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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构造及其完善

2020-12-14范涛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8期
关键词:构造自贸区法律制度

?范涛

摘 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贸区战略呈现了新格局,随之而来的,要对应配备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快速发展,继而推动我国自贸区加快融入世界经济格局的进程,与国际市场接轨。

关键词: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构造

1、前言

目前来看,我国的自贸区战略,实施至今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但是较国际先进自贸区比较,我国自贸区的发展路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行政体制,还是管理创新,以及法制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国际先进自贸区的对比,认清实际情况,找出弊端,努力学习,将我国的自贸区推向成熟化。期间最为重要的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自贸区存在的立法问题角度出发,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2、自贸区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宏观角度考虑,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只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结构,另一个是制度内容。在法律制度结构方面,当前最重要的两大问题就是缺少立法和授权立法。国家层面,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战略性建设,授权立法则可以充分为自贸区管理机构提供资质管理权限,可以使自贸区自由发挥、自主创新[1]。可以加快国际共享和自贸区制度红利,有效推动“一带一路”的共通性,呈现优势互补的发展趋势。

2.1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优化,提高事权划分合理性

自贸区法律制度分为结构和内容两个部分,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结构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来进行规划引领、统筹管理,使自贸区整体发展速度加快。一线管理机构中,管理权和立法权可以带动自贸区事务管理工作得积极性,其中包括国家的权威立法、地方辅助立法、一线单位的自主管理,三层立法式的结构,是针对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状态。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对此方面做出相关措施,过分依赖自贸区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所以,我国应加快对此方面的授权立法,给自贸区提供有力保障。

2.2自貿区制度内容施行民主化、法制化及国际化

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内容是相互依靠、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所以在法律制度中,要保证制度结构的完整性、科学性,以此再深入探究具体的制度内容。

2.3解除自贸区制度中上位法体系障碍

我国自贸区是接轨国际贸易高标准规则的窗口,也是我国进行改革法制的试验点,在制度创新方面着重关注,才能推动更多得制度创新出现。然而,我们不能只关注制度的本身设计,还要注意制度发布后的落实和应用。目前来看,通过立法和授权立法,在旧法基础上推出新法,才能创建适合新时代发展的上位法规定。因此,在立法和授权立法监理师,不仅要建设重点内容,还要针对自贸区各项制度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实现其真正的意义。

3、借鉴国际经验的必要性

3.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必要性

有效借鉴,可以冲破现有的体系束缚,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全球经济化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自贸区建设的经验教训,使我国的自贸区建设平稳发展。科技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支撑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为国际经济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借助对外贸易区,在本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离岸制度特区,借鉴国际经验,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制度融合,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往来。

3.2为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建积累经验

一直以来,国际经济贸易的投资规则都不是中立的,美国发达国家等市场经济凭借强大的正经经济、军事等优势,在国际贸易中为自身获取了巨大的利益。不对称的力量渗透到国际贸易市场投资规则中,且从国际组织会员国,国内立法进行调整,继而延伸到各国国内立法体系中。也正因如此,很多人都把全球化当成是“欧美化”、“美国化”,这也是我国目前产品、服务及投资活动中,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充分了解国际自贸区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可以适当进行调整,才能更好推动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借助这种调整,可以行之有效的改善对外效力,使我国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格局,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

4.自贸区国家立法以及地方性立法存在的利弊

4.1以国家立法为主的自贸易区存在的优势以及不足

优点:可以保障法规实施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使得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局部差异化减少,并防止区域之间出现恶性的立法性竞争。它可以进一步实现自由贸易区法规的稳定性,可用性以及有效性,从而为中国自贸区的战略建设提供了相对来讲比较稳定的法律环境。缺点,立法模式的适应性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以及自由贸易区存在的自由,灵活以及开放等固有的特征并不具备一致性,这样使得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系以及商业模式出现僵化的情况,从而对自由贸易区战略最初的市场化,国际化以及自由化等经营理念以及管理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而引入了一些全新的战略指导方针,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造成了影响。

4.2自贸区地方性立法存在的利弊

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以及多变性等特点更加适应自由开放的贸易区特征。在自由贸易区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与当地政治,习俗,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等相匹配的自由贸易区法律体系,这样可以进一步刺激自由贸易区。贸易区具备非常大的市场活力,并且可以促进自由贸易区管理以及运作的市场化,现代化以及国际化等。地方立法不仅可以辅助地方政府积极的履行自身的具体行政职能,而且还可以使得立法成本得到大大的降低,减少立法所需的具体财政资金,并使得社会风险得到避免。但是地方立法通常不具备比较严格化的立法评估程序以及社会研究程序,并且不具备标准化以及科学性,进而无法对立法质量进行有效的保障。立法权的过度下放,会对该国的总体政治稳定性以及经济的持续性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纵观这些利弊形式,中国政府一定要对这些立法机构进行认真的权衡。

5、国际先进自贸区法律制度建设建议

5.1依法办事,提前制定自贸区国家立法

法制先行、依法治理,一直都是国际先进自贸区坚持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在注重本国自贸区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同时,还要做好前期准备,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为本国自贸区建设提供保障,使自贸区可以规范化运营,在自贸区施行先立法、后设区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法律先于实践,能够确保自贸区建设运营方面,可以规范制度框架内有序运行,针对各项工作都可以有法可依,有效规避自贸区管理秩序混乱。

5.2比较成熟的自贸区授权立法制度

以美国为首的先进自贸区,通过制度化授权立法在区内富裕充分的管理权和部分立法权,自贸区经营管理模式以市场主体为核心。与美国相比较之下,我国自贸区管理的行政法律方面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自贸区授权立法制度经验,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授权立法,做到规划化、科学化,促进我国自贸区经济的快速成长。

6、结束语

目前为止,我国的自贸区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显现成果,但是在国家层面来讲,立法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有所欠缺,很大程度上,过于倚重地方性立法,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内制度的创新,日常管理的工作效率也难以提高,自贸区管委会的授权立法、管理权限,都收到了束缚,从而影响“一线”自贸区的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较低,此外,自贸区的自由开放性、创新自主性都难以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受到羁绊,使其在区内市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猛.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构造及其完善[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000(006):36-36.

作者简介:

范涛(1980-)男,湖南永州人,中共党员,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中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方向为政府法治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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