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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及其权属论断

2020-12-13郭如愿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郭如愿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一、提出问题

科技发展史磅礴烁烁(1)“磅礴烁烁”一词摘自梁启超的《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在此用于形容技术成就。,以AlphaGo、AlphaGo Zero(2)AlphaGo主要采用了深度神经网络DNN完成搭建,比AlphaGo更加智能的AlphaGo Zero采用了ResNet网络中的Residual结构作为基础模块,在预测精度上及运行速度上都有较大提升。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成果不断刷新着人们对科技的认知水平。2017年5月,微软人工智能“小冰”生成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国内出版,引发理论及实务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权属的热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可分为数据输入、数据处理、成果输出三个阶段。传统的人工智能更多依赖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此阶段生成内容的权益归属于开发或使用人工智能之人合情合理[1]。目前,人工智能处于高级“算法智能”阶段[2],以至于可以不依靠机械衍生手段就能够自主生成内容。不可否认,技术的发展具有客观性及时效性,学者对技术的认知水准会直接影响他对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由实然向应然、客观向主观、动态向静态的判断,由此得出的法律论断大多会受到技术因素的干扰而失真。因此,为方便讨论,本文认为可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人的依赖程度把人工智能区分为“来自于人类”与“非来自于人类”两种形式。前者可将人工智能视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内容为人工智能的衍生作品,作品的创作主体仍为人类;后者将人工智能视为超脱人类可独立生成内容的主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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