象。“三权分置”背景下,要求土地征收将土地发展权、土地经营权人在土地上的生产设施投入等纳入补偿范围,影响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同时,“三权分置”给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调地工作也带来了新的考验。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201130053

引言

土地征收是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一项行政行为,政府作为执行这项工作的唯一主体,在进行补偿分配、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考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分置,创建一个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格局,以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对于土地的需求,即“三权分置”改革。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要分别对土地各项权利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就要求各个权利人要明确,土地权利结构要明晰。随着“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土地征收工作各项内容出现了新的变化,政府在推进工作时面临的问题愈发多样、复杂,“三权分置”改革不可避免地对土地征收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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