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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之义务是否排斥爱好?

2020-12-19

萍乡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康德义务动机

(西北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甘肃 兰州 733000)

义务论者在学界历来备受争议,而争议的点多是聚焦于康德的义务论学说。很多人认为康德的义务论违背人类的道德直觉,是完全摒弃人类情感、过于理性的麻木不仁、冷酷且苛刻的一种理论,而这实际上是人们对康德的误解。误解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康德文本自身的晦涩难懂,另一方面是人们对于义务和爱好的关系这一义务论的核心问题进行的不当理解。本文主要结合康德的文本以及一些学者的研究,为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模式,说明康德并未将人类的爱好情感完全排斥在外,而是为其保留了一席之地,义务与爱好能够相容于一个行为之中,从而在此基础上澄清学界的误解。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义务与爱好之相容派的观点及其缺陷;三是义务与爱好之不相容派的观点及其缺陷;四是笔者的解决模式,即“动机决策”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看上去义务与爱好似乎是对立的

义务与爱好是我们研究康德的道德哲学时必然要理解和把握的概念,何谓义务和爱好?康德对二者的论述是否等同于我们一般的理解?康德是否真的主张二者不能相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康德的义务和爱好 概念进行一个简单的释义,然后基于《奠基》中相关文本所涉及的情境,对义务和爱好的关系做一澄清。

(一)义务与爱好

“义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主要指公民在道德、伦理和社会生活中应尽的一种责任,因而在一般意义上与责任同义,故不做区分。康德的义务概念则相对较为抽象和复杂,在《奠基》中,康德说:“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1]这表明义务是善良意志在普通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在外延上隶属于善良意志,且它是服从人类理性支配的。此外,康德说:“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1]学者科斯嘉将康德道德范畴的义务概念定义为“‘义务’与其说是一个行动,不如说是指该行动的被要求性,即其规范的拉动力。当我们说感到有义务,或者是处于一种义务之下时,我们是用此来表达这样一种感觉:道德的主张是强加于我们的”[2],这说明义务指的就是一种道德的规定性。笔者认为,义务是一种出自理性的其自身就是善的具有强制性的东西,它是道德价值的规定根据。

关于爱好,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说:“我把倾向理解为一种爱好(经常性的欲望)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这是就爱好对于一般人性完全是偶然的而言。”[3]阿里森则认为:“爱好仅仅是一种欲望,因而出于爱好的行为本身也只是一种以欲望为基础的行为。”[4]155且阿里森认为康德所述的爱好应当在广义上被理解,即“它指涉源于我们的感性本性而不是理性本性的任何行为刺激。这样来理解的爱好就包括了即时的欲望、本能、激情、恐惧和憎恶,所有这些都仅仅属于为感性所激动的存在者。”[4]156可见,康德的爱好概念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爱好,通常我们讲到爱好,其意在于一种直接的喜爱感,如喜欢某个人或喜欢做某件事,这是一种狭义的爱好,而康德的爱好外延更广,囊括了几乎一切出于人的感性的东西。

简言之,义务来自于人类的理性,是一种道德的强制性或规定性;爱好则是出自人类感性的一种主观需求、情绪、欲望等所有一切感觉的统称。那么,二者在康德的思想中是否真的不能够相容呢?

(二)义务与爱好相对立的情境

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出自于《奠基》中义务第一命题。该命题康德本人并未直接表述,而是后来的学者基于其相关文本推导而出,其基本的表述是,“当且仅当,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明显的一点是,康德在其许多举例中,对“出于义务”的说明主要是与爱好相区分来加以阐述的。在此之前他先是直接排除了违背义务的情形,然后将合乎义务的行为分为三种:一是主体对之有间接爱好和利益,合乎义务的行为;二是主体对之有直接爱好,合乎义务的行为;三是出于义务合乎义务的行为。第三种行为是康德义务第一命题所设想的合理情境,而如何区别某个人是出于直接爱好还是出于义务来行动,这是理解康德义务论的关键。但在康德所谈及的人类道德情境中,义务与爱好似乎成了两个完全对立的范畴,也就是说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必须要排斥爱好,如此便使得康德的思想违背了我们的道德直觉,但事实真是如此吗?我们先来看三个典型的事例。

首先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保存生命是人的义务,但通常人们对之具有直接的爱好,这种爱好来自于人的本能,这种出于本能而小心翼翼地保存生命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并不是出自义务;而当一个人在遭遇不幸,甚至面临绝望时仍然没有放弃生命,而是热爱和保存其生命,这种行为不是出自恐惧、爱好或者本能,而是出于义务,因而具有道德价值。

其次是帮助他人。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没有其他利己目的,只是帮助他人从而收获快乐,康德认为这种行为虽值得赞赏,却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没有道德内容,出自义务才具有道德内容;而当这个富有同情心的人经历磨难失去同情心以后,依然能够帮助别人,这时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因为他是出于义务而不是爱好去帮助他人的;更为极端的情形是,当一个人天生就没有同情心,对于别人的痛苦遭遇没有任何感觉,但他依旧能够去帮助他人,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具有了道德价值,这是因为他是出于义务而不是爱好去帮助他人。

最后是保证自己的幸福。人们对幸福有本能的爱好和追求,但幸福作为一种总体性的理念是不确定的。因此,人们总是选择当下的具体享受而放弃对于幸福的期望,尽管这种享受会带来痛苦甚至损坏整体的幸福。如,痛风病人选择当下喜欢的但可能不利于健康的东西,而使自己获得一时的满足。但如果这个人能够战胜爱好的诱惑,从而出于义务来增进自己的健康和幸福,那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的上述三种极端的情境都表明,出于爱好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义务动机对于道德价值具有唯一性。这样看来,义务与爱好就道德价值而言确实是对立的,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对立。而实质上,义务与爱好在同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中是否真的对立,这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问题。在此之前,一些国内外学者已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且持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大体上将其分为两派:一派主张义务与爱好实际上并不对立,这一派我们称为相容派;而另一派与此相反,我们称为不相容派。

二、相容派的观点及其缺陷

相容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亨森、赫尔曼、帕顿、阿里森等,本文主要阐述亨森和赫尔曼这两位极具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

(一)亨森的“合格报告”模式及其缺陷

亨森主张在康德的行动理论中,义务和爱好作为两种动机可以相容于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中,且他认为康德的行动理论并不像普通人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无法理解的反直觉的理论。作为康德的辩护者,他根据康德在不同文本中的不同倾向,提出了行动具有道德价值的两种模式,即“战斗嘉奖”模式①和“合格报告”模式,但亨森对于康德的辩护是建立在“多重规定问题”②的基础之上,而“战斗嘉奖”模式忽略了这一问题,因而在这里不再进行分析。“合格报告”模式不仅容纳了多重规定问题,且以一种相对和谐的方式将义务与爱好动机调和于同一行为中,这是亨森为康德的行动价值理论辩护的关键。亨森在其文章中提出“合格报告”模式,他认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便是倾向于这一模式,而在《奠基》中更倾向于“战斗嘉奖”模式。按照“合格报告”模式,一个合乎义务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只要对义务的敬重是在场的,并且这一点就已足够产生合义务的行动,那么,该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即使(如碰巧发生的那样)其他动机也是在场的,且它们自己也许就已经足以产生合义务的运动”[5]。简言之,在受到多重规定的合义务的行为中,只要义务动机在场,那么该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尽管爱好动机这种非道德动机也是在场的。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能够发现亨森的解决核心在于将“多重规定”容纳于“合格报告”之中,从而使得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相容于一个行为中,只要义务动机发挥了作用,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分析其文本,他要表达的实质是,尽管爱好动机与义务动机、甚至更多动机在场,但义务动机一定是道德价值来源的充分条件,如此,该理论就存在问题。首先,爱好动机的“在场”这个词非常模糊,爱好动机究竟是在一个行为决定实施的那一刻,作为与义务动机一起发挥作用的一种动机在场,还是说它仅仅只是在决定一个行动前是作为一个不发挥任何作用的动机在场的?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康德的意思;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动机如何在场而不发挥作用呢?尽管赫尔曼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但亨森本人并未对其进行说明。其次,按照亨森的模式,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同时在场而使得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而实际上这个道德价值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由爱好动机所导致的,但鉴于义务动机同时是在场的,因此,人们便想当然地以为该道德价值是由义务动机带来的。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而亨森的理论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因而,义务动机作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来源在亨森的“合格报告”理论中便失去了必然性,这显然与康德不符。

(二)赫尔曼的“限制性条件”模式及其缺陷

赫尔曼认为亨森的理论存在缺陷,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更为精致的解决方案,即“限制性条件”模式。她与亨森一样,认为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可以在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中相容,但义务动机不是与爱好动机等多重规定一个行为的,而是作为一种“限制性条件”发挥作用的。该模式的提出基于她对一个问题的解决,即非道德动机如何在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她的解决思路是区分爱好动因和其被纳入行动准则之中的动机,并认为决定行动的道德价值的关键不是动因,而是动机③,她说:“一个行为者可以认为一个欲望的在场……都是行为的‘动因’,而不是行为的动机。”[6]19因此,非道德动机作为动因虽然在场,但也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既然动因不能发挥作用,那么义务动机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赫尔曼的观点是义务动机作为一种“限制性条件”发挥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动机的功能让我们在普通情形中免于受到道德上所禁止的行为的影响,但它所导致的行为还不具道德价值;二是只有当义务动机作为最主要动机时,所导致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对于赫尔曼的方案,宫睿曾提出批评,他质疑道:“义务动机相对于初级动机的限制性作用是如何发挥的呢?”[7]68他认为义务动机对动因触碰到义务动机底线时所做出的否决,和“欲望的冲突”没有什么差别,因为一种动因能够成为意志规定的动机,当我们采取策略,动因同样起到一种限制性作用,因此,“限制性”本身并不使得义务区分于爱好。此外,赫尔曼承认,“作为一个限制性条件,义务动机可以存在于一个行为之中,而该行为却还没有道德含义。”[6]25但按照康德的思想,义务动机和行为的道德价值是充要关系,那么义务动机如何又不具有道德价值,仅仅是因为它作为一个限制性条件而不是作为关键动机发挥作用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当说义务动机限制爱好以防止其做出没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时,就意味着义务动机作为限制性条件在否决爱好动机的同时,也导致了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这时的义务动机也是最主要动机,赫尔曼将二者割裂开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无论是亨森还是赫尔曼,他们都认为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中存在爱好的一席之地,因而他们所提供的将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调和的模式似乎使得康德的义务论更符合我们的直觉,从而也更利于普通理性者的理解;但有意思的是,国内有一些学者却产生了与上述学者截然相反的观点。

三、不相容派的观点及其缺陷

关于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国内学者宫睿、杨云飞、仇彦斌、周荣恩等人也相继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且他们基本上主张义务与爱好是完全对立的。因此,笔者将阐述宫睿和杨云飞的理论,进而分析其合理之处,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宫睿的主张

宫睿认为:“在《奠基》对义务第一命题的最初表述中,康德在严格的意义上拒斥任何爱好的因素混入具有道德价值的行动。不仅仅是‘出于爱好’而且是‘没有任何爱好’,这不仅在动机的层面上否决了爱好,而且并没有以其他的方式容纳爱好。”[7]70显然,宫睿不仅主张,在动机方面,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不能相容,而且认为,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爱好也没有任何容身之地。这是一种较强的、将爱好彻底排斥在外的立场。

宫睿主张在动机方面,爱好动机必须被彻底排除,道德价值只能来自于义务动机,这一点笔者是赞同的。但由于宫睿主要是在反驳帕顿、亨森等人的理论之上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因而他对本文主要探究的问题并没有给出证明或者解决模式;在实践过程方面,宫睿认为爱好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存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康德的不同文本中,他对于爱好能够伴随于实践过程都有相关说明,如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提出:“德性中的练习的规则旨在两种心灵情调,即在遵循其义务时顽强的和愉快的心情。”[8]宫睿将爱好彻底排斥的这种立场太过强硬,其论证缺乏说服性,反倒将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推向席勒等人所讽刺的方向上去了。

(二)杨云飞的主张

杨云飞认为,在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中,一个人不能够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而行动,但能够在出于义务的行动中伴随着爱好。他的主张同时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不相容,不能同时促发一个行为;二是爱好能够伴随于道德实践过程。首先,他分析了义务概念和道德价值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就是,当且仅当一个行为出于义务动机,该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他认为,该命题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排他性,一切出于其他动机的行动均无道德价值;只要某个行动出于义务,那么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唯一性”[9]96。其次,杨云飞分析了康德文本中的三个例子,以帮助他人的例子为关键:一个人出于同情而帮助他人,其行为虽然合乎义务,但不具有道德价值;进一步至一种极端情形,这个人身处困境,他无心再去帮助他人,但他依然出于义务而改善他人的处境,因而他的行动在此刻首次具有了道德价值;最后至一种更极端的情形,这个人天性冷漠,对任何人的不幸遭遇都漠不关心,但仍然能够去帮助他人,从而使其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在帮助他人的后两种极端情况中,杨云飞认为:“康德把出于爱好这种可能的动机彻底排除了。”[9]98再者,杨云飞说明了同情心不能作为道德价值来源的原因,“情感或爱好本身作为某种经验性、质料性的东西是不确定的、有条件的,因而不可能由此产生无条件的道德价值”[9]99。总之,杨云飞主要是通过说明义务动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爱好动机的不确定性和有条件性,再结合康德的文本,从而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必须排除爱好动机而只能来源于义务动机。

此外,杨云飞认为:“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排除愉悦情感。”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对康德的误解,而这种误解是由于混淆了行动的根据与结果。康德的目的是要将义务动机作为行动的根据,从而排除爱好动机的干扰,但这不意味着一个人在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不能伴随情感方面的满足。因此,情感不作为行为原因,作为一种伴随结果可以存在于道德实践行动中。

不相容派的理论相比于相容派的理论更具完善性。他们将行为的实践过程考虑在问题的解决范围之内,从而使得义务与爱好在道德实施的过程中相容:一方面克服了相容派只考虑道德动机而忽略道德实践过程的片面性;另一方面,通过说明道德的根据在于义务动机且爱好可以伴随在实践过程中,为康德的道德价值理论提供了一种更加合理的辩护。

四、解决模式及评价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中义务与爱好处于何种关系,相容派和不相容派的主张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着各种各样的缺陷。杨云飞对于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的解决是最贴近康德的本意的,但他本人并没有给出一种合理的解决模式,而只是结合康德的文本进行理论的分析和说明,且止步于此,并没有解决真正的问题。因此,笔者将在其基础上提出一种较为完善的解决模式,将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做一系统澄清。

关于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在动机方面,义务与爱好是完全不相容的,进一步讲,在动机决策时,义务动机是唯一的道德根据;在道德实践过程中,道德情感与非道德情感可以相容,从而伴随整个行为的发生。基于这种观点,笔者提出“动机决策”模式并予以分析论证。

“动机决策”模式的前提根据是“当且仅当,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关键是要区分决策的环节,分别是决策前、决策时和决策后。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决定要做出某个行为之前,必然有出自义务的道德动机和来自感性的非道德动机在我们的思想中进行争斗,在这一点上,义务动机与爱好动机可以同时存在,二者是可以相容的。但由于在决策前义务动机和爱好动机都未发挥作用,决策前的相容对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并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决策前的这种相容排除。决策时,也就是理性存在者在进行决定的那一刻,根据康德的义务论,这一决定必定是由义务动机作出的,这里的义务动机并不是像“战斗嘉奖”模式中的义务动机一样,需要战胜爱好动机才能获得道德价值。因为义务是道德价值的唯一根据,要使某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那必然是出于义务动机的,无须战胜。可能有人会问,决策时非道德动机处于什么状态?笔者认为,决策时爱好动机处于不在场状态,因为如果它在场,就意味着它必然要作为动机发挥作用,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非道德动机发挥了作用,那康德的义务论将不再是义务论。

决策后,就需要将一个行为付诸实际,进入道德实践过程。在这个方面,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由于其意志的不坚定和软弱等特性,很难将这个出于义务动机而做出的决定付诸实践(这种情况在人类生活中相当普遍),因此,就需要道德情感和非道德情感的双重结合来推动这个行动的发生,也就是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感”和作为非道德情感的爱好、同情等相结合从而促使该行为被做出。如此,一方面,康德的义务论在动机方面确实要绝对地将爱好排除在外,义务与爱好不能够相容。只有决策时的义务动机才能赋予该行为道德价值,这也符合康德的意思。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多处提及对爱好动机的排斥,如“必须不寻求任何另外的有可能会缺少道德律的动机,因为这将会导致一切不能持久的十足伪善,甚至哪怕只是在道德律之外还让别的一些动机(作为利益的动机)一起发生作用”[10]90~91;再如“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但德性意向的动机却必须是摆脱一切感性条件的”[10]95。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方面,道德情感和非道德情感可以作为一种力量推动行为的发生,且非道德情感,如愉悦感能够伴随整个实践过程至结果。关于这一点,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中都有提及。综合这两个方面,该解决模式既是对康德的正确理解,又为康德进行了辩护,即使按照康德的文本来理解,康德的理论也不是冷冰冰的或是反直觉的。康德之所以在阐述第一命题时,设想了很极端的情况,除了表明义务动机对于道德价值的唯一性以外,也表明其对人类道德的一种考验,即在情况有利的情况下,人们当然能够做出道德行为,但在不利的情况之中人类还能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底线呢?

我们都知道康德是一个义务论者,义务论者主张判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关键是要看动机,这在当今仍然有着较大的争议,如情感论者、后果论者就对康德的义务论较为不满,甚至排斥。康德的义务论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现实中是否仍然有其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可能在人类生活的某些情境中,如在一些涉及人类情感的行为中,我们确实是没法完全抛开情感而完全出于义务去行动,因为那样不仅无法体现出该行为的道德性,甚至会遭人不解和斥责。比如说,我们的父母生病了,如果我们只是尽义务去看望和照顾他们,那我们这时的行为显然没有多大的道德价值。这种“尽义务”的行为一方面违背我们的伦理传统,另一方面还可能使我们背负骂名,贴上“不孝”的标签。而这样的情境中,情感恰恰是我们本该需要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境中,出于义务却更能够体现出一个人的道德品性和一个行为的道德内涵。比如一个美丽的女孩被歹徒劫持,这个时候,陌生人出于道义的挺身而出就比朋友出于交情的帮助更能体现出道德价值,对于朋友我们会不胜感激,而对于那个完全出于道义的陌生人我们定会肃然起敬。总之,康德的义务论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而且对我们当今的社会生活依然具有指导意义,这是义务论在当今时代的价值体现。我们在研究时应该持一种理性的态度来对待,而不是抱有偏见的拒斥一切。

结语

关于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笔者阐述了相容派学者亨森、赫尔曼,和不相容派学者杨云飞、宫睿的主张及解决模式,通过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他们的解决模式存在如下问题:(1)亨森和赫尔曼的观点不符合康德的本意,且他们只着眼于动机方面而忽略了实践过程方面,从而注定其对康德辩护的失败;(2)宫睿认为康德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也将爱好彻底排斥,这种观点与康德的思想不符;(3)杨云飞未能给出一个系统的解决模式。

由于以上学者的理论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因而笔者提出“动机决策”模式,更为细致地解决了义务与爱好的关系问题。该解决模式克服了亨森和赫尔曼的缺陷,又在杨云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首先,在动机方面,主张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然要排除爱好动机以任何方式发挥作用;其次,在道德实践过程之中,道德情感和非道德情感作为推动力可以共同发挥作用;再者,从决策到行为发生再到结束这是一个完全连续的过程,因而并无割裂动机与过程之嫌,最主要的是道德价值的唯义务性与道德实践过程的兼容性完全可以使得康德的义务论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这在为康德辩护之时仍然保证了其理论的特殊性。研究康德并不一定要做一个护教主义者,康德的义务论思想对于我们当今时代具有重要价值,但我们也可以着眼于现实对其义务论进行合理的改造,从而使得义务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性,以便更好地用来指导我们的实践生活。当然这是一个项很艰巨的任务,需要哲学研究者前赴后继才有望实现,但对于资历尚浅的笔者来说也不失为一个美好愿景。

注 释:

①“战斗嘉奖”模式:指一种类比,也就是将康德之义务与爱好的关系类比为一个勇敢的战士取得胜利,意味着在一个行为中,如果义务动机战胜了爱好动机,那么该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

②所谓多重规定问题是指一个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不止由一个动机所促成,而是受到多个动机的规定,这多个动机并不贬低该行动所具有的道德价值。

③ 赫尔曼对于“动因”和“动机”的理解与邓晓芒的理解相反,邓晓芒认为,在康德的文本中,“动因”就是自由意志,因而是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行为的关键,而“动机”是一种“发条”,它能够推动人去做道德的事情,如情感等就是可充当发条的这样一种东西(具体可参见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笔者赞同邓晓芒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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