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继承阐释
——以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为论述基础
2020-12-13熊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熊 威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8年12月修正,农村集体财产权益的继承讨论出现了新的变化。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正式入法,这为探索农村集体财产权益的继承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此之前,学者限于三权分置未能正式法律化,探索只能于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下进行。这在新法被大量修改且已正式实施的情况下,结论未免有所局限。故本文在对前有研究成果进行总结评议的基础下,分析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及其实施构造。希望借此为中国农村土地权益的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有益思路。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纠结于其权利主体和身份属性的影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学界争议不断,主要有继承否定说与继承肯定说两种观点。其中,继承肯定说又分为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肯定和承包权的继承肯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否定说与肯定说的观点梳理
否定说的观点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基本相同。①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在公报中最高人民法院较为详细的论述了其观点。持该观点者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家庭农户,非为村民个人。“不论家庭成员如何变化,在现有法律规则下,承包的主体仍然不变,仍是这个农户”[1],故户内成员的死亡,不存在继承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