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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新论

2020-12-13徐翕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徐翕明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以此来描绘我们当下所处的人工智能时代,或许最为贴切。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正从各个领域为我们提供便利,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它也如其他尖端领域一样,给我们带来了各种风险(1)有学者将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风险划分为功能风险、法律制度和权益风险等十种。(参见城山英明、西川洋一:《法の再構築Ⅲ:科学技術の発展と法》,東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89页)。我们无法“叫停”人工智能的研究,因为科技的发展不可逆转,如果法学不想仅仅作为逻辑严谨的文字游戏而存在的话,就必须通过对这场数字化的变革来捍卫我们的法律[1]。基于此,本文以自动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肇事为例,对其刑事责任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能为今后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修订提供建议。

一、自动驾驶与技术分级

目前,各国对于自动驾驶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界定,尤其在中国,不少学者以“无人驾驶”“智能驾驶”替代“自动驾驶”进行阐述[2]。笔者认为,既然全球首个自动驾驶汽车官方文件——《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已于2016年9月在美国出台,因此,使用“自动驾驶”的概念显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事实上,北京市发布的两份规范性文件也已经明确使用“自动驾驶”术语(2)两份文件分别是《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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