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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分析

2020-12-15张晓

青年时代 2020年27期
关键词:发展分析民商法

张晓

摘 要:契约自由产生于古代罗马的法律系统,契约自由的想法从根本上来说起源于罗马时代的万民法,相应的原则起源于罗马末期。与此同时,契约自由也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自由在19世纪时得到发展与应用,可以说契约自由是司法系统中最普遍的法律之一。从中国古代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契约自由的应用受到了社会制度的一定制约,随着帝国主义的进入,自由的思想逐步扩大,与此同时,近代政府也不断进行改革,契约自由逐渐被引入到了民商法中。本文首先对它的含义进行叙述,又对其条件和前提进行了必要的阐述,最后详细论述了契约自由的确立与发展。

关键词:契约自由;民商法;发展分析

契约自由是近代史人民经商思想的一次重大进步,它起源于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逐渐变化,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这样就看出了契约自由的重要作用。在19世纪的开始,中国近代清政府首次把契约自由纳入民法。由于中国与外国文化的差异,使得同样的契约自由在中外表现出了不同的特性。本文在文中对于契约自由的确立与发展在文中有较好的阐述,希望能对本行业的研究人员提供参考价值。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

(一)缔约自由

缔约自由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认可权利,契约双方都具有单独决定的权利,即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权利;第二,否决权利,在双方或者多方交易中,任何人包括法律不能让当事人强制签约契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决定。基于以上两点可以有效说明缔约自由给交易双方的是自由决定的权利,这也是契约自由实现的根本[1]。

(二)相对人选择自由

相对人选择自由指的是,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签订契约方的权利。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调控作用,当事人在市场的参与中,有权与任何人进行合法的交易活动,其他人都没有权利阻止。

(三)内容确定自由

确定内容自由指的是,契约内的条款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制定,它是契约自由的核心所在。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对货物的交付时间、方式和地点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不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2]。

(四)解约自由

解约自由指的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当事人具有解除合约的自由。解约一般可以分为协商解约和法律节约两种形式,在解约过程中本着依法和解约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来实施。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条件和前提

(一)产生条件

契约自由的产生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资本主义中自由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大幅提高,自由经济逐步取代了封建经济,从而让契约自由有了产生的经济基础。第二,资本主义的政体的逐步兴起。辛亥革命颠覆了封建王朝,这样就为自由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扫平的道路,从而让契约自由有了产生的政治保障[3]。

(二)存在前提

契约自由执行时必须本着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平等性原则,也就是说缔约的双方的身份必须是不存在依附关系的;第二,自由性原则,这一原则是契约自由的有效标志;第三,抽象人格平等原则,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抽象人格的定义逐渐与一般人格产生了很大差距,从而有效保证了契约自由的有效实施。

三、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確立

契约最早出现于1900前后湖北的《民法》中,这本书是这么定义契约的,大致意思是:契约双方共同意愿的凭证,并具有法律效益。后来随着清政府对于民法的修订,并在相关大臣的帮助下建立了新的民商法草案,这个草案虽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但它对改革开放后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在列强的入侵下想要走商业富国的道路,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建立了商业本门,从而让清朝的商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清政府的国力得到一定增强[4]。随后还颁布了相应的法令,让中国商人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由于法令与国情相差太远,所以能够起到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虽然法令的作用很小,但这个法令让契约自由在民商法中得到了有效地确立。

(二)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发展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虽然旧的王朝覆灭了,但新的制度并没有跟上王朝更替的速度。在这个阶段,相关政府也进行了相应民法的修订,在商法上仍然沿用清朝的法律。孙中山在位期间还颁布了很多其他法令,与此同时,相关的报纸和翻译的书籍也阐述了相关学者的著述。1926年,国民政府又一次修订了民法草案,这个时期属于民商法为契约自由发展的萌发阶段;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了法典,它不仅强调了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强调了要保护社会的利益,这样的信号预示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与此同时,还预示着六法系统的成立。具体来说,契约的发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中华民国民法》能够看出,契约自由原则已经得到了有效地发展,这是因为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要互相同意对方的想法,无论是否有言语说明都可以说契约有效。在契约中,对于当事人没有进行明确表述的部分并且双方意思一致,可以进行有效推断,从而判断契约有效;假如双方的意思不一致,就要通过法律对事件进行定性,从而有效解决契约中的分歧问题。制度中还规定,契约中的要求不仅约束被提出人,还约束提出人的行为,除非要求中有明确声明提出人员才不被约束。从货物的角度来说,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对货物的价格互相满意就可以判定契约成立,这样的方式就是契约自由最好的体现,第二,从《中华民国民法》能够看出,制度对于契约自由的限制[5]。这部法律比较重视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把所有权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让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是契约自由有原则向法律逐渐转变的最好体现。通过上文的阐述能够知道契约自由诞生与19世纪,在当时的环境下,假如双方的实力存在差距,契约自由往往失去约束的作用。从表面上来看交易双方签订了契约,而实际上这样的契约是不平等的,也就不存在契约自由一说了。这种弊病在新设立的法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让契约中实力弱小的一方受到较好保护,从而让契约自由的真正含义得到了有效体现。在这部法律中还规定了由整体代替个人的方式,让契约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较好的保证。

(三)对近代司法体制的影响

在1912年的案例审判中,审判词就很好展现了契约自由的重要作用。在大量的相关审判中,也出现过很多次关于契约自由的审判,以上都有效说明了契约自由对近代司法体制的影响。从清末到近代审判的案件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国对于契约自由的使用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只有如此契约自由才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说,19世纪要是说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那得算19世纪出现了契约自由原则。这个原则的出现,让中国劳动人民逐渐摆脱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从而让中国的经济能在民国时期得到一定的发展。与此同时,它还对近代司法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契约自由让人们心中身份的枷锁逐渐失去作用,随之而来的是人人平等理念的逐步发展,因此可以说契约自由是时代的产物,这是因为它建立于经济发展上。由于契约自由是由西方传入中国,所以它不仅有中国环境的特点,还有外国人的经商观念。近代司法体制在接受契约自由的同时,还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而让契约自由更加适应中国的国情,进而让契约自由对近来的司法体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契约自由对近代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通过相关法案的一次次修订,这样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例如,现代的合同法,不再拘泥于制度的形式上,而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具体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让契约自由在司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契约自由来说,法律修订人员不仅要理解其中自由的部分,更要理解不自由的部分,這是因为中国一直沿用辩证唯物的思想,这样才能全面进行问题分析,从而让契约自由为近来的司法体系带来积极的影响。

四、结语

本次研究让契约自由的实践应用得到了有效发展,让契约自由原则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概念的逐渐深入会让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秩序更加稳固,从而为祖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更打下坚实的基础,让社会主义人人小康的目标逐步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新时代的契约精神[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22(4):26-36.

[2]刘澍,张雪媛.论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之关系[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20(3):1-7.

[3]武净值.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发展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9(3):100-101.

[4]毛珊珊,封静.刍议契约自由原则及其在中国民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8(29):221.

[5]王琳琳.浅谈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应用的立法困境及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8(1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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