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十大建议
2020-12-13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0年5期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 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一部数字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及附则[1]。整体上看,《草案》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但尚存在需要商榷和完善的地方,以下就《草案》的完善和修改提出十项建议,供立法机构参考。
1 确立国家“数据主权原则”,并围绕构建国家数据安全生态治理体系进行整体布局
《草案》第一条: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1]。
建议《草案》第一条增加“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促进数据健康有序开发利用”的内容,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数据权益,促进数据健康有序开发利用,制定本法”。
理由:“维护网络空间主权”是我国《国家安全法》首次确立的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安全法》继《国家安全法》之后再次明确这一原则,并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网络空间主权”在法律上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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