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立法经验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制度的建设
2020-12-13刘会春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刘会春
(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引 言
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研发和测试已成为世界潮流,相关立法如影随形。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既为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也对测试进行监管。自动驾驶技术之所以被高度认可,是因为该技术被普遍认为能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社会效益,为残障人和老人提供自动驾驶服务,减少交通拥挤,并可能成为最伟大的私人交通革命。基于种种愿景,发达汽车产业国家纷纷制定路线图,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我国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浙江等地启动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并已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规章,但相关规定尚不深入,面对复杂的自动驾驶技术法律规定尚在完善之中。另一方面,就目前全国自动驾驶的发展规划来看,到2020年,汽车DA(驾驶辅助)、PA(部分自动驾驶)、CA(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新车装配率超过50%,网联式驾驶辅助系统装配率达到10%;到2025年,汽车DA、PA、CA新车装配率要达到80%,其中,PA、CA级新车装配率达25%,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始进入市场。而且,到2020年,我国的智能网联汽车要与国际同步发展,到2025年,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为实现此目标,国内各传统车企都在跟进政策,虽然还比较保守、稳定,但对在2020年实现L3级别自动驾驶已成基本共识,并将于2025年跨入L4级阶段。另外,有些技术公司则对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已做好量产准备,如roadstar.ai直接瞄准L4级和L5级的自动驾驶。而从国家法律规则方面看,目前尚没有相关的规定,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已势在必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