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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食用菌品牌商标侵权行为及法律监管*

2020-12-15

中国食用菌 2020年11期
关键词:商标权域名服务商

杨 娟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 德阳 618000)

2020年通江县相关部门通报,截至2020年7月,共查处涉嫌“通江银耳”商标专用权8件,立案查处13件[1]。该次巡查,一共排查成都、重庆等地银耳经销商253家,通江县内经销商463家,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却没有终点。

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效整顿了市场竞争秩序,从当前我国政府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上看,仍然需要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现阶段政府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还应该不断完善和优化。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提供的便利,进一步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1 基于食用菌品牌分析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1 商标关键字的使用侵权认定

由于商标的使用与商标的侵权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因此商标的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素之一,这一原则对于互联网时代下判定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在我国也发生过一些与商标关键字相关的侵权案例[2]。例如,“百度在线”案件,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竞价排名过程中未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就突出显示了与其相关的商标关键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对商标关键字的使用一方面容易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也致使消费者在关系判定上出现混乱,而网络服务商也由于未充分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2 商标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

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权利人未利用他人的商标来展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则难以将其认定为商标侵权。这是由于消费者无法了解该商标,也就不存在混淆消费者的问题发生。因此,仅仅在标签上标示出与他人相关的商标,或者是在购买他人商标后,将其作为关键字展示出来,也不属于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只有明确划分商标的来源,才能判定商标是否侵权。商标使用甚至是判定商标侵权的要点,就是以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前提,在互联网时代,商标的使用形态逐渐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元标签和关键字的应用。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认定商标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采用商标的使用原理,即在元标签的使用或者是关键词的搜索排名上,侵权人的行为必须要在其网站或者是域名上显现出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消费者由此可以接触到该商标,只有满足这项条件,才构成对商标使用,才能判定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的侵权行为。

2 基于食用菌品牌分析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商标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2.1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信息技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而言起步较晚,再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虚拟性,导致在商标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全面分析互联网下我国商标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在域名规范、整顿恶意注册商标等问题上,并未建立起一套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旦出现和域名商标侵权相关的案件,法院将无法依照有关的法律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3],西方国家在商标侵权上已经制定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域名方面也已经制定了一套系统性的规章制度,因此,我国政府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商标侵权法律。除此之外,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越来越多与搜索引擎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定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作人员通常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认定案件。由此可见,缺乏专门的商标权法律,也是影响对商标权利人保护的重要因素。

2.2 管理部门权责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在商标权的保护上,主要采用的是双轨制的管理模式,即商标权的保护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2个部门共同管理,同时商标和域名也由这2个部门分别进行管理。采用此种管理模式,就会发生域名注册的管理部门管理网络信息,而工商部门管理注册商标现象的发生。2个部门间的管理内容不同,信息无法共享,再加上工作内容划分不明确,从而在实际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经常会出现冲突,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

2.3 缺少对网络服务商的约束

网络服务商在管理网络侵权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如果网络服务商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监督和管理网络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就能有效减少商标侵权行为[5]。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未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以及义务,导致部分网络服务商逃避责任,不利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法的未来发展。

3 互联网时代提高对食用菌品牌商标侵权行为法律监管的具体路径分析

3.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减少食用菌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完善商标权法律作为核心工作,不仅要加大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同时还应该增强对网络域名的保护。例如,必须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形势,将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纳入商标侵权法律规范中。进一步细化商标权近似认定以及恶意侵权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对食用菌品牌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前,可以与消费者共同举办一场以食用菌商标权混淆为主题的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平台展开调研活动。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网络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划分网络服务商以及商标提供人相应的责任,从而督促其承担。在互联网时代制定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时,还应该坚持灵活性和周密性原则,由于网络对信息的传播速度较快,因此,如果对网络侵权标准的认定范围过广,就会引发权利滥用的问题,影响商标权法律的正常有序发展。为了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在对食用菌商标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管时,不仅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该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法律工作者也应该关注到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结合地方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利用法律法规监管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到不同阶段、不同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逻辑关系,避免不同层级之间的法律相冲突。例如,由于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关键防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就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因此,相关的立法者在制定商标权法律时,也可以依据有关的刑法进行制定,有效整顿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3.2 明确划分管理部门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用菌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必须明确划分好各个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1)制定合理的合同范本,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合理划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食用菌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域名时,不仅要规定好与注册代理商、商标域名的权利人之间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合理分配其他第三方的责任。2)可使用多种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由于我国与商标权相关的法律仍旧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在这方面工作人员可以实行仲裁前置的管理方式。尽量通过沟通和协调的方式来解决与商标权相关的纠纷,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3)商标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平台,实现对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此种方式目的在于,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域名或者是使用商标前,可以在网站上查看相关的信息,从而发现商标以及域名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防止未来发生商标权使用纠纷。在通过查阅商标注册的信息时,商标申请人和域名申请人也就会放弃使用相同的商标与域名,避免商标权冲突。4)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对食用菌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还需要加大网络中开展的经营活动的审查力度[6]。例如,必须严格审查网络中食用菌公司的商业主体资质,不仅要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还要对相关的信息采用公开备案的形式,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制定解决措施。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一些非法经营的公司以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公司信息公示于全国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

在互联网时代,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网站拦截的方式,实现对食用菌商标权的保护。在此方面,首先可以建立并逐渐优化网络服务商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制定该制度时,必须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实行合理的措施维持特定的网络用户,才能保证网络得以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还应该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服务商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商并未有明确规定,使部分网络服务商不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实现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在管理食用菌网络平台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审查网络平台的合法性。例如,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审查,同时也需要审查其食用菌产品经营活动是否是真实合法。2)还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网络服务商妥善保管信息和资料,便于监管部门随时检查和审核。3)一旦商标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服务商也应该帮助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当发生食用菌商标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全网范围内逐一检索与该侵权相关的内容,协商解决后彻底删除侵权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恶性食用菌买卖竞争的侵权行为,可采用注销其账号的方式,多方调查取证,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提供有关资料,充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减少食用菌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商标权在规范市场竞争,保护商标权利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法律更是保护商标权利人的重要手段。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同时明确划分好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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