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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鱼类疾病诊治与防控的基本原则

2020-12-20陈昌福

渔业致富指南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养殖业鱼类水产

○陈昌福

从事水产养殖的广大业者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体会,要做到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成功诊治,在客观上存在较诊治畜、禽等陆生养殖动物疾病更多的困难。

首先,因为鱼类属于终生生活在水体中的脊椎动物,养殖业者对处于发病初期的病鱼难以及时地发现。当养殖业者发现饲养的鱼类发生了某种疾病的时候,往往是在池塘水面上出现了部分死鱼的时候,而此时就意味着处于同一养殖水体中的养殖鱼类已经有更多的个体虽然尚未死亡,但是可能已经是处于病入膏肓的程度了,即使采取治疗措施也可能已经为时已晚。所以,在疾病发生的初期,难以及时地发现养殖鱼类疾病就可能丧失有效的治疗时机。

其次,对患病养殖鱼类的给药途径受到限制。对养殖鱼类(尤其是已经患病的养殖鱼类)做到有效给药是比较困难的。面对群体饲养的成千上万的各种规格的养殖鱼体,养殖业者是难以实现对其逐尾注射或者口灌给药的,即使采用将药物均匀地拌和在鱼类饵料中投喂的所谓“口服法”给药方法,也难以确保每尾鱼体都能摄食到适宜剂量的药物,因为已经患病的鱼体食欲会相应地下降甚至消失,不会主动配合养殖业者所采取的药物治疗行动,反而是会拒绝摄食带有药物的饵料的。与此相反,于同池饲养的尚未受到病原体感染的健康鱼体,虽然因为这些健康鱼体未受感染而无须摄食药物饵料,却有可能大量摄食药物饵料而导致药害甚至因为药物在其体内超量残留而引起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目前我国的所谓“渔用药物”,大多是从人体用药物、畜禽用药物甚至农药转化而来的。其中的大多数种类的药物均缺乏在养殖鱼类中完成比较系统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和药效学研究工作。因此,水生动物执业兽药要做到科学地使用渔用药物的基础很差,在应用这些渔用药物治疗养殖鱼类的疾病时,往往就难以获得理想的药物疗效。

第四,以水为传播介质的水生动物病原体传播速度,比陆地上以空气为传播介质的陆生动物病原体更快,养殖鱼类传染性疾病一旦发生,其蔓延速度往往很快,导致大量养殖鱼类死亡,给水产养殖业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一些名贵的观赏鱼类品种,需要花费很大气力才能培育出来,患病后即使病愈也可能已经失去了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五,采用药物控制养殖鱼类的疾病,不仅存在对养殖水环境造成药物污染的危险,而且药物在鱼体内的药物残留问题,直接关系到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性,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经多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鱼类疾病的特点,为了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由于疾病造成的损失,养殖业者必须掌握鱼类疾病流行规律,遵循如下鱼类疾病的防治原则,充分做好鱼病防治工作。

1.防重于治

“防重于治”是防治动物、植物疾病的共同原则。但是,对于以水体为饲养环境的养殖鱼类而言,养殖业者遵循“以防为主”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因如上所述,养殖鱼类在患病初期,养殖业者是难以发现的,因此容易耽误最佳的药物治疗时机;没有理想的给药途径,患病鱼体不能获得适量的药物剂量;缺乏养殖鱼类专用的特效药物,用药后疗效比较差;一旦疾病暴发,蔓延的速度很快,控制已经暴发的疾病相对而言比较困难等。

因此,对于养殖鱼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主要是要依靠预防。即使发现病鱼后能进行药物治疗,主要目的也只能是预防同一水体中那些尚未患病的鱼,或者已经受感染但是病情较轻或者处于潜伏感染的鱼,病情严重的鱼是难以通过药物治疗而达到完全康复状态的。

2.科学管理

养殖鱼类的良好生活环境是靠饲养者精心管理而造就的。为了保证鱼类生活在最适合的环境中,养殖业者必须了解养殖鱼类的生理特点和生态习性,根据所养殖鱼类的特点调控养殖水环境。对环境的适时调节还可以避免发生非病原体引起的疾病,如浮头、窒息、中毒等疾病的发生。

养殖鱼类疾病在发生前,总是会有一些特殊的预兆,如果水产养殖业者平时在管理过程中能做到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并及早地做出有效的调控处理,是完全有可能控制养殖鱼类疾病发生的,或者把疾病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

3.规范用药

做到渔药的规范使用涉及许多内容,主要是要从病原的鉴别、药物的筛选、环境的准确评价、养殖动物的特点、对人类健康状况和养殖水体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的基础上,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和有效果地使用渔药,包括正确地选择、确定适宜的用药量、合理的给药方法和科学的药效评价等。规范用药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3.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严格遵循《兽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抗生素类药物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药物和禁用药物,水产品上市前要严格遵守各种渔用药物的休药期。

3.2 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渔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一样,使用应该科学合理,必须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监督。水生动物执业兽医在诊断鱼病的基础上开列渔用处方药,使渔药的使用由无序到有序、由盲目到科学。没有水生动物执业兽医的开具的处方,水产养殖业者不能自行购买抗生素类渔用药物,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在水产养殖中的抗生素滥用现象发生。

3.3 正确诊断病情

(1)查明病因 在检查病原体的同时,对环境因子、饲养管理以及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进行调查,做出综合分析。

(2)详尽了解发病过程 了解当地疾病的流行情况和养殖管理上的各个环节,以及曾采用过的防治措施,加以综合分析,这将有助于对鱼体表和内脏的检查,从而得出比较准确的结果。

(3)调查水产动物饲养管理情况 包括清塘的药品和方法,养殖的种类、来源,放养密度,放养之前的消毒及消毒剂的种类、质量、数量;饲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

(4)调查有关的环境因子 包括调查水源中有没有污染源、水质的好坏、水温的变化情况、养殖水面周围的农田施放农药的情况、底质的情况等。

(5)调查发病情况和曾经采取过的防治措施 包括发病的时间、发病的动物、死亡的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6)病体检查 在养殖池内选择病情较重、症状明显,但还没有死亡或刚死亡不久的个体来进行病体检查,且每种水产动物应多检查几条。

4.选药原则

水产养殖业者要尽量使用农业农村部允许使用的“国标渔药”,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配伍禁忌,注意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并把药物防治与生态防治和免疫防治结合起来。

4.1 有效性

首先要看药物对这种疾病的治疗效果怎样。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常是确定给药疗效的一个主要依据,但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与对照组比较有无差异,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作为依据。

应依据以下几点选择抗菌素:(1)要根据细菌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药物的抗菌谱;(2)在养殖现场分离到的致病菌株进行的药物敏感性试验;(3)为了增强药物的针对性,了解药物对病原菌的作用类型。

4.2 安全性

渔药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在选择药物时,既要看到它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又要看到其不良作用的一面,有的药物虽然在治疗疾病上非常有效,但因其毒副作用大或具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如治疗草鱼的细菌性肠炎病,通常选用抗菌药内服,而不选用消毒药内服,特别是重复多次用药时。

4.3 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对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和涂擦法外,都是间接地对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4.4 经济性

可从两方面考虑:(1)临床用药经济分析,要分析用药后病害能不能治愈,治愈后是否影响水产动物的生长、品质和销售价格等,进行综合考虑,用药是否经济。不鼓励用药,能够不用药就不用药;(2)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水产养殖由于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使用药物时需要的药量比较大(尤其是药浴),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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