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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形成基础及规则构成

2020-12-13林婧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林 婧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一、问题的提出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出庭问题,尤其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并未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得到显著改善。有学者对庭审实质化效果进行实证考察,发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之后,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率和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比率都得到显著提高,但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密切关联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则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不到1%[1]。从近20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来看,人民法院的一五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四五改革纲要至2019年初发布的五五改革纲要等均提及需要健全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证人出庭问题及其所映射的庭审对书面证据的依赖现象的存续时间之久和根除之难可见一斑。

证人出庭率不高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与证人出庭的物质保障措施不足有关,也与立法和司法对出庭证人的隐私保护和人身安全防护缺位有关。此外,尽管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的效力作了规定,但司法中证人不出庭并不当然导致书面证人证言丧失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案卷移送制度的存在,法官的裁判认知和内心确信并不完全来自庭审阶段的控辩对抗[2]。再加上我国的人证调查制度尚不健全,对证人的询问技巧尚不成熟,法庭对书面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相当高的认可度,书面证词仍然可以成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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