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践中物权法与婚姻法冲突之处理

2020-12-14付圆圆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8期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处理

付圆圆

摘 要:婚姻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代表着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大众法律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是针对财产归属方面所制定的法律,婚姻法主要是提倡男女平等并对婚姻生活中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做出了规定。本文将通过简要阐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冲突,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方式,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冲突;处理

引言:婚姻法不是民法中规定婚姻关系中财物归属的唯一法律,物权法作为民法组成之一在这一方面也有所涉及,虽然两者在法律中划分相对明确,但是所包含的一些条款存在相似性,难以避免地就会存在一些冲突,为了促进两种法律的协调发展,了解并掌握如何处理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是必要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男女主体之间自结为夫妻后很多权利的归属会由个人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财产所有权。例如,如果夫妻生活中在外面出现债务问题,属于家庭关系与对外关系,是家庭债务。两种法律的范围不同,物权法和婚姻看起来似乎不相关,规范的领域也不相同,而是各自独立存在,同时两者也并非关于财产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因为非同一领域的法律也无新旧之分,一般来说,如果是新法,其法律效力是在旧法之上的,显然,物权法与婚姻法没有这样的分别,都是根据《宪法》在一段时间内制定和实施的,在法律上也是明文规定的,如果说物权法中的条款取代《婚姻法》条款也是片面且具有争议的,在实践中存在冲突主要是由于内容与适用性之间的对接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与司法的途径解决。那么司法部门中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的处理要如何做呢?

二、如何处理实践中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工

物权法和婚姻法应分别适用,凡是受婚姻法管辖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条例管理的规定可适用于与婚姻有关的纠纷。例如,存在婚姻纠纷后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需要借鉴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婚后获得的财产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物权法中第9条第1款不能被采用,也不具具有实际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和第2款,夫妻双方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即使物权法当中第116条没有协议,也不能影响财产的判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的实施有一个明确的问题,那就是管理和分割财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可以使用,也可以在《财产法》的框架内通过。

(二)立法和司法解释

在遇到难以通过婚姻法解决同时利用物权法又会对婚姻法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途径处理。例如,属于家庭内部问题产生的财产纠纷归属为婚姻法管辖范围,可以以该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处理;而如果不在家庭范围内,则归属于物权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范围。针对婚姻法与物权法两种法律之间的冲突,通过立法和司法的解释是恰当的,它不涉及家庭,也就是说家庭以外的纠纷更容易解释判决。应该指出的是,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有分割的需要或是正在分居中生活,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并没有强制这一点,也没有任何限制和禁令,相反,目前的《婚姻法》第17条也有规定。婚姻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在《财产权法》第99条关于这一点的规定相对更为明确,如果有迫不得已的理由证明分享是合理的,则可以要求分享。

购房属于家庭中的财产权,在未经授权的共有财产期间部分分割财产为夫妻共有,同时强调对善意第三方的特殊保护,关于执行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一般原则》)第八十九条财产拥有权利和义务中表示常见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应视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以善意和报酬获得这些财产,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共同所有人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保护,未经授权转让共同财产者的赔偿。”另外,物权法没有关于处分财产的效力的规定共享关于原则配偶共同财产处分的影响,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未代表一方當事人登记财产,未经一方当事人授权处分的共同财产应视为无效,应根据法律和条例处理无效问题。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将以其名义登记的共有财产的情况,不得反对未经授权的处分。

(三)家庭财产

婚姻财产通常比家庭财产更受管制。现如今我们的生活理念和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财产的质量和数量也和从前有很大的区别。虽然一般来说,家庭的共同财产,即使不是相互拥有和使用,但在管理和处置共同财产方面,权利是一致。目前家庭财产纠纷既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条款,很明显它将很难执行现有的法律。因此,民法一般原则的规定,甚至财产法的规定,适用一切是必要的。例如,由于继承.赠款婚姻财产的登记,税收,行政便利,减少手续和费用汽车、船只、房地产等因离婚而分居的夫妻财产,如果已获得财产,例如,合同和付款凭证,能够证明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则要求登记证据,则能够适用这些规定。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第三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可以判定是一项共同财产。财产权可以适用于三分之一否则,不论第三方是否与家庭有联系例如,丈夫和妻子、配偶双方有赡养关系的父母、有赡养关系的子女、有赡养关系的兄弟姐妹或与其他亲属关系较远的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或与适用法律无亲属关系的第三方,似乎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在离婚案中,夫妻双方购买的第一套公寓是以双方的名义登记的,以便儿子能够建立家庭,避免税收和财产损失。为了财产税之类的原因,夫妻双方登记的财产税第二组共同获得的财产未成年人离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都是同意证明第二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财产,但那时,他的儿子已经成熟,准备好了使用公寓,结婚不允许父母分割对不动产拥有权益的人的财产,这是他们自己的权利。

结论:综上所述,婚姻法和物权法在财产归属权中存在一定的重叠现象,甚至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冲突,但是这一点并不影响二者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性,只要运用有效的方式,就可以简化这些问题,使物权法和婚姻法各司其职,发挥它们独特的作用,实现它们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佟丽丽.民法原理(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20(12).

[2]王新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56-57).

猜你喜欢

物权法婚姻法处理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新形势下的《物权法》商事适用性分析
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法社会化进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