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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问题探析

2020-12-20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0年7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监察法律

李 浩 张 晔

(1.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 235100 2.安徽财经大学 233030)

0 引言

环境监察执法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从微观角度切入,为环境提供保护的执法行为,由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具有强制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新常态的情况下,对基层环境监查执法问题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并加以完善,已经成为保证国民经济朝绿色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 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基层执法中的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人民群众、社会各级机构虽然对“环境保护”等有关字样较为熟悉,但在实际监察执法过程中,由于问题较为复杂,实际情况无法一概而论,致使执法机构与部分单位、个人之间陷入无休止的“纠缠”。比如在国内新冠肺炎疫情趋于稳定之际,政府部门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为城市生活增加“生气儿”,使“地摊儿经济”重出江湖。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让人大跌眼镜。在我国很多城市本就狭窄的街道,个体商户不仅肆意占用公共场合,甚至“借助”大量外来车辆抢占停车位,将后备箱改为“展销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当其离开时,原本整洁的地面留存了大量垃圾。基层执法人员将心比心,他们对于“摆摊儿”十分理解,但这并不是肆意破坏环境的理由。此外,如果执法仅仅围绕“罚款”展开,则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此外,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技术力量支撑不足。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发展尚未进入良性轨道,基层执法人员的装备和技术水平严重落后,不能给执法带来足够的技术支撑。与公安系统相比较,城市随处可见的监控系统,对于打击偷盗、恶性犯罪等社会治安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无论是设备还是政策,都不能给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提供足够的支持。且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行为的“嚣张气焰”。

1.2 群众普遍未能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形成深入认知和理解

针对一些民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生态环境局下属的环境监察大队肩负的责任重大。如工业品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于噪声、废渣、废水、废气排放、污染物产生数量等均在其监管范围之内。但总体而言,执法群体的数量与被执法单位、组织之间永远无法在量级上达到“平衡”。而在“一对多”的监察执法模式下,群众普遍未能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形成深入的认知和理解。与交通执法类似:当一群人结队闯红灯时,交警可能放过大部分人,针对其中的部分个体进行批评教育以及违规处罚。此时,受到处罚的个体往往产生“看似有理实则无知,对法律的适用原则缺乏足够了解”的想法。如“我犯了错我认,但他们也违规了,为什么不处罚他们”等,在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选择性执法”在世界各国均通用,且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即确实触犯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人,不得以“他人违法未接受处罚”为由,干扰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甚至强硬地要求执法人员“给出说法”。换言之,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倒霉”式的随机监察处罚,在法律上存在弹性空间。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基层群众,单位、其他社会机构,对有关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偏差,经常出现“无理取闹”的情况,使执法工作无法深入开展。一些居心不良的非法利益获得者,甚至将此种行为视作一种常规的对抗执法方式[1]。

综上所述,环境监察执法任重而道远,需要克服的困难依然较多。

2 新形势下解决问题,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的有效方式

2.1 建立完善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环境保护”既是宏观层面的总体战略规划,又是基层监察执法中必须长期慎重对待的重要课题。因此,建立完善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是新形势下解决问题、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的基础。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更加详细的政策及法律,对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说明和解读。只有当执法部门手中切实握有法律武器,能够基于条文给出切实的惩罚依据时,执法才能“名副其实”。其次,从教育方面着手,从根源上改变年轻人的思维认知。环境保护与发展长期处于对立状态,很多企业的发展正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其改变模式,在理论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现实中的可操作性较低。如一些中年甚至是老年人,其工作、生活习惯早已形成,无法从内心深处改变某些根深蒂固的观念。而执法的对象无法绕开人,在法治社会保留基本的“人情味”,是执法体系绝不可忽视的重点内容。因此,我国上海、杭州等城市“从娃娃抓起”,围绕垃圾分类进行科普教育的方式,是从长远角度出发的正确行为。当社会整体真正形成环保观念,并养成既定习惯时,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难度自然能够减小。最后,执法人员自身的专业性需要大幅度加强,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乱扔烟头等不良行为,为被执法对象做出错误示范,则执法工作也难以开展[2]。

2.2 加大资金投入,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提供新型设备和政策支持

完整的监察执法体系并非通过理论的研究,以及形式上的“响应”即可形成,而是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提供特定的新型设备以及政策支持。如前文提到的教育方面、法律方面的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辅助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但重点需要放在执法本身。首先,对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的定性,即生态环境局下属的环境监察大队究竟拥有何种权力,在其能力范围内,可以对何种程度的破坏环境行为开展执法工作,能够起到的真实效果是否达到有关政策、法律的要求等。如果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此类基础性问题的认知依然处于模糊状态(甚至执法机构自身都不清楚),既使资金到位,也无法切实转变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必要的工具。其次,有关环境执法方面的政策,如前文所述,需要更加清晰,否则执法人员的底气不足,对于违法行为无法提出针对性的说法,则会使执法工作陷入全面被动。最后,执法设备的购入,可以参考欧洲发达国家的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提升[3]。

2.3 加大宣传的力度、广度

宣传工作并非“动动嘴皮子”那般简单。只有通过舆论,使正确的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才会给予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更大的支持。比如电梯内吸烟、乱扔烟头、小区内宠物随地大小便等恶习,已经对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但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生活中似乎未见到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较为严厉的惩罚。我国古代著名的寓言故事“挂羊头卖狗肉”,深刻揭示了这一道理——如果执法机构的言行不一,社会整体监管“放任”其发展,最终伤害的只会是全体国民。上述行为看似“微小”,不会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但“小中见大”,如果社会中形成“破坏环境没事”的风气,则人们永远无法理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意义所在。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自下而上,在社会整体形成真正的环保理念,从而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

3 结语

时至今日,我国人民对环境保护的认知依然停留在表层,在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过程中,未能在整体上给予充分理解及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因此,国家宏观和人民微观两个角度,均需要调整,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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