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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权利视域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2020-12-21袁昊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袁 昊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大数据时代,由阿里巴巴、腾讯、Facebook等互联网寡头主导的平台经济模式正在使市场竞争在不同维度上呈现“加速竞争”和“固化板结”的反向发展样态。在传统市场层面,互联网平台极大降低了市场信息成本,并在传统行业中引入了新的竞争,使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得到双重提高。不过,对于互联网平台自身层面而言,具有先发市场地位的优势平台企业通过在市场发展早期积累的大量数据逐步形成了不可撼动的行业地位。无论是早年间的“3Q大战”(1)“3Q大战”:奇虎360与腾讯之间于2010年爆发的一系列市场纷争,尤其以2010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为瞩目。,还是近年来的“头腾大战”(2)“头腾大战”:指2018年起,今日头条公司旗下产品抖音、多闪与腾讯公司旗下产品微信、微视之间爆发的以争夺用户数据流量为核心的一系列口水战、业务战、诉讼战。,优势平台企业通过早期积累形成的“数据霸权”挑战互联网平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甚至直接威胁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源是否能够被优势平台垄断控制,平台数据垄断将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怎样的损害,针对平台数据垄断法律应以怎样的姿态介入并加以规制?这些都是当前迫切需要理论予以回应的问题,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一、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现象之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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