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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问题

2020-12-14王维亮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8期
关键词:竞合区别

摘 要:当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为了保证审判结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般都有完整的执行流程督促案件执行,但是在进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于基本案件不了解或者在审判或执行的过程中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那么我国法律提供的两种救济机制,分别是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執行异议,两种诉讼程序以及两种诉讼途径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适用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文章就以此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两者之间的差别,并研究两者之间竞合应该如何得到有效的处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区别;竞合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后,第三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执行异议的过程实质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别。

首先,第一个差别就是两者申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时间是在案件审理之后,执行之前提出,而执行异议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且执行之后,所以两者的申请阶段存在着差异。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旨在通过第三人向法院的审判而做出的异议,希望通过提出异议而撤销审判,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的标的物而提出的意义,法院执行标的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所以从两者的针对对象以及针对主体上来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但是在基本的救济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所以对于救济过程以及救济方式的研究上来看,需要充分关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竞合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之间也存在着竞合,2012年我国民诉诉讼法新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间的竞合的案例也相对较多,所以文章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竞合问题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更好的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的处理办法

(一)基本案情的概述与总结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结合了大连亚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件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一审裁定和德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亚宸公司和圣鑫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德运公司请求撤销(2016)辽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的案件,一般双方根据一个争议提起诉讼,但是存在着严重的欺诈,欺骗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在案件审判期间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无法以有独三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那么第三人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撤销之诉,但是结合基本案情,相关民事审判过程中过程中也存在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之后,法院结合案件基本情况,一并合并到再审程序中进行审理,当事人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在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起基本的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结果也都是这种思路。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竞合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审理程序最终了解到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竞合的处理方法,一般为第三人可以以独立的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之后,法院没有撤销审判,那么第三人可以在执行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说第三人可以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在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存在着竞合的关系。这是在现实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主要的解决办法。

结束语:总之,法院在解决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保障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从2012年以来到现在已经对第三人的权益从程序上进行了高度的保护,尤其是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双重保障,能够让第三人得到基本的救济,所以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些程序充分落实,从而基本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夏静.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法制博览,2015,(20).

[2]张兴美.我国第三人事后程序保障模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5).

[3]潘剑锋,韩静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定位与关系探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7)

[4]王亦天.恶意诉讼的规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18).

[5]张晗.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

王维亮(1982-)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浙江临海人),单位全称,现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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