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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医疗法律责任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0-12-13范亲敏周茂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范亲敏,周茂雄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12;2.福建警察学院 学报编辑部,福建 福州 350007)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与医疗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算法、传感网、人脑芯片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被运用到众多学科领域,推动经济社会从网络化、数字化阶段向智能化阶段发展。在人工智能技术升级和产业市场化推动下,从早期的Puma560工业机器人、“快捷医疗参考”软件,到Acrobot机器人、DxPlan项目,再到DaVinci手术机器人、“沃生”电脑医生等在医学领域的运用,人工智能与医疗的深度结合被视为新的风险投资热点和社会关注焦点。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就发展智能医疗提出:“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治疗新模式新手段,建立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探索智慧医院建设,开发人机协同的手术机器人、智能诊疗助手,研发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生理监测系统,研发人机协同临床智能诊疗方案,实现智能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智能多学科会诊。”[1]由此观之,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药物发掘、疾病分析、健康会诊、临床治疗等医学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人工智能本身所固有的“技术黑箱”和“自主学习”造成医疗人工智能在医学临床应用上存在巨大风险。例如,据报道,2007年,美国FDA就收到了来自社会的200余次投诉,指控医疗外科手术机器人导致病人遭受烧伤、切割伤与感染,甚至造成89例死亡事故[2]。医疗人工智能诊断失误以及手术损害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医疗人工智能的风险责任规制、医疗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展开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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