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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视频的平台侵权责任研究*

2020-12-13雷逸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内容

雷逸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从“鬼畜”视频争议谈起

“鬼畜”视频是一种新的艺术形式。从形式上看,它属于剪辑重制视频(1)除了“鬼畜”视频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剪辑重制视频,如将电影剪辑拼接,介绍主要情节的电影介绍视频等。但这些视频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其侵权责任问题可按照网络侵权的一般法律规则处理,本文不赘述。,视频的制作者将现有视频剪辑,并通过技术手段放缩或调整音高、音调,再将编辑过的素材拼接起来。与一般的剪辑重制视频不同,“鬼畜”视频通过技术手段,使视频中的人物形象、声音与视频的背景音乐形成一种同步感和节奏感(如模拟说唱),或逐字拼接形成新的歌曲,同时保持画面和音质不变,保留原视频人物形象的特征(2)“鬼畜”可以进一步分为“鬼畜调教”“音Mad”“人力VOCALOID”三类,但其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不做区分。。与“鬼畜”视频的制作原理比较接近的是书法中的“集字作品”,即将书法家在不同作品中的单字拼接在一起形成一幅新作品。

“鬼畜”视频起源于日本视频网站Niconico,因引进中国的第一部鬼畜视频的日语名称中有“鬼畜”二字,绝妙地概括了“鬼畜”视频中常用的反复重复、扭曲声调的剪辑技术,此后,“鬼畜”就逐渐成了此类视频的中文名称[1-2]。目前国内最大的“鬼畜”视频平台是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

制作“鬼畜”视频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2019年4月,偶像明星蔡徐坤因自己在哔哩哔哩平台被“鬼畜”而向该平台发出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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