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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之历史变迁与未来展望

2020-12-13徐峰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徐 峰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

物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利归属;而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在船舶的运营中,承托双方对于船舶所装载货物交付、转移与接受等一系列行为同样涉及物权归属与转移,体现为海运货物物权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根据物权法理论,留置权制度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时,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主要应满足三项要件:合法占有他人动产;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该债权须已届清偿期。①崔建远:《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75-580页。因此,对于海商法与民商法中货物留置权制度之间关系的探讨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上述要件。本文梳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历史变迁,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外国法与我国法律的解读,比对《物权法》与《海商法》中涉及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分别比较两者的差异与趋同。即相比普通留置权,海运货物留置权有何特殊之处,是否考虑到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这种差异是否必要?又有哪些相通之处,这种一致是否合理?随着海商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是继续保持独立,还是与物权法趋同化,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展望,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

一、境外海商法与民商法货物留置范围之差异

外国民商法中货物留置权的规定一般整体适用于海洋与陆地,并不区分为海商留置权与民商留置权,但货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却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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