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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选择

2020-12-13叶榅平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环境

叶榅平,常 霄

(1.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99)

一、 问题的提出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在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专门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随后,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二十条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解释性规定。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上的优越性和价值上的正当性,体现在管辖权下放、证据共享、全方位保护权利[1],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因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防止相互矛盾的裁判出现[2],督促违法犯罪行为人自觉修复环境等方面[3]。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才能对受到侵害的环境公共利益实施完整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不可放弃性决定了相应民事诉讼的必然性”[4]。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同一环境违法犯罪事实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的合并审理,在审理中应该注意两类法律适用效果的统一[5]。实践中,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要求两种诉讼能在一个庭审中既协调统一又能相对独立[6],因此,选择什么样的审理模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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