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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困境与措施

2020-12-14凌志强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8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

摘 要: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办理执行难的案件需要首先针对被执行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于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被立法推出,该机制试图从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些行为,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该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急需解决。本文从分析该机制存在的困境出发,分析如何有效的破解这一难题,进而保障该机制发挥其真正作用。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遇到困境;应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在实施遇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如惩戒措施不足、失信人認定存在争议、立法空白等问题,许多地方也在积极探索创新如何保证信用惩戒机制更好的落实,比如山东淄博某法院与通讯公司合作,在失信被执行人主叫或者被呼叫时提示措施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虽然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整体来看并没有切实解决执行的问题。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适用存在的困境

因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该机制运行中存在困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认定被执行人为失信存在困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将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需要满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条件,但是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认定有履行能力存在困难,比如在财产性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一般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家庭财产、房产等,但是这些财产有些在案件执行之前已经转移或者隐匿,法院没有有效的手段查找到这些财产,也就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影响力不足

根据相关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产生由法院依职权和当事人申请,但是在大多数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名单中,都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但是由于当事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用、影响等不了解,其申请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当建立去自下而上的失信被执行名单公布机制,依靠社会力量抵制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名单,给失信人造成巨大压力,促使其履行裁判。

3.具体失信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后,将会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措施,比如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但是这些措施在落实细节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做好资格审查等工作,都需要在以后的改进工作中进行明确。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理论分析

作为一种惩戒措施,难免会存在一些理论争议,比如限制失信人子女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对其子女教育权是否存在限制等,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1.信用惩戒机制具有严格性

从该机制适用的正当性角度来看,信用惩戒机制在实行过程中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在采用信用惩戒机制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相关规定,允许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公布失信人信息、出行方式限制等内容。

2.社会诚信体系与司法权威要求惩戒机制的合法性

社会的发展必定要求在制度方面对不法行为作出规范和限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设立就是通过公布失信人隐私、限制其自由等方式,为社会构建起良性的社会诚信体系和保障司法权威提供惩罚性架构模式,也为弘扬社会正确的价值观念提供保障。

3.信用现状和相关国家信用惩戒措施体现了我国惩戒机制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现状不容乐观,许多的法院执行案件无法进行,逃避、隐匿财产、虚假诉讼等一些逃避裁判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决定了我给有必要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信用惩戒机制。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信用惩戒机制一直是一个国家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在德国只要有一次逃票或者轻微的信用缺失就会被记录诚信档案,影响其一生的购房、购车等活动。

三、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的措施

1.建立起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要根据情况建立起有效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比如协助查明财产的主体及义务,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相应金融机构及时有效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另外,要明确协助查明财产主体的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2.构建合理的执行主体合作机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作为执行主体具有独立性,但是其他几个比如公安机关、社会团体同样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执行主体地位。尤其要实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社会团体合作执行模式,要做好立法探索工作,保障惩戒机制能够达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标。

3.完善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民事、行政判决罪,这是针对不履行裁判结果的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现阶段执行措施与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衔接工作还存在着空白点,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规范,明确证据收集及执行措施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结语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执行目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在以后的探索和立法中要进一步加强惩戒机制研究,创新惩戒方法和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分析》,载《山东法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7期。

作者简介:

凌志强(1986-),男,汉族,浙江临海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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