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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政府监管困境与应对*

2020-12-13郭江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叶 明,郭江兰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颠覆性创新的深度融合,立足于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市场或非主流市场,通过对价值体系的新定义来满足新市场或非主流市场的个性化、零散少量的需求,形成“长尾效应”(1)长尾效应是从人们的需求角度分析,大多数的需求会集中在头部,可以成为“流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个性化的、零散的小量需求,正是这部分差异化的、少量的需求会在需求曲线上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长尾效应”在于它的数量,因为如果将所有的非流行市场累加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流行市场还要大的市场。,从而达到破坏占据主流市场竞争者的竞争力,使其丧失既定的市场份额,实现对主流市场的颠覆[1]。不断迭代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特点是打破固有思维的束缚,是对价值体系的重新组合或拆分,利用后发优势另辟蹊径,开拓新的“占地”,多凭借低价、物美、资源整合等方式吸引更多用户来进行前期市场推广,实现反客为主的转换、超越[2]。可见,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是通过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以及补贴竞争来激活潜在的消费市场、增强经营者自身的竞争力。然而,正因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这些竞争特性,同时也可能引发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故政府监管必不可少。

诚然,政府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监管中不应该仅作为有序竞争的“引路人”,更应该成为市场秩序的“护航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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