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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不懂这些很危险

2020-12-21刘军

中关村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刘军

代持股形式目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并不少见,随之也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笔者就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做初步分析与归纳,以供分享和探讨。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实际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这种形式,我们称之为委托持股或股权代持,俗称“代持股”。基于种种考虑,代持股形式目前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不少见,随之也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代持股的相关问题做初步分析与归纳,以供分享和探讨。

代持股的形式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根据该规定可知,只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或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代持股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国家公务员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持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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