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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研究

2020-12-15刘志松

青年时代 2020年27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应用探讨

刘志松

摘 要:信息时代,电子证据成为传统证据之外的新型证据,常见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还不够成熟。而电子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保障的基础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发挥是不容小觑的。本文主要就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探讨,明确当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应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应用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应用探讨

民事诉讼是常见的诉讼类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解决民众生活纠纷。信息时代,科技创新,电子证据逐渐走入法律视野,为案件审理与判断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是必然,其价值也越来越明显。作为新型证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研究,确保电子证据价值的合理发挥。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数字方式为基础产生的证据。其存储载体多元,如计算机、相机、手机等。相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上传输的信息、手机的聊天记录、录制的音视频信息等都已经被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电子证据要想发挥法律效力,必须确保其事实描述与反映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容易被篡改。这也说明了电子证据的不稳定属性。要想确保其真实性必须确保其不能被新的电子手段强制介入,但在判断其是否被新的电子手段强制介入难度较大。这也是其无法广泛应用的限制因素之一。其二是高科技多样性特征。电子证据有着高科技含量,以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为载体,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在进行诉讼说明时借助高科技设备传输高科技多样化的信息。其三是方便携带的特征。与传统的诉讼证据不同,其是数字的传输,以便携的科技产品为传输载体,因此整体来说,携带方便。可以轻松地存储在磁带、芯片、硬盘中。这三大方面的特征也对其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规则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度与一般证据相同。其证明能力是建立在相应的证明规则之上。其一经过公正获取的电子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当事人为了满足诉讼需要,会找到公正机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正,使其具有了比未经公正的证据更强的证明能力。其二在证明能力方面,在日常活动中正常获取的电子证据其证明能力要高于基于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因为前者来源更真实,事实反映更客观。后者则可能存在当事人为了满足诉讼需求为人为造假的可能。其三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其属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第三方人员持有,其因为内容较为公正,减少了民事诉讼中可以偏袒某一方的嫌疑,整体证明能力更强。

(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应用要求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价值的发挥需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内容形式的完整和对应电子系统的完整。在内容形式方面,不允许出现格式的调整、内容的增删修改等,这些都使得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需要强调的是电子证据中非必要的添加或者删除是对电子证据进行关键性的更改,如果是对格式做了外观上的调整如增加页码、添加页眉页脚、信息来源的著名等,这些属于非关键性的格式更改,不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对应电子系统的完整性主要是要求电子证据的记录系统是正常稳定运行的状态,当系统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完整性。此外电子系统中生成的电子证据不能以诉讼为目的刻意生成与制作,必须是正常活动开展中或者开展后完整记录。电子系统正常运行中,对应的电文信息、系统环境信息、附属信息等都必须完整一致。电子系统运行稳定、电子证据内容真实且无内容格式的修改调整,则认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明力。

(三)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证明要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保障是其与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的契合,无论是收集形式还是收集过程都需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具备法律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审议与判断中一律不采用。当前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伪造电子证据,常见于对音视频证据的恶意剪辑和修改,对电子记录内容的修改,使得电子证据不能真实地呈现客观事实,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民事诉讼处理的难度,这种虚假的行为下,电子证据不会被采纳,而涉嫌造假的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效力的法规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收集基础上。

(四)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

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和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行为没有明确的说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电子证据应用中也需要做好相关漏洞的规避,对电子证据严格把关审查。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当事人双方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利益维护需求,会搜集并举证能维护自身利益的电子证据,即使面对同样的电子事实证据,因为诉讼立场的不同,诉讼双方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当一方提供电子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审判者需要观察当事人的言词争论点,不能完全以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与判断的依据,必须深入了解案件的真相。对定案的电子证据必须确保其有现实依据,与案情相关的环节必须确保其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对于主观臆想、人为制造、推测判断生成的电子数据一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某些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唯一的审判依据,必须结合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与判断。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发挥也必须认定审查待证事项与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当其一致时才肯定其证明效力。

(五)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要求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必须落到实处,当前法律上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多基于法官的内心想法,带有判断的主观随意性。没有明确的评价和衡量標准,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无法保证。因此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发挥之前必须接受证明能力的审查。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审查主要从电子证据与待证事项关联程度、可靠性两方面考察。

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考察主要是分析电子证据在证明事实方面是否有实际意义。电子证据必须查清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内在联系性。分析电子证据想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争议问题有什么参考意义。而可靠性方面的审查,主要集中于电子证据生成是否可靠的分析、电子证据存储是否可靠的分析、电子证据传送是否可靠的分析、电子证据收集是否可靠的分析。在电子证据可靠性分析方面必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是否有民事诉讼案件存在利害牵连,其电子证据收集与提取的方式是否科学。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三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基本的原则。在电子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必须确保通过手机等电子设备收集到的证据信息是客观科学的,确保其民事诉讼案件判断中说服力的科学性。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电子证据收集提出了科学性的原则。民事诉讼中必须以现代科技为保障,完整地提取电子信息,完成电子取证。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对于电子证据收集也是至关重要的。电子证据收集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就是确保其证据信息的收集与获取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违背法律法规,随意收集,无原则收集的电子证据不具备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只有电子证据合理科学,才能确保其真实有效地反映案件信息,提供详实的审判指导。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也要重点监管收集人员的行为,严查其私自篡改电子证据的行为。

(三)及时性原则

电子证据收集要及时,对于事后伪造补充或者事后擅自更改电子数据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这样的电子证据也是不具备法律证明效力的。及时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时机,且及时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使用窃听器,不能使用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及时性原则也体现为电子证据举证的及时性,举证作为电子证据法律方面的解释和说明,有明确的期限要求,举证期内要及时记录反馈。

四、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基于电子证据的可篡改性、不稳定性,在民事诉讼的应用中必须综合而慎重。我国当前对电子证据的应用说明与规范还不够系统完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等都是值得深入关注与探讨的内容。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明效力的充分发挥还有较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不断补充。在电子证据的应用中也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高效科学的原则,合理收集电子证据、科学分析应用电子证据,在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切实维护好我国法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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