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权内部监督新论
2020-12-13侯银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监督
侯银萍 卓 凯
(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2.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200)
自1978 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捕诉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分合并立及当下的一体化历程。本轮的“捕诉一体”改革,恰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及检察体制改革多重叠加的时代背景,具有强大的现实依据。然而,“捕诉一体”的实行,同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及相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均由同一个检察官行使,员额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更加集中,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凸显,案件管理体制亦由领导决定的检察办案改革为员额检察官根据权力清单自行决定办案事项。权力变大,但要做到有权不任性,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尤为必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检察权亦是如此。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并非个案,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2019 年工作报告中曾指出,有774 名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同比上升44.4%。并通报49 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有多起案件与刑事检察权不当运行密切相关。可见,对刑事检察权①刑事检察权包括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因诉讼监督权不具有自由裁决的性质且该事项涉及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问题一般不授权给普通检察官,故本文探讨的刑事检察权仅限于逮捕权和公诉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研究尤为迫切。
一、“捕诉一体”后刑事检察权的运行状况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调整,带动了诉讼流程制约格局的变化,原来的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原则不再成为捕诉职能关系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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