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2020-12-13耿绍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宋 刚,耿绍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航空运输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跨国航空运输在航空运输中占据很大比例,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规制跨国航空运输的重要文件,将近二百个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中有一百多个成员国都加入了该公约。本文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所指的就是该公约意义下的国际航空运输①“国际航空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航空运输。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与其前身1929年《华沙公约》一样将国际航空运输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存在经停地点的国际航空运输,另一类为存在经停地点的国际航空运输。第一类国际航空运输要求航班的出发地与目的地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境内,例如出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东京成田机场的航班,该航班适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出发地为成都双流机场目的地为芭提雅国际机场的航班则不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运输,因为泰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第二类国际航空运输的经停点并不要求位于公约缔约国境内,例如成都双流机场起飞经停芭提雅机场然后返回成都双流机场的航班属于该公约意义下的国际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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